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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國有地、採礦場及砂石場公聽會

文/立委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國有地、採礦場及砂石場應加強管理
公布採礦計畫和水保計畫 並勾稽環評
國土變異點應公布地號地主 遏止盜挖濫倒

國有地遭砂石場、超商等違法占用案件數不減反增,2021年3月已逾31萬筆,且有濫挖農地盜取土石填埋廢土或廢棄物等問題,顯示國有地管理及違規查處之行政作為不足,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多次指出國產署等單位行政缺失,及地方政府執法不力問題。

今(12/20)再邀集民間團體及中央地方單位召開公聽會,釐清國有地遭占用之處理問題,並要求經濟部、內政部等單位公布採礦施工計畫、水土保持計畫,與環評勾稽,以及公開變異點地號及土地所有權人等資訊,讓違法使用土地的列管查處透明化,促使地方政府加速處理,並遏止新的不法,同時要求權責單位加強國有地、採礦場和砂石場的管理。

陳椒華委員指出,從砂石場違法擴建和農地超商等案件,發現國產署不僅未積極追討遭佔國有地之返還,甚至配合佔用人申請承租或讓售而不追究其竊佔國土之民刑事責任,而國產署將北投保護區土地讓售及出租給私校薇閣小學開發幼兒園、出租臺南新市農牧用地給比菲多工廠等案,都是罔顧農業及土地管理法規,形同鼓勵違法使用土地,且有貪瀆圖利及共犯之嫌。顯見非公用國有土地遭占用之處理顯有檢討及改進之必要。

陳椒華強調,礦場超挖、砂石場違法擴建、農地違法濫挖、山坡地及山頂遭違法開發之不法情事屢見不鮮,在國土測繪系統亦可發現變異點愈來愈多。但因採礦計畫及水土保持計畫未公開,以致於地方政府及公民難以確認其開挖範圍是否超出原計畫,無法監督,造成超挖及濫墾等問題。因此於下午召開「國有地、採礦場及砂石場管理」公聽會,針對這些國土保育問題,遭占國有地與新增變異點之處理,以及礦場採礦計畫及水保計畫之公開等議題,跨部門研討對策及改善方案,以維護國土安全,勿讓珍貴農地山林遭到破壞。

陳椒華表示,從《國有財產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等法規,發現國產署缺乏能讓國有地受到妥適保育與利用的專業與理念,經常廉租廉售國有土地,連違法佔用者也來者不拒,努力協助使用權「合法化」,卻不管土地使用方式是否合法。陳椒華強調,國產署若不好好管理,將建議國有土地管理權責應移交負責國土計畫的內政部營建署來主管,終止國有地治理亂象。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
對於非公用國有地被占用案件,若有特殊歷史背景與成因,而得免於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者,應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中具體說明。若有特殊歷史背景者,這歷史背景是什麼?發生年代?若有特殊成因者,這特殊成因有那些(比如社會底層為了基本生存,而種種蔬菜水果以獲取個人食物來源)?應具體說明。對於其他占用人,則一律應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且不應出租、讓受而使之合法化。
確保土地合法使用,應為任何土地管理人的責任,國有財產署也不能例外。因此國有財產署一發現其出租之土地遭到違反使用,應即通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之外,也應即刻終止租賃契約。且應將此要求納入租賃契約的條款。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蔡志宏表示,自古實例:佔用國有地,被發現後只要罰錢就可繼續佔用!甚至民間有「六萬元護一生」之說,可見違法使用土地的列管查處完全不夠透明,只要佔用國產署會讓佔用者承租或讓售而不追究!佔用實例太多了,如台中后里區四塊厝兩筆國有土地,遭竊占地約2400坪使用2年半、僅罰8千多元!其竊佔國土之民刑事責任,罔顧農業及土地管理法規,比比皆是,變相鼓勵違法使用土地,且有貪瀆圖利及共犯之嫌!

因此要求:
1.國有地管理要有統計資料,如各年度讓售之筆數及面積。
2.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筆數及面積。
3.已出租之筆數及面積,未出租之筆數及面積、各部門管理之筆數及面積
4.電腦化管理
5.圖表化
6.國有財產法第49條。鄰接讓售易生弊端,須透明公開!
7.最好是只租不售,充分利用,有效管理。
8.如被佔用要追討不法利得。如被破壞要合理求償。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務助理楊純宜表示,針對採礦、土石採取、山坡地開發等類型案件,環保署、環保局、礦務局、水保局應強化橫向連繫,確認稽查項目,建立網路申報及管理系統,掌握開發情況,若發生異常應儘速聯核查處。另針對應辦理環評之礦業用地開發案,核定仍應行礦業法的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政院版修正草案第47條第3項但書應刪除,使應環評之開發案,用地核定仍應進行礦業法之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

陳椒華請財政部國產署等國有地管理單位於處理遭占國有地出租、讓售或同意開發時,除依照「國有財產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外,應優先考量農業及土地管理等上位法律與相關規定,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案件不應出租、讓售或同意開發,否則移送監察院和法務部聯政署查辦是否涉嫌瀆職或圖利。請經濟部礦務局修法公開礦場開採及施工計畫,並與環保署建立採礦計畫與環評規範承諾之勾稽。請經濟部礦務局及農委會水保局公開砂石場土石採取許可計畫及水保計畫,並建立監督查核機制。

此外,請經濟部礦務局及農委會水保局修正「礦業登記規則」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等法規,納入應公開採礦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並加入公民參與審查機制,及修正相關管理辦法。請內政部偕同農委會、環保署針對新增國土變異點定期逐批公布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個人去識別化)、違規樣態及處理進度,透明化列管,促使地方政府加速查處.並遏止新增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