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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菸防新法急就章,校園菸害難預防

文/臺學聯

劉曜維|臺學聯理事長

臺學聯理事長劉曜維說明,菸害防制法在今年一月三讀通過,明定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並且明定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至今為止行政院都尚未公告實施新修正的菸害防制法。然而就在二月初時,教育部一紙「提醒事項」,要求各大專校院用僅僅一個月的時間完成所謂的配套措施,包含像是校內法規修正、校內室外吸菸區的移除等,劉曜維直言,就是倉促上路。

劉曜維接著表示,教育部並未提供一套完善的指引給予各大專校院,一百所大學有一百種禁菸規定。例如有部分學校的校內法規明定違法吸菸的學生、教職員、廠商,學校可以對其開罰,但這個開罰根本不符合菸害防制法規定,嚴重違法侵害學生、他人的權利;除此之外,教育部的提醒事項中表示,學校對於在校內違法吸菸者,可移送衛生單位,但移送必須檢附相片、自白書等證據以及違規者姓名、身分證字號,試問有多少所學校的教職員生或是環安衛中心可以強制取得這些資料?又有多少違規吸菸者會配合提供這些資料?顯然教育部的提醒事項無考量現實狀況又過於樂觀。

劉曜維以元智大學為例,為配合教育部二月底拆除吸煙區之要求,在近期元智大學已經將吸菸區告示牌上貼上全面禁菸,並且掛上全面禁菸紅布條。但布條懸掛至今卻持續發生吸菸區仍有人群聚集吸菸,或是因無吸菸區乾脆就直接隨意吸菸,更造成吸菸者與不吸菸者在校園社群的爭吵。無緩衝期的實施及急就章的配套造成校園內更多的混亂、更多的失控。

劉曜維總結,臺學聯今日召開記者會不是反對菸害防制法的修法,而是希望在菸害防制法修法後的配套措施部分可以有更好的研議,呼籲行政院及教育部對於大專校院全面禁菸政策可以先行暫緩,待與各大專校院及其學生自治組織共商指引或配套規則後實施,避免因「急就章」而造成校園對立、校園衝突與傷害。

馮輝倫|臺學聯學生權益委員會主任委員

臺學聯學生權益委員會主任委員馮輝倫表示,全面禁止必然比較好是一種錯誤的迷思。

馮輝倫認為首先要先釐清的是「目的」與「手段」的差異。他引述臺師大2005年的論文「臺灣發行運動彩券之研究」,其中提及巴西政府認為博弈是不可能完全禁止的,縱然有部分人會因為禁令而減少甚至離開博弈,但對某些人來說慾望本能會戰勝禁令,而使得他們轉往地下化,造成的社會問題更加隱蔽也可能更加嚴重,與其如此,不如將其有限度的合法化,一方面可讓其在政府的管控之下,一方面增加的收入也可用於減少地下化或其他公益。

馮輝倫說明,同樣的邏輯也應該適用在抽菸這件事情之上,或許有部分人會因為政府的法令更加嚴格而減少、遠離抽菸,但對於部分人來說,則會讓其更為轉向地下化,也容易就此造成更多的問題。

馮輝倫指出,一昧的相信全面禁止便能夠完全解決抽菸的問題是一種錯誤,而倉促間的匆忙上路,致各校校方端出殘破荒謬的配套措施是另一種錯誤,兩種錯誤交織容易使已然岌岌可危的學生權利更被侵蝕,或許暫緩腳步漸進式的與校方、與學生團體討論完整的配套措施會是更好的做法,在全面禁止跟完全不處理之間應有一個大家都能夠共同接受的平衡點。

張育萌|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

張育萌表示, 1 月 12 日通過的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大專院校全面禁菸,立法理由竟然是「因應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二十歲,考量大專校院學生年齡涵蓋十八歲以上,若校園內可設吸菸區,恐不易查驗年齡導致學校管理困難」。

他批評,為了提高吸菸年齡,結果大學裡不管幾歲通通都不准抽菸,根本本末倒置;為了提高吸菸年齡,撤除吸菸區,反而造成校內吸菸者若要吸菸,只能偷偷抽菸,亦或在校外抽菸,但菸味容易四散,無法有效管理,反而造成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不必要的衝突。

張翔鈞|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會陽明分會會長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會陽明分會會長張翔鈞舉例,合校之前陽明大學,已經於103年廢止全校吸煙區,成為「無菸校園」。然而,貿然廢止吸煙區絕非有效降低吸菸人口的方式,「合理管制」大於「全面禁止」依然是本會訴求。

張翔鈞解釋,原屬交通大學的各個校區在先前設有吸菸區,然而,在《菸害防制法》修法之前,學校就已經將降低校園吸菸率作為長期目標。雖然全面撤除吸煙區並非最理想之作法,但陽明校區的相關配套尚屬完善,值得借鏡。

張翔鈞敘述,在推動的過程中,陽明校區以問卷方式普查同學的吸菸需求及對於《菸害防制法》的意見,作為未來政策的參考;於校內提供戒菸門診,並同步與校外醫療院所接洽,提供同學在求助戒菸時得以免除掛號費;同時配合學校各大活動,如合校紀念日及陽明日、交大日,宣導戒菸及相關資源。

張翔鈞表示,倘若針對吸菸人口調查,學校資源仍然存在著可近性不足、推廣層面不夠廣闊的問題,值得在未來持續推動完善。

黃亭偉(主持人)|臺學聯秘書長

經查閱衛生福利部《執行菸害防制法稽查處分成果報告》,可知自 2009 年至 2020 年,衛生單位針對「於禁菸場所吸菸」稽查次數共約有 768 萬次,實際處分件數則為 4.8 萬次,約千分之六的稽查成功率;而「於非吸菸區吸菸」稽查次數共約有 52 萬次,實際處分件數則為 587 次,約千分之一的稽查成功率。

我們需要一個更加縝密的菸害防制政策,而倉促施行菸防法、完全不給各校時間準備,並不是理想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