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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灣應採取氣候行動,以展現其作為負責任且有影響力的世界公民 

文/環境正義基金會

環境正義基金會(EJF)在今天發表的致台灣政府氣候政策報告中表示,台灣目前的政策計劃幾乎不足以實現其2050年淨零排放的國家目標。環境正義基金會與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和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一起,敦促政府立即採取完整政府(whole of government)的方式,從化石燃料中撤資,保護人權並強化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這些承諾在COP27即將結束之際尤為重要,將證明台灣成為全球貢獻者的決心。

台灣總統在2021年承諾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強調需要減緩氣候變遷,以減少台灣和世界各地的氣候災害。然而,這一決心並沒有轉化為政治上的優先事項、政府投資或行動。台灣目前的中期減碳目標是在2030年減少20%,還不到科學家建議的43%的一半,而這一目標對於避免全球熱化帶來的巨大影響無比關鍵。此外,台灣到2030年承諾的氣候預算,還不到先前研究發現各國淨零經濟轉型所需投入經費的10%。環境正義基金會也指出,不透明的公共基金和大量的化石燃料補貼,正在拖延和進一步限制用於淨零排放轉型的資源。

該報告也認為,如果要在氣候危機中為人權提供有意義的保護,目前的政策是遠遠不夠的。例如,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的「氣候變遷與人權」章節,只是現有氣候政策的摘要,沒有規定任何部會的義務,也沒有明確的時程規劃和機制檢核各項政策推動情形。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在許多國家的國家自訂貢獻中都扮演重要角色,但目前這些解決方案,特別是與海洋有關的解決方案,在台灣政府的氣候法律和政策中被邊緣化,作為一個島國,台灣既沒有監測也沒有管理其海洋碳匯。

環境正義基金會執行長暨創辦人Steve Trent表示,雖然壓倒性的氣候科學已經顯示,如果我們要避免熱化世界的災難性影響,最遲在2035年達到零排放是一個明確的、基本的需求,但台灣政府目前的氣候行動甚至沒有與它的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一致。作為一個尊重人權並尋求與全球其他國家建立強大而有效的夥伴關係的民主國家,台灣因應氣候變遷的努力應該成為許多其他國家的榜樣。如果要保護人類和地球,台灣必須站出來,在氣候行動上表現更積極有效的領導力。

全球各國正在埃及夏姆錫克召開COP27,討論如何藉由全球盤點程序敦促各國強化減量力道守住1.5度、訂定具體全球調適目標並為損失與損害建立適當財務機制。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亦於11月9日至11月14日赴夏姆錫克參與COP27,其指出環境正義基金會所提出報告,與親赴現場與會的觀察,有下列三大重點相符:

  1. 2030減量目標成為氣候俱樂部的入會條件 — G7今年提出要結合具有同樣減碳力道的經濟體形成氣候俱樂部,藉由減量方法交流、共同投資等,加速工業部門減量。而其關鍵的條件便為該國是否有提出積極的2030減量目標。
  2. 重塑國際與國家財務流向以支持氣候行動 — 本次峰會焦點乃為全球氣候資金是否可加速到位,特別是強化調適及損失與損害上的使用。會議上各方的共識為全球資金絕對有能力達到此目標,但關鍵財務機制的改革,諸如聯合國秘書長倡議的針對化石燃料業者課徵暴利稅、巴貝多總理提出的IMF設置6500億美元的特別提款權等。臺灣雖將綠色金融列為12項關鍵淨零轉型戰略之一,但仍未以宏觀的角色檢視臺灣現存的對於達到淨零有害的補貼。
  3. 自然解方的重視:COP27為首次在藍區設有海洋館,強化海洋於氣候變遷減量與調適的重要角色。而目前臺灣的淨零轉型關鍵戰略中,對於海洋的討論,僅限於離岸風力與海洋能的發展,完全未能反映海洋國家面對氣候危機應有的思維。

洪申翰委員指出,聯合國這兩周正在埃及召開COP27氣候高峰會,延續去年英國COP26的決議,締約方持續展開各項細部討論,包括各國應強化2030年的氣候目標,更著重於開發中國家的調適措施及所需資金。台灣在氣候變遷下面臨雙重風險,一是極端氣候所帶來的災害風險,二是各國強化碳管制下產業所面臨的經營風險,因此對於台灣來說,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轉型同等重要。洪申翰指出,立法院在上會期二讀審查《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預計這會期針對保留條文進行黨團協商,他認為,這次修法要的是能為「未來」解決問題的氣候法制,還有幾個關鍵重點必須處理,包括各部會的氣候行動權責入法條本文、階段管制目標的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氣候科研及調適專章的強化、訂定有效碳定價機制、碳費收入真正用於減碳和調適,以及公正轉型條款入法等。

邱顯智委員表示,在淨零轉型的立法、政策制定與技術發展方面,有許多國家都走在台灣前面,台灣有很多前例可以參考,也可以從過去其他國家的成功和失敗經驗中學習。目前政府最大的問題是不願意真誠地用國際標準、科學標準來自我要求、檢視,政府今年公布了2050淨零轉型路徑,但是日前全球著名的德國看守協會公布的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中,台灣卻仍名列倒數第七名,評價是「非常差」,對此環保署的回應竟是「評比不具參考價值」,顯見台灣政策制定者與國際氣候變遷行動及科學社群的脫節。台灣的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再生能源比例、能源使用和氣候政策的表現以全球標準來說表現都相當不佳,從2005年到2020年,台灣減碳量不足2%,而全球高所得國家平均減碳量是25%,再看再生能源佔台灣總體能源使用,包含發電、交通運輸、製程加熱等的比例,目前仍然低於3%,這些數字都是客觀的事實,而政府目前提出來的路徑規劃,明顯不足以帶領台灣克服這段落差,這就是政府不願面對的真相,也是今天在這裡要求政府改革氣候變遷政策的原因。

邱顯智表示,目前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要盡速完成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立法,而且必須確保這部法律能夠帶領台灣加速淨零轉型,其中有三大重點,第一是中期目標入法與監督課責的機制,2030年的目標應該訂在減少基準年排放量的40%以上,才符合國際社會與科學報告的要求;第二,必須建立有效的碳定價制度,短期碳費,長期碳稅,且費率必須配合減排目標逐年調漲;第三,落實公民參與,特別是確保受到氣候變遷或是轉型衝擊的脆弱族群能夠充分知情參與。從加速綠能發展、綠色運輸,推動節能與產業轉型投資、轉型預算的編列到加速氣候科學研究與成果應用,再到推動綠色永續金融與氣候變遷調適、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要做好這麼多的工作,也考驗政府如何做好組織架構與目標的調整,跨部會必須密切合作,也要有能領導、監督各部會的制度安排,這也是接下來要強力監督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務。

台灣必須迅速補上其氣候行動中的這些缺口,應該在目前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認知到並強化完整政府方法、從化石燃料撤資、保護人權和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的重要性。在相關政策實施過程中,最根本的是要強化透明度和納入公民參與,以確保為所有人實現真正的永續轉型,避免重複或加強現有的氣候不平等。全世界都在密切關注世界各國政府如何履行其在COP27上的承諾,如果台灣可以採取果斷的行動,將會建立一個不會被輕易否認的國際身份。

相關連結

全球熱化對抗宣言

環境正義基金會致台灣政府氣候政策報告

 

附件

在目前氣候行動中鑑別出的重大落差:

關鍵領域重大落差
治理
  • 缺乏「完整政府」方法
  • 不足的減量目標
金融
  • 不足的氣候預算
  • 不透明的政府基金投資組合
  • 對化石燃料的大量補貼
人權
  • 缺乏定期氣候相關人權衝擊影響評估
  • 缺乏有意義的公民參與機制
自然
  • 邊緣化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
  • 忽略海洋生態系

 

環境正義基金會建議台灣政府應立即:

  • 以「完整政府」的方式應對氣候危機,並把氣候置於所有政治議程的首位。
  • 發展明確的計畫和檢核流程,以確保所有政府部門達成所有中期目標;在 2035 年達到淨零排放是保護人類和地球的理想目標,但即便為了實現 2050 淨零承諾,台灣仍必須提升其 2030 年計劃減少碳排放的野心。
  • 分配充足的資源和政治能力,以確保符合巴黎協定的路徑。
  • 公布一明確時程表,在 2025 年前,讓所有政府基金從化石燃料撤資。
  • 在 2023 年公布化石燃料補貼改革計畫,確保加速有害氣候補貼的退場,此轉型應考慮漁民、低收入戶、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需求,以求最小化對其衝擊。
  • 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當中納入定期人權衝擊評估,以確保所有政策符合減緩和調適的需求,同時不會造成對基本人權的額外損害。
  • 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當中納入有意義的公民參與機制,尤其是給予脆弱族群的機制,以確保所有政策都有取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 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當中,認可並強化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在減緩和調適的角色,並提撥大量的資金和資源進行保育和復育。
  • 在 2023 年公布將海洋碳匯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的具體時程表,以更好地保育和復育沿岸藍碳生態系。
  • 承諾在 2030 年前,保留 30% 具有高生物多樣性的國家水域,並支持在 2030 年前關閉 30% 具有高生物多樣性的公海以作為保育用途,此承諾需要透過和原住民族及在地社區溝通,並使用預警原則來落實,且投入適足的資源與提供完整的透明度以監控保育區;這些承諾和原則都應體現於現今正在討論中的「海洋保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