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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事發對年 豐中霸凌案調查成立 臺中市終於接受本會主張:不可用管教掩護霸凌行為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臺中市豐原高中於去年(2023)2月發生學生輕生事件,家屬終於在日前(2月20日)收到霸凌調查報告,決議前學務主任、主任教官和學務創新人員(校安)等3人對該生生前之不當對待為校園霸凌。

因霸凌事件成立,據學校表示:前學務主任,經學校教評會決議懲處停聘一年,將待前次不當管教事件懲處停聘一年結束後接續處分,合併為停聘兩年;主任教官則由臺中市教育局決議予以撤職處分,並一年內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校安人員離職後不再錄用。

本會見解終獲採用

本會在本案曝光以來,多次在新聞稿、記者會、乃至於霸凌報告的申復書中均特別強調:教師行為即便有管教之目的存在,亦能同時兼有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之目的,此觀點也獲本次霸凌調查委員認同,同時本會也一再疾呼不能把案件拆分後分別輕判。

1. 管教不是施加霸凌的藉口

調查報告中指出:「不當管教與霸凌未必可簡單二分,嚴重之不當管教也有可能成立霸凌,端視不當管教之頻率及有無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主因師生間之權力不對等的地位,不當的管教手段學生也不得不服從,足以造成壓迫、畏懼、身心痛苦,若不當管教符合持續性之要件,對學生身、心、學習上,造成侵害或不利影響,即成立教師霸凌。」

2. 不能把不當管教就拆分處理,要綜合判斷:

以往調查常將師對生霸凌拆解成個別獨立行為判斷,致使最終教師每一不當行為僅僅被當作單獨的不當管教行為,而非具有「持續性」的霸凌。而本案調查的一大突破在於證實重複的不當管教也可能構成霸凌,尤其針對性的刻意行為。

3. 不能用立意良善當成欺負的藉口:

如調查報告中指出:「關心某個學生,不能以貶低其他學生的方式為之」,教師即便有管教意圖,若以言語影響班級與社群,進行貶抑、排擠、戲弄特定學生,造成其所在學習環境之不友善,即構成校園霸凌。

部分關鍵真相仍待釐清

1. 學務人員是否利用針對性的記過,使甲生被孤立:

調查報告認定「學校對甲生的各項偏差懲處無差別待遇,且被記過的規定於法有據,因為同樣行為被記過的學生也受同樣程度處罰。」然而甲生遭大量記過已遭先前校事會議認定有七成屬於違法記過應撤銷,而今卻又說懲處「於法有據」,顯然前後矛盾;另外,究竟學校對甲生與其他學生的懲處方式有無差別待遇?有多位學生受訪時透露:「誰跟甲生在一起都會被針對」、「教官他們就覺得做壞事,這次可能一定也有甲生」、「常跟甲生在一起的那一群,因為違規事情比較多,所以容易被主任教官認定說只要有違規就是他們」,這些說法卻在霸凌調查中被忽略。

2. 前學務主任有無直接傷害甲生:

前學務主任曾為處理甲生被誣陷偷錢一事而約談家長與甲生,在會議中拿出休學申請書,此舉僅被調查委員認定是「順應現場思維脈絡下之舉措」。然而,甲生當時見到休學申請書便立即離開現場,燒毀申請書並錄下「我死都不會休學」的陳述,此後發生輕生憾事,難道前學務主任的行為沒有直接對甲生造成身心靈傷害嗎?我們必須嚴重質疑前學務主任該行為的必要性。

3. 班導師有無直接傷害甲生:

電子菸事件調查中指出:「導師未進一步釐清,即認定甲生吸菸,於當日晚上傳訊息給甲父告知甲生吸菸並表示已依相關流程處理……導師確實未以相同標準通知吸菸學生之家長,不免讓人感覺只針對甲生。」然而:

a. 甲生非教官抓到的四位抽菸學生之一,僅有學生指稱菸是甲生的。

b. 班導師未聯繫這四位學生的家長,反而只通知甲生的家長。

c. 隔週,班導師理解誤會甲生後,竟也未向甲生或家長澄清。

連調查委員也認為班導師的輔導管教作為有欠周延,並且違反輔導有管教學生辦法第11和14點,依法應對學生不得差別待遇、應以輔導與正向管教措施輔導學生,但是最終判定卻稱難認定導師有故意傷害甲生之犯意與行為,所以不構成霸凌。導師身為輔導工作的一級預防,卻配合教官對甲生未審先判,違法事由明確。霸凌調查委員雖無法越權介定班導師是否涉不當管教,但調查報告中並未要求學校函轉校事會議調查,對班導師的責任輕輕帶過。

未依法規懲處 難以肅正教育現場

前學務主任之重大不當管教和霸凌等兩事件皆判定成立,懲處卻分別只有各一年停聘;而主任教官也是重大不當管教和霸凌兩事件皆成立,其涉性平事件仍在調查,更遑論曾遭監察院糾正過。在本次霸凌調查報告末,委員建議至少對主任教官應懲處撤職並兩年內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為何最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減輕懲處至撤職並一年內不得介派?

依據《教師法》和《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前學務主任應解聘,多案在身的主任教官應撤職並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為什麼學校和教育局卻仍然輕輕放過?我們仍看見學校和教育局將行為人的行為分割看待並輕懲,未能綜合評估全案相關行為再進行適任與否之判斷。至於因為長期以來輕縱與漠視暴行、案發後沒多久即遭拔官的前豐原高中羅校長,被移送考績會後懲處為何?是否又能回鍋教育局當地方督學?亦仍未可知。

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有待回應,臺中市政府有責任檢討疏失,改善體制,向公眾報告並提出具體的處置與未來改善策進的方式,而非在該生過世滿一年之際將懲處拋出,營造市府積極作為之浮濫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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