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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家暴預防,誰都不漏接 家庭暴力防治月」記者會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25週年,來到了六月家暴防治月,經衛福部統計家暴案件110年共有149,198件,111年共有156,864件。婦女救援基金會(以下簡稱婦援會)111年服務將近2400位家庭暴力/親密關係被害人(含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目睹家暴兒少、童年目睹家暴創傷成年,發現目前法律和被害人服務上仍有不足。因此,婦女救援基金會及范雲委員於六月家暴防治月聯合召開「家暴預防,誰都不漏接 家庭暴力防治月」聯合記者會,邀請吳玉琴委員、王婉諭委員、劉世芳委員與童年目睹家暴創傷青年代表出席記者會,期待今年下半年可以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及增加被害人資源,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婦援會執行杜瑛秋指出,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63條之1前任或現任未同居伴侶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即約會暴力被害人) ,被害人只有適用部分條文,當被害人遭遇到人身安全或有資源需求時卻無法適用刑事程序、58條被害人補助資源。曾有被害人想申請律師訴訟補助,卻因不適用58條而無法申請。婦援會每年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有超過4成是伴侶或前伴侶關係,其中有7成以上是63條之1非同居現任或前任伴侶關係,加害人會持被害人的性影像進行威脅恐嚇、散佈等行為,需要家庭暴力防治法急需增修保護令款項要求加害人交出、刪除、下架和預防散佈或再散佈。同時我們也發現同性婚姻與其配偶之親屬被排除,造成被害人遭到配偶親屬暴力對待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再者,對於童年目睹家暴創傷青年服務,非常缺乏協助資源,目前只有婦援會提供服務。現今提供目睹家暴兒少只限於18歲以下,只要超過18歲就無資源提供服務。他們因為童年目睹暴力造成其學業、人際關係、伴侶關係、工作適應困難。婦援會在2021年進行「童年目睹家暴經驗之影響與需求網路問卷調查」,發現童年目睹家暴青年有78.2%害怕自己成為關係裡的受暴者或施暴者,有62.8%害怕踏入婚姻或親密關係。有親密關係經驗者,其曾經在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有27.8%,曾在親密關係中對伴侶使用暴力則有29.1%。上述童年目睹家暴青年是需要專業社工,協助其創傷影響降低,修復人際關係與增加生活適應,進而減少或預防家暴代間影響機率。

童年目睹家暴創傷青年代表栩栩指出,這個國家是願意善待跟挹注資源給兒少的,但那同時意味著,當我邁入18歲、當我被認定為成年人的那一刻,我可能需要獨自面對過往的家庭暴力經驗。有些人雖然沒有持續生活家庭暴力環境中,但對於親密關係不信任,甚至會擔心自己會不會跟父母一樣成為施暴者或受暴者。童年目睹家庭暴力是個秘密,我們經常找不到、也不知道有那些資源可以協助,即使知道有可以做心理諮商也因為心理諮商費用太貴付不起而無法使用。希望有專業人員和資源可以陪伴大家在治癒的路上,能夠擁有更多的支持,讓暴力代間循環停止,讓愛傳下去,都不再是一個人需要去獨自面對了。

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由於養寵物盛行,許多家庭將寵物視為小孩延伸,實務發現越來越多加害人用寵物對受暴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因為庇護所沒有安置寵物處所,被害人及其子女恐懼其寵物會被加害人施暴虐待而不願意接受安置。

范雲立委表示,現今家庭與關係型態不斷轉變,家暴法也需要跟著升級,包括:將「被威脅或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保護令範圍,要求加害人交付、刪除、下架性影像;將「未同居伴侶條款」準用刑事程序,完整保護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將「目睹兒」的服務延伸到童年有目睹家暴創傷的青年或成人等。而范雲與婦女救援基金會共同提出的修法版本,已經通過一讀。范雲期待下個會期,可以在立院實質審查,升級家暴法,讓保障更完善。

吳玉琴立委表示,立法院在上個會期通過了數位性暴力防制四法,新增了刑事保護命令,讓法官或檢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交付性私密影像給被害人,或移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不過,刑事保護命令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主導,被害人無法主動聲請,對被害人的保護恐有不足;也因此,吳玉琴委員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民事保護令,也應該要增加性私密影像防制的相關選項,好讓被害人可以透過民事保護令的聲請,要求相對人交付性私密影像,或移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

吳玉琴立委表示,她已在本會期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性私密影像防制的相關草案,也希望行政院可以加快腳步,彙整各方意見,儘速完成草案並送到立法院,好在最後一個會期可以完成修法,讓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受到更完整的保護。

王婉諭立委表示,時至今日,女性已經在各行各業成為要角,但很遺憾地,我們卻仍在工作場域、親密關係中,看見許多歧視、刻板印象、性騷擾、暴力行為甚至是新型態的數位性暴力事件。然而,目前被害人保護的法治仍有所不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約會暴力被害人求助後,僅有協助分手討論、人身安全計畫因應、法律諮詢、聲請保護令等,但無法適用同法 58 條所訂定各地方政府各款被害人補助。

此外,王婉諭立委認為,童年目睹家暴的經驗是,若未經過適當協助,對於自我價值感、親密關係和生理層面都可能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然而,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服務對象僅限「目睹兒」,亦即生活在家庭暴力中未滿18歲的子女,對於目睹家暴創傷的成年人,並沒有相關協助。王婉諭立委認為,現在心理健康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們應該進一步修法,擴大被害人服務範圍。

劉世芳立委指出,1998 年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暴專法,至今經過六次修正,但隨著社會與科技變遷,仍有三個面向需要修法或優化既有政策,接住每一位受家暴威脅的受害者。第一是數位性暴力。近年來,性私密影像已成為施暴工具,家暴防治法應加強對受害人的救濟與協助,尤其在保護令核發要件中,除禁止加害人靠近受害人,也應要求加害人刪除、交回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以預防二次傷害。

第二,兒時目睹家暴或被施暴,其傷害都可能伴隨終生,甚至讓家暴行為複製到下個世代。現行家暴法第8條,雖有規定應提供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但建議應延長處遇期,讓受虐兒少成長後仍有管道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維護受害人成長後之身心健康。最後,許多人將毛小孩視為家人,即使受暴,因顧慮寵物可能變成被施暴對象,而不敢前往庇護所。因此,建議在協助被害人安置的同時,提供寵物的轉置照顧。

112年下半年將是此屆立委最後會期,已知行政院已在進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期待可以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及庇護家園應該附設寵物安置處所,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因此,婦女救援基金會與范雲立委、吳玉琴委員、王婉諭委員、劉世芳委員共同提出以下三點訴求,共同攜手反暴力,誰也不漏接。

1.家庭暴力防治法應盡速修法,完整被害人保護。
(1)未同居親密關係適用第三章刑事程序、58條被害人補助資源
(2)保護令增加數位性暴力相關條款
(3)擴大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親屬、童年目睹家暴創傷青年適用對象。
2.庇護所應該附設寵物安置處所,讓被害人免於恐懼其寵物受暴。
3.家庭暴力防治延伸到童年目睹家暴創傷青年服務,以減少或預防家暴代間影響機率

出席名單:
婦女救援基金會 執行長 杜瑛秋
當事人代表
立法委員 范雲
立法委員 吳玉琴
立法委員 王婉諭
立法委員 劉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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