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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參與台南七股漁電共生公聽會

文/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

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五點訴求要求行政院立即跨部會協調處理

台灣要推動能源轉型是我們青年與政府的最大共識,在地青年也不反對光電發展,但我們跟政府的最大歧異點是怎麼發展光電,目前缺乏整體規劃跟過量開發,已在各層面都衝擊七股的生態、生活、生產,我們不認同目前台灣地面光電的發展模式,因此我們青年要求行政院立即要跨部會協調處理以下五點訴求:

一、 全區應有總量管制規劃:

政府不斷宣稱光電可以一地多用,但一地多用的前提是需對土地有高度掌握才可以盤點適宜開發模式,目前政府對七股土地特性的低度掌握又缺乏空間基礎資料,以致於無數據可與地方溝通區域的承載上限值,而造成相互喊價總量管制。

以目前經濟部要衝光電目標量不願承諾總量管制,但農漁主管機關的農委會及漁業署應從漁業管理角度提出漁業的區域承載上限,盤點多少面積轉作漁電將可能涉及區域產量失衡甚至衝擊地區上下游生產鏈;農委會身為保育主管機關需做全區生態普查盤點光電對既有生態的影響,並以科學實證數據設置總量管制;內政部需從景觀及地景衝擊提出鄉村國土規劃,訂定農漁村景觀準則及設置總量管制。

目前各部會的部門空間計畫邏輯相互競合,行政院應有跨部會整合空間規劃不同調的問題,並立即設置總量管制,在盤點管制方案並與地方取得共識前,不得受理七股任何電業審查。

二、 應有區域規劃引導光電至適宜開發場域

61以西為七股特色生態養殖,並為全台文蛤養殖重鎮,此區堅決不得開發任何形態光電。同時61以東農地不得開放土地變更型光電申請。

61以東農漁用地僅能開發覆蓋率4成的戶外型漁電共生,不能開放覆蓋率8成的室內型漁電共生及全覆蓋的土地變更型光電;同時61以東魚塭若要增設室內養殖,漁業署應提出七股室內養殖空間規劃及養殖漁業白皮書確保養殖轉型可行性後開放審查。

61以東魚塭應等現行施工的漁電共生案場完工並作為示範案場,開放「漁電共生」成功案場供在地漁民實地勘查,確認養殖可行性後,再逐步開放目前已備案案場;而61以東之未備案魚塭,應先有鄉村國土規劃進行區域空間光電適宜性盤點,區分各區土地及養殖特性後,再行規劃適宜光電模式。

三、 應以七股光電為主體規劃電網佈建

目前七股已有GW等級的區域光電案場,據統計資料指出現今已有超過1.1GW的累積光電裝置容量,未來將可能有2GW,也就是全台2025地面光電目標12GW的1/6在七股。然而目前建置的光電都送回台電大電網,地方並無因光電建置而提升區域能源韌性,鄉親不斷質疑蓋了那麼多光電板,為何地方還會有停電問題。

七股為台電電網末端長期面臨電壓不穩問題,時不時會斷電影響養殖用電需求,並可能因斷電造成魚損,台電目前已有上千億電網規劃經費,應有專案計畫以七股作為示範區,建構光電的區域微電網及社區儲能不斷電系統。

另外養殖用電佔漁民所有支出的近半,顯示養殖的高度能源需求,然而目前漁電共生沒有任何規劃使發電設施跟養殖行為結合,何來共生,行政院應協調經濟部及農委會推出漁電共生的養殖戶自發自用規劃,以讓漁民能與光電發電共生而有受益。

四、 應有漁業轉型政策白皮書

漁電共生不只是能源政策,更是牽動養殖整體產業轉型的產業政策,目前絲毫看不到漁業署的轉型配套,只是放任漁民自生自滅,在整體養殖魚塭快速洗牌下被淘汰。而農委會陳吉仲主委為農民運動出身,長期宣稱要保障小農,然而目前已有許多光電業者扶植養殖公司成立,不斷排擠小農的生存空間,七股就有許多自營品牌的小農,未來要如何生存及面對產業市場轉型的衝擊,漁業署應要有產業政策規劃及轉型配套。

目前農委會漁業署將規劃承租漁民單一窗口,能源局及漁業署提出的既有三方公板契約無法有實質保障承租戶權益,現今承租漁民仍不斷被洗牌喪失工作權,漁業署應立即做為第三方認定承租漁民身分,並提供法律諮詢扶助,保障漁民在與光電業者商討過程中不受權利侵害。

除了承租戶工作權外,漁電共生會破壞原有養殖環境,漁民重新適應水質土質至少3-5年,更需面對新的養殖技術跟環境,這些負面成本皆為漁民自行吸收;同時漁業署大力鼓吹室內養殖增設,但相對應的技術人力、市場供需問題、適宜區位選址、有否具備經濟效益,都需漁業署應提出養殖漁業轉型白皮書,進而提供輔導配套方案及基金以使漁民應對轉型衝擊。漁電共生是台灣公正轉型亟需面對的典範案例,漁業署責無旁貸需擔起責任。

五、 應成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共組的爭議協調平台且需有在地參與

近五年來七股開發光電大小爭議不斷,目前所有爭議在地鄉親、漁民、里長、青年等到處反映陳情都被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踢皮球,現地爭議並無被具體解決,然而光電業者卻長期以來有直達天聽跟行政院的定期會議以協助光電建置的問題。

這是目前政府光電治理的思維,僅解決「阻礙」光電建置「量」的問題,而不面對「優化」光電建置「質」的問題。

因此我們要求行政院應整合並設置中央及地方跨部會跨局處的協調平台,並且不是短期任務性爭議解決功能,而是光電需與七股長期共存至少20年,期間將可能會有大小問題不斷,需有具有權責並有協調功能,建構在地社群及行政體系共管地方光電的治理平台。

並且要求此協調平台應設置地方委員會,需有地方里長、養殖團體、創生青年、社區組織、光電業者等代表共組委員會參與,商議七股光電的種種問題並協調解決方案。

更多詳情可見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qiguyouthsupervises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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