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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投票權與防疫應兼顧 確診者投票日不能出門就是剝奪投票權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投票權與防疫應兼顧   政府應擬彈性做法保障投票權   確診者投票日不能出門就是剝奪投票權

選舉投票不僅是台灣作為一個獨立民主國家的基石,也是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更是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參政權所保障的範圍,公政公約清楚揭示「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

不是只有確診者被實質剝奪投票權

然而,在11月26日即將迎來的2022年九合一選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天也有非常重要之18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公民複決,恐怕不是所有公民都能完整享有與實踐這項基本人權。除了已有公民團體和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清楚指出的,數以千計的監所收容人享有投票權卻事實上無法行使此一權利之外,任何因為缺乏無障礙設施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投票,實際上都被剝奪了投票權。儘管COVID-19疫情已經趨緩甚至流感化,但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將防疫政策調整為確診者5+N之後,若未來一週沒有再持續調整防疫政策,那麼已經很確定11/21通報確診者,將因防疫政策無法離開家門,而實質被剝奪這次地方選舉與公民複決的投票權。

相較於近期都有舉行重要民主選舉的美國、日本、韓國等國,都有針對確診者設計配套措施,以保障人民投票權,當前台灣政府如此沒有彈性的作法,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防疫固然重要,但投票作為基本人權,政府應盡一切可能的方式來保障落實這項人權,可說是責無旁貸。但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看到中選會與疫情指揮中心想要努力提出解決辦法,來讓投票權與防疫兼顧雙贏,蘇貞昌院長甚至更說出「是不能出門,不是不能投票」這種帶有間接歧視的不當發言。公政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11段就清楚指出:「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請問政府的有效措施在哪裡?

政府蠻幹,恐將逼迫人民向憲法法庭救濟

因此,今天主辦這場記者會以及長期捍衛人民基本權的人權團體、以及積極倡議這次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的青年團體,我們嚴正極力地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在11月26日投票日前,都還有時間趕緊研擬對策與彈性作法,讓投票權與防疫雙贏。但如果政府堅持目前的做法不願意讓步,導致有人民想要投票卻因為確診而喪失這次寶貴的投票權,那麼這將引發有人民透過向憲法法庭提起釋憲來進行救濟。

其他國家都讓確診者投票,為何台灣不能?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投票除了是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基本權,同時也是少數群體對自身權利發聲的機會。政府以不明確的法律規定與行政命令限制確診者出門投票,是變相在侵害和剝奪人權。確診者投票的方式並非空穴來風,各國皆開始疫後新生活,放寬COVID的管制手段及降低其傳染等級,不管是美國或是鄰近日本、韓國,都已經有各種因應疫情的投票作法,並且也已經通過修法,應用在他們國內的大選中。伊翎秘書長呼籲台灣政府應立即提出配套方案,而非消極剝奪30萬人民的投票權。

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門檻高,執政黨政府是否不想讓這次公投過關?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林于聖針對本次九合一選舉,憂心地表示,中選會並未好好履行機關職責,沒有把協助選民行使投票權、促進投票率納入優先考量,罔顧30萬確診者投票權益就是最明顯的案例,突顯了中選會沒辦法好好完成本份業務的無力現狀。因此同聲呼籲中選會,正視、保障確診者投票權益,尤其本次選舉中的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係以採實體票數作為通過門檻,任何剝奪投票權益的情況都會直接影響複決案結果,切勿便宜行事以致妨礙憲政運行。

確診者可以出門參與考試,為何不能去投票?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副理事長何蔚慈強調,在疫情較趨緩的現在,大學入學考試學測、分科測驗,都有規劃配套措施,讓確診學生可以參與升學考試,升學考試都可以辦到,投票為什麼辦不到。不負責任的中選會藉口推給不在籍投票尚未開放,但這個理由無法讓人接受,在國際經驗上,不管是調整投票時間,或在原投票所加開防疫投票所,讓確診者可搭乘防疫計程車進行投票,這些都可以讓確診者仍在原戶籍地投票。青民協嚴厲譴責中選會違憲、失職,沒有任何的可行性評估,就否定確診者投票的可能性。此次投票包含有高門檻的十八歲公民權修憲複決,阻絕任何人投票的可能,都將影響到修憲複決的投票結果,距離投票仍有一些時間,青民協呼籲中選會應立刻公布相關配套措施,讓確診者的投票權益也能夠被保障。

政府遵守憲法是義務,請快想出可能的解方!

最後,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及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涂予尹老師,清楚地從憲法的角度評論這次的爭議,截至目前為止,憲法法庭雖然不曾就公職人員選罷法中涉及選舉權利限制的規定進行任何裁判或解釋,不過投票的限制涉及對人民政治性權利的干預,理論上嚴格審查基準進行司法違憲審查。換言之,除非這項限制係基於追求極為重大的政府利益,且其手段限於「必要之最小限度」者,方得為之。

因此,涂予尹老師進一步提出可能的解方。在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已具相當規模的今日,我們很難想像不讓確診者投票,有任何重大的政府利益足以支持。更何況,即便為了將疫情控制於一定範圍之內,除了讓確診者不得投票以外,也可想像其他分流投票的方式可資採行,限制確診者的投票權顯非達成前述管制目的的「必要」手段。換個角度來說,政府對於人民政治性基本權利的選舉行為,甚至有積極促成的義務。COVID-19疫情流行迄今已近3年,即便我國在宣告COVID-19為法定傳染病後,並無舉辦大型「選舉」事務的經驗,其他國家也有許多平衡追求人民民主參與權利與疫情防控需求的作法可資採行。作為選舉主管機關的中選會,實在應該及早擘劃、因應才是。即便目前距投票日已不到2週,中選會仍然可以透過「防疫通道」動線的規劃,乃至於解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使確診者與非確診者得以分流等方式,讓有意行使投票權的確診者憲法上所保障的民主參與權利得以被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