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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灣文化日是古蹟修復還是破壞?鹿港龍山寺古蹟修復疑議

文/立委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近日進行古蹟修復計畫,在地文史團體與專家學者發現,在沒有依據文資法召開說明會的狀況之下,就進行古蹟修復工程,而修復工程在原有古蹟各式的彩繪上重新描繪,對於過去工匠的作品帶來不可恢復的影響,因此陳椒華委員接獲陳情後與吳韋達議員,鄭宇焱候選人,蕭文杰兼任助理教授,構社王麒愷等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本案在設計規劃與施工仍有重大爭議,應立即停工展開調查,先釐清爭議再依法施工。

陳椒華委員表示:鹿港有深厚的文化資產,為地方帶來許多經濟機會,支持古蹟修復。但是如果沒有長期且完整的修復計畫,就很有可能反而破壞古蹟原有樣貌。哪些部分需要重新繪製,哪些部分需要原作保存,需要經過嚴謹的評估。鹿港國定古蹟龍山寺古蹟修復為文化部所進行修復計畫,但依照文資法24條第五項:「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很遺憾本國定古蹟龍山寺的修復計畫沒有召開公聽會、說明會聽取各界關心文化資產的人士的意見,為古蹟修復工程做了負面的示範,主管機關要負起疏於督導的責任,本案在設計規劃與施工前沒有依法召開說明會,程序違法,應立即停工,並且展開調查。公布決策過程,等釐清爭議後才能施工。

吳韋達議員表示依照文資法24條第一項:「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因為沒有先舉辦說明會聽取各界建言,目前已經可以看出修復工程的一些問題,比如說螭虎頭束尾原意是攪風動水守護龍山寺,過去工匠在小小結構上都有很大的用心,現在新施作的彩繪其整體色調、風格已經失去原有的典故及風貌。龍山寺的修復計畫應該立刻停工重新檢討,聽取專家意見後再說明施工計畫,避免繼續造成這樣的破壞性結果。

鄭宇焱議員候選人:過去有不少古蹟修復失當的前車之鑑,比如前一陣子台南車站古蹟修復因部分工程變更未報文化部審議,車站日治時期的部分結構受到破壞,另外,宜蘭百年古蹟舊監獄門廳「藍屋」,在修復過程中被漆上新的護木漆之後變成接近黑色。網路上也有很多外國的藝術品修復失敗的案例,未來開放國境之後,一個原本古色古香的文化資產,被重新彩繪成新的樣貌,應該會讓國際遊客疑惑其文化價值為何?

蕭文杰兼任助理教授:文化資產修復必須依法行政,但本案引起輿論譁然的主要原因,在於其施工計畫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未依照文資法24條、古蹟修復辦法辦理18條,必須辦理公聽會、說明會。其中龍山寺最廣受矚目的五門殿虎邊夔龍窗外步口(郭新林原作)被以彩繪「新作」取代,經比對原作老照片,其色彩完全未符合「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及「不可臆測修復」」之原則施做。文資局應釐清,本計畫在「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作出什麼樣的討論?是為何選用這樣方式?也必須依照文資法第10條先將龍山寺過去做的研究公布,尤其文資局局長是中央文化部審議當然委員,必須說明清楚。未經過法定程序的施工實際上已經是侵害公民普遍平等之參與權,違背文資法、文資法精神。違法行徑不能用「補正」混水摸魚帶過。

鹿港公民團體構社成員王麒愷:作為一個鹿港人,龍山寺除了是一個重要的信仰中心,這裡更凝聚了不同世代鹿港人的生活記憶,換句話說,龍山寺一直以來的修復工程都是地方大事件,關注程度全台罕見,這是彰化文化的軟實力。龍山寺歷經921大地震後毀損嚴重,隨即進入長達二十多年至今的修復期,這段期間歷經大大小小的調查研究及修復工程,其中和本次爭議最相關的,屬2009年由文化部核定、林春美團隊執行的「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調查暨修復計畫」,其中對彩繪之維護/修復方式有嚴謹定義,可「重新上漆」之範圍,僅限於山門、兩廂廊及少數柱、樑、椽條等「單彩」區域,未包括「木雕」及「多彩化色」區域(如本次示範標準區的虎門外部口夔龍窗)。本案無視於過去專家團隊嚴謹的建議,即進行重新上漆,而施作成果與舊照片一比對,地仗層施作、用色及暈染筆觸等等,皆無法與原作相提並論,顯然修復團隊在執行上有重大瑕疵,不免讓人懷疑究竟是科學修復?還是門關起來搞破壞?在此呼籲文化部即刻要求修復團隊停工並檢討,以免造成臺灣文化瑰寶龍山寺無以復歸的浩劫。

陳椒華委員總結:本案沒有依法召開施工前公聽會,也未依文資法及過去專家的修復再利用計畫訂定原則進行修復、衍生出破壞文化資產的爭議,而善盡古蹟維護之責不只增加國人對台灣歷史文化的認同,也可以培養出文資相關科系的產業機會。過去,在修復龍山的古蹟修復計畫,國家文資維護中心已經建立了一個標準修護流程,本次修復計畫應緊急停工,重新檢討之後再進行,避免對國定古蹟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

附件一:本案背景說明

本次引發「修毀」爭議的「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修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以下稱本修護案),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111/2/8公告之勞務採購案,111/4/18以5600萬元決標予雲林科技大學,履約期限900日曆天(111/4/26至113/12/31)。

本修護案之上位(核定)計畫有二,一為由林春美教授主持,於98/6/11 經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並核定之「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以下稱98年彩繪修復再利用計畫);另一為由王貞富教授主持,於111/1/21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決議通過並核定之「彰化縣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修復再利用計畫」(以下稱111年修復再利用計畫)

前者(98年)屬分項細部計畫,後者(111年)屬主要計畫,雖然核定時間相隔13年,但內容並無明顯相違,皆為本修護案依法須遵循的主管機關核定計畫。

另本修護案之重要相關計畫為105年文資局委託雲科大王貞富教授執行之「105年度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彩繪科學調查勞務委託」(以下稱105年彩繪調查計畫),其調查成果彩繪數量共計1163幅(不含夔龍窗),與本修護案需求說明書所列工作項目及內容的彩繪預估數量一致,可説是本修護案的前期調查。

本修護案引起輿論譁然的主要原因,在於其施工計畫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未辦理施工説明會,即於130日內(9月初)完成五處「示範標準區」,其中龍山寺最廣受矚目的五門殿虎邊夔龍窗外步口(郭新林原作)被以「新作」取代,經比對原作老照片,其色彩完全未符合「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之原則;其地仗層亦未依傳統工法施作豬血灰,僅以紅色底漆代替,彩繪層使用廉價顏料色粉,並使用金箔代替金漆。

按10/7 修護團隊之施工說明:「單彩佚失範圍超過70%,依審查會委員意見請匠師新作。」惟夔龍窗顯然非屬「單彩」、上位計畫之修復方式亦未見「新作」,而所謂委員意見僅是「諮詢委員會」而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綜上可知修護團體已偏離核定計畫,將龍山寺帶向了「修毀」的方向。

98年彩繪修復再利用計畫,對彩繪之維護/修復方式有嚴謹定義,可「重新上漆」之範圍,謹限於山門、兩廂廊及少數柱、樑、椽條等「單彩」區域(第六章p334頁),未包括木雕及多彩化色區域,如夔龍窗。

111年修復再利用計畫有關門神、木構件彩繪之規範,強調應以預防性維護>修復>復原為原則,包括題材、用色、修復方式等。並重申98年彩繪修復再利用計畫所揭櫫的「配合科學調查資訊為前提,不能憑空捏造新事物」(7-48、7-49 )。其所列舉之彩繪修復方式有四:清潔加固、保存、補筆及仿作,完全沒有提到「新作」。

本修護案之違法事證如下:

一、主辦機關程序違法

  1. 目前為止(10/12以前)文資局官網尚未公開相關資料:如98年彩繪修復與再利用計畫、111年施工計畫等。
  2. 未依98年6月11日文資審議委員會決議,另案委託監造單位。(涉違反採購法)
  3. 未於施工前召開說明會,違反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
  4. 未針對施工計畫有違核定計畫部分,提送文資委員會審議,即逕為審查通過,並令執行單位逕為施作。

二、執行單位行為違法

  1. 未依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擅以新作代替,涉違反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6條。
  2. 施工計畫及實際執行方式未依核定計畫為之,涉違反文資法24條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依文資法第106條須處以3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
  3. 未依原有形貌修復,且其結果無法復原,涉毀損古蹟,依文資法103條須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金。

呼籲及請求

  1. 撤銷違法施工計畫,並立即停工。
  2. 相關違法事項檢討、究責。
  3. 檢討已核定之彩繪修復與再利用計畫,若有變更應完成文資審議程序,並依法召開說明會。
  4. 重新研擬施工計畫,依法召開公聽會,並委託監造單位後,始得重新施工。

附件二、蕭文杰老師補充意見

1.鹿港龍山寺是國定古蹟,主管機關是文化部,修復過程文化部應該要負極大監督責任。目前文化部對於鹿港龍山寺古蹟「夔龍窗」等遭到重新彩繪,掩蓋有歷史痕跡的原作,官方只承認未舉行說明會,確有瑕疵,但是實際上是違法施做。

2.依照文資法24條第一項:「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如今原有「夔龍窗」、「束木」皆是仍存在的狀態,本依法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為何是臆測式的重新上彩?而此舉已經造成了原貌外觀的改變。另根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 16 條,古蹟修復工程,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而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非經該古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請文化部為何用新彩繪替換,那些委員同意?

3.文資法24條第五項:「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另根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18條第一項:「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18條第一項:「前項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之日期、地點應至少於七日前黏貼於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處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目前狀態式不僅無於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也未於主管機關網站公布滿7日,在缺乏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的公聽會就意圖以施工後的說明混水摸魚,已經是嚴重違法,且難以補正程序。

4.未經過法定程序的施工實際上已經是侵害公民普遍平等之參與權,違背文資法第1條之精神。

5.古蹟修復向來有最小干預性、不憶測修復、可逆性三大原則,就現階段龍山寺木構保護而言,並非只有重畫彩繪一條路,例如施做保護層就能使木雕及現有彩繪不至於惡化,選擇干預性強的方式修復團隊沒有足夠的學理說明。

6.目前的修復團隊強調其工法是可逆性,但是恐與事實不符,所謂的可逆性工法,是指將不當施工的表層移除,恢復到施工前的樣貌,而非將目前塗上的色彩做舊。修復團隊聲明可以可逆性,但無法說明如何可逆?在此種狀況下是不是先要將被質疑部分恢復修復前,等有足夠的共識再來施做。

7.目前「夔龍窗」、「束木」都已經是被憶測式的自創,已經嚴重違反國際修復的案例,必須停工。

8.古蹟、古物保存,力求「穩定」、防止或延緩「劣化」,鹿港龍山寺指定國定古蹟,文化部官網還特別強調是聘請鹿港彩繪匠師郭新林所做,於外觀特徵上還指出不曾遭受如其他寺廟被「精修」的浩劫,仍保留原有外觀簡潔明朗、結構古拙樸實的建築風貌,也就是這些是當時文資指定的要件,試問為何不能強調木雕與郭新林時代彩繪的共同保存?

9.文資法與文基法都強調「公民參與」,國定古蹟修復是國家大事,如果慎重,應該是嚴謹的公聽會,而非報告後就想強硬執行的簡易說明會,盼望文化部自重之。

10.請文化部與文資局,相關與會學者對歷史負責,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文資法第10條,具名公布相關調查研究、會議記錄與相關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