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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環權會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十五問回覆之聲明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作為「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成員之一,與公民團體夥伴持續關注本次大法官提名與審查程序,前已指出:總統之提名程序應更完備並重視社會對話、立法院應嚴謹行使人事同意權,合理並實質審議被提名人之適任性、也譴責立法院在野黨一方面杯葛人事審查,另一方面提高憲法訴訟法所定人數門檻,使憲法法庭面臨癱瘓危機,有違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明(12/24)日,立法院將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本會呼籲立法院戒慎為之,以憲政民主與人權為念,將關心環境權、氣候變遷議題的大法官送入司法院。

除監督前述總統提名與立法院審查程序外,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亦向7位被提名人提出15問,以廣泛檢視被提名人之憲政及人權理念。其中包含開放性的自述(即第1題),以及針對「氣候變遷與人權」之提問(即第10題)。

本會檢視7位被提名人之回覆發現,張文貞被提名人、陳運財被提名人於第1題主動提及環境、氣候變遷議題,將之納入未來任期內個人較關切、具指標性的人權議題,本會對此表達肯定。

而就第10題所設問,國家對於氣候變遷不作為或作為不足(即氣候行動不夠積極),脆弱群體或利害關係人就此得否尋求司法救濟?若否,是否另涉訴訟權侵犯?本會特別關注,被提名人所述國家氣候行動不彰所涉基本權圖像,面向是否足夠廣泛,以及被提名人是否認知到人民欲循司法途徑去修補、促成有效的國家氣候行動所面臨的困難。

就國家怠於實行氣候行動所涉基本權類型,張文貞被提名人所述面向最為廣泛,包含「生命權、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對待的權利、隱私權、家庭權、健康權、原住民族的集體權、涉及世代正義的兒童權、弱勢或敏感族群的權利」;陳運財被提名人則認為可以在釋字第803號解釋之基礎上,以環境權、生存權及健康權為本,並特別提及特定弱勢群體(例如農漁民)之生計恐受影響;姚立明被提名人則認為應從憲法上之「生存權」與「身體權」著手,或依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將環境權解釋在內;廖福特被提名人則提出以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為依據,並可參照歐洲人權法院私人生活權利之旨趣;劉靜怡被提名人則指出涉及「下一代人民的生活(存)權利」。

而就司法救濟部分,張文貞、陳運財、廖福特、姚立明被提名人皆明確肯定人民有權提起救濟,張文貞被提名人並詳述各國際人權公約委員會或國際法院之新近案例,陳運財被提名人則首先回顧了我國「用電大戶條款」行政訴訟、國家減量目標憲法訴訟。劉靜怡被提名人表示因與繫屬案件雷同不便表示意見,但肯定抽象原則上,政治部門未盡到氣候變遷防免義務,的確可能有違憲問題。何賴傑則表示不對個案表示意見,但國家應重視氣候變遷。僅有王碧芳被提名人說明不對個案表示意見後,即對氣候變遷之國家義務未置一詞。

就大法官之專業知能、憲政人權理念而言,本會主張,鑒於環境與氣候變遷下的人權侵害愈熾,而政治部門卻怠於採取目標足夠積極、路徑期程足夠明確的氣候行動法制,恐將導致整體社會和產業遲滯地鎖定於現行運作方式,而轉型不力之後果更可能加深社會之不平等。在此結構下,尤其需要司法權作為最後一道防線,從人權保障的角度,落實國家在環境與氣候變遷下的保護義務。是以,我們亟需具備氣候變遷與人權意識及知能之大法官,在憲法層次守護人民權利,尤其是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遷影響之脆弱群體。

>>大法官被提名人十五問完整回覆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845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聲明「公開被提名人問卷回覆,立院應檢視其憲政人權理念胡亂投票否決,不等於嚴格審查!」(2024.12.19)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850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倉促不合宜、杯葛難雙贏」記者會新聞稿(2024.10.9)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807

>>「司改關鍵時刻,誰是下一位司法院長?」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給總統的七大建言(2024.7.2)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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