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月琴委員辦公室、洪健益議員辦公室、人本教育基金會
台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教保員毛畯珅性侵該園幼童案,經監察院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證實北市府在本案中有明顯怠失,未能在第一次通報中及時阻止狼師後續的暴行,造成至少39位孩子被害。
重要事實 | |
109年7月24日 | 國教署臺教授國字第1090081525號函,建請地方政府……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教保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性別事件……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平會或認定委員會決議,命該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以維護幼兒權益。 |
110年10月04日 | 教育部函頒〈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重申上述處理方式。 |
111 年 2 月 7日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發布〈臺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作業要點>第五點明定市府可以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行政調查。 |
111年7月7日 | 北市府處理第一起通報案時,並沒有將本案提報性平會、認定委員會或依上述作業要點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反而直接由科員抽查錄影(依照113年3月12日北市府新聞稿,錄影並沒有全看,只看其中幾天)草率認定證據不足。 |
111年7月29日 | 家防中心發出知會單,內容記載「私立培諾米達幼兒園毛畯珅於該所幼兒園內對○生為性不當對待行為」、「行為人疑似為該所幼兒園園長之兒子」。 |
111年8月11日 | 111年度8月份家防中心擴大業務會議,說明「評估本案成立妨害性自主案件」。 |
111年8月25日 | 教育局填寫回覆單,在處理結果欄寫下「已在校安通報中,由教育部校園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回報系統列管。」 |
113年9月 30日 | B案起訴,且起訴之犯罪內容,包含111年7月的第一起通報案。 |
北市府一句「證據不足」,讓狼師有犯罪743次的底氣
目前培諾米達幼兒園毛畯珅性侵案,綜合已定讞的A案,以及已起訴的B案,毛畯珅一共,對39名幼童,共計犯罪743次。若是以毛男被查獲拍攝的兒童性影像計算,影片高達869部,照片高達1679張。
這些犯罪大部分,是發生在111年7月7日第一起通報案之後。只要北市府能夠這個時間點加以阻止,後續就不會有這麼多孩子遭受到侵害。市府的怠失,隨意認定證據不足,不願意運用當時就存在的制度進行充分調查,是讓狼師肆無忌憚,眾多學童受害的重大原因。
但到現在,我們還是沒有看到市府真正認知到這些嚴重錯誤,真誠道歉,而是仍然以新法尚未適用,制度不足來開脫。但就算當時法規有不足,市府其實也沒有把當時能做的措施都做了!
在第一起通報案的錄影影像中,可以看到疑似有手在被害者棉被裡移動,棉被並往毛畯珅的方向被拉動。家長表示,當時被說證據不足,是因為看不清楚毛男的手在棉被裡摸什麼部位。但是,難道幼教師午睡時把手伸進幼童棉被移動是一個正常正當的行為嗎?
再加上,第一案的被害者,當時對被觸摸的部位表達得很清楚。如果市府願意認知到案件的嚴重性,啟動依照當時法規,可以運用的性平會、認定委員會或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就有機會阻止毛畯珅繼續犯罪!
北市府不要再混淆刑事程序與行政調查的功能與所需證明力
刑事程序與行政調查所需證明力是:有罪判決 > 起訴 > 行政調查確定。
也就是說,即使是不起訴的案件,還是有行政調查確定的空間。北市府不能也不該用111年7月7日第一起通報案於A案未起訴來開脫。市府每年處理這麼多性平調查案件,應該要很清楚,有疑似手伸入幼童棉被中移動的影片,幼童也清楚地描述被摸哪裡,在行政調查上,是可以成立的案件。更何況,113年9月 30日起訴的B案中,有將第一起通報案列入起訴犯罪事實,更可以看出,當時市府可運用的證據明明是充分的,卻不願做。
幼兒園中的相關案件,本來就蒐證不易,此時更行政調查發揮功能,才有可能阻斷狼師的行為。
北市府歷次新聞稿共說了9次謊,傷害受害家庭又欺騙廣大市民!
市府新聞稿說謊情形 | |
113年3月12日北市府新聞稿 | l觀看監視器影像,無發現相關狀況……教育局調閱111年6月13日、16日、27日、28日、30日相關監視畫面,亦查無異樣。 說謊:影像中,疑似有手在被害者棉被裡移動,棉被並往毛畯珅的方向被拉動。 l第1起案件同為行政及司法調查併行 l教育局未來規劃修正「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通報表」,增加「是否有親屬關係」欄位,於園方通報時併同填寫,以利於通報第一時間了解行為人與負責人之關係,建立迴避機制並即時保全證據。 |
113年7月11日北市府新聞稿 | l第1起案件同為行政及司法調查併行 說謊:本案沒有利用性平會、認定委員會或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正式行政調查。 |
113年7月15日北市府新聞稿 | l當時調閱的監視器畫面,經審視後查無證據 說謊:影像中,疑似有手在被害者棉被裡移動,棉被並往毛畯珅的方向被拉動。 l教保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情事之一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惟111年7月之案件查無相關證據,並不符合解聘或解僱之條件。 l本案行政調查證據並不足以依規定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平會或認定委員會決議並命該教保員請假或停職。 l並非教育局不作為,但凡查有任何相關證據,決不會縱容行為人持續任教 |
113年8月16日北市府新聞稿 | l111-112年間本市發生幼兒違法對待性別事件,教育局已立即採取最嚴厲的處置,112年即廢止該園設立許可,並對行為人及該園負責人均處以最重罰鍰,且終身不得受聘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 說謊:111年7月就可以做的事情,不願完善行整調查,拖到112年才處理,讓毛畯珅放心對更多孩子下手,教育局並沒有「立即」處置。 |
蔣市府為什麼要多次在新聞稿中,為柯市府擦脂抹粉,不惜公然欺騙市民大眾,也不願承認當時市府的錯誤?蔣萬安市長不只應該代表北市府向被害者家庭及大眾道歉,更應該仔細說明,這些謊言所圖為何?
認錯、道歉、賠償,是確實改正過錯的基礎
立委林月琴表示:今天家長為什麼要提國賠,因為台北市政府在面對此事件有五大嚴重缺失:
- 教育局未依法啟動通報與處理機制:早在111年7月,第一案家長已報案,
社會局也依法通報教育局,教育局卻未依《幼兒園性平事件處理機制》要求涉案教保人員暫時停職、靜候調查。案情爆發後,教育局推稱「新舊法交接」與「未正式立案」為由規避責任,甚至否認收到社會局的轉知與資料,明顯消極、失職。
- 調查未交由具調查權限與專業的人員執行:根據監察院報告,北市府竟將調
查工作交給約聘人員,無調查權、專業不足。約聘人員負責監視器調閱、資料蒐集,卻無法進行深入調查與跨局處協調,導致延誤處理、責任難釐清。
- 拒絕提供家長監視器畫面與調查結果:家長主動協助查驗監視器卻遭拒,教育局推託「人力不足」、「兒少法66條限制」。至今仍有多起案件家長拿不到調查報告,需透過議員協助才得資料,嚴重侵犯家長知情權。
- 認定委員會審查標準不一、決策不透明:A案因我參與及會中委員堅持成立,共6名孩童獲認定受害。B案7名家長報案卻遭判不成立,市府拒絕解釋原因,也未提供調查資料,認定標準顯失公平。家長無從理解,也無法接受「情節相似卻結果相異」的處置。
- 未提供受害孩童足夠的心理支持與協助:社會局以「預算用罄」為由拒絕提供諮商服務,直到外界壓力與記者會呼籲後,才勉強補上。孩子的創傷需要長期支持,北市府卻一再怠忽,令人遺憾。
我要強烈譴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長期以來的行政失靈,更要點名市長蔣萬安必須為此不作為的態度負起政治責任。台北市政府不是不知道該怎麼做,而是明明有法有規可循,卻選擇置若罔聞,無視孩子的安全與家長的恐懼,導致原本可以即時阻止的傷害一再發生。這種失職,不只是官僚怠惰,更是對孩子權益的踐踏!
在這場災難中,最痛苦的,是那些父母。他們眼睜睜看著孩子情緒崩潰、生活失序,卻在市府推諉卸責、遲遲無處申訴之下,只能含淚自問:「我們到底還能相信誰?」為了爭取應有的正義,也為了讓社會正視台北市政府的嚴重失職,今天我與洪健益議員及人本文教基金會代表家長們發聲,家長們將依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市府為自己的錯誤負責,還給沉痛的受害幼童與其家庭最起碼的尊重與補償。
洪健益議員表示:
洪健益議員:幼童遭傷害事件不容推諉,蔣市長應該擔起責任積極作為
當面對社會最脆弱的一環-孩子遭受傷害時,不論是前朝柯文哲市府或現在的蔣萬安市府實在都不能以「卸責」、「推諉」的態度面對市民,整個市府團隊應該用積極的作為來面對這樣的事件,正視制度缺失,給市民一個負責任的交代。
洪健益議員強調蔣萬安市長您不能只以罐頭式「依法行政」、「秉公處理」來回應此案。台北市長應主動扛起全部責任,要求整個市府團隊全面檢視制度、補強漏洞、公開真相、追究責任外。
洪健益議員:蔣萬安市長應親自召開並主持跨局處檢討會議 公開會議記錄
同時,您更應該以市政會議主席的身分,親自召開主持跨局處的檢討會議並公開會議紀錄,這並不只是為了給受害家庭一個交代,更是為了建立周全的幼兒園監督制度,以防止未來再有受害者出現。
洪健益議員:全面檢視與修正現行幼兒園監督與管理制度
健益再次呼籲蔣萬安市長應該要勇敢的面對監察院針對此案的糾正。針對市政府自111年7月接獲第一起通報案件時,未依法落實行政調查及追蹤列管,而主管機關教育局與社會局未發揮及時有效的跨局處溝通聯繫功能,導致案件漏接,後續更衍生擴大更嚴重的幼童性侵案件,如此嚴重的行政瑕疵,蔣市府實在無法甩鍋卸責,應徹底檢討並強化跨局處溝通協作機制,同時全面檢視與修正現行幼兒園監督與管理制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培諾米達幼兒園事件不僅是單一案件的應對,更是對蔣市府施政責任與誠信的重大考驗。」
蔣萬安市長若拿不出明確態度、無所作為,那就是漠視每一位台北市孩子與家庭的聲音。
我們要求蔣萬安市長拿出行動與擔當。
保護孩子,是不能妥協的底線,請給孩子一個更安全的成長環境。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祕書陳志遠表示:
l當年承辦人為何只抽看部分天數的錄影?
l為什麼明明有毛畯珅有將手申訴被害人棉被中的影像與被害人的證詞,卻不願意啟動性平會、認定委員會或組成調查小組來進行細緻的行政調查?
l本案處理的會簽意見,陳核股長、專員,由專員決行。北市府說承辦人員無經驗,那股長和專員為何不指正,也不指示承辦人員要把案件提請調查?
l本案的校安通報單簽會教育局督察室及局長室,當時為何督察室和局長室沒有意識到嚴重程度,把這個案子專案處理?家防中心擴大業務會議也報告了本案,為何當時沒能發揮擴大會議的效能?
市府談改善措施,如果不能向大眾報告這些關鍵問題的答案,那就遮掩措施!包庇措施!這也是為什麼,目前所謂的改善措施,就只是把現行法該做的事情說一遍。
這些問題細節,要是市府沒能真正認錯、道歉,自然回答不出來。但正是這些執行的層層細節,造成本案中市府明明有方法可以救孩子,卻怠惰到沒有去救。而賠償,則是傳達市府願意對錯誤負起責任的基本態度。只有認錯、道歉、賠償,市府才能真正記起教訓,後續的改過也才可能具體有效,才能真正確保未來能避免這樣的憾事再發生。本案中,北市府的怠惰違失是不義之舉,所以認錯、道歉、賠償、改過就是重要的轉型正義過程。
此外,本案及其他案件,都可以看出,在機構中,對兒少性侵的行為人,往往都不是單一案件。所以當疑似多位兒少遭性侵的案件發生時,主管機關應當要掌握狼師曾接觸過的所有孩子,逐一通知孩子及家長。這個通知的內容應該包含狼師行為的簡要描述、告訴家長要如何問孩子以及與孩子談、發現有疑似事件可以與那些單位求助、有哪些相關輔導、諮商、法律扶助等資源。主管機關要更主動的試著尋找潛在被害者,並提供充分協助,不能抱著少一案就少一事的心態。
我們嚴正要求:
一、就家長提出的國賠請求,盡力達成協議,並應以毛畯珅犯罪行為數作為案件數,作為賠償的計算基準。
二、委請公正第三方,就事件中市府違失展開調查並提出後續改善建議報告。調查過程各局處應配合,報告並應刊登於公報。
三、對兒少遭性侵案件,從本案做起,建立跨局處擴大調查機制與及應進行擴大調查之標準。
四、對於兒少性侵案件,請市府建立跨局處列管機制,其中重大案件(多人受害或情節嚴重),應成立專案小組,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層級主持專案會議。
五、本案未起訴或起訴後未成罪之部分犯行,仍應依兒少權法調查裁罰。
六、重視兒少對性侵事件求救、檢舉、揭露。要了解兒少表達尚未成熟發展之限制,不得以兒童表述較為模糊零碎作為不調查之理由。
七、建立機構性暴力被害者後續醫療、輔諮之長期協助,訂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並落實政策。
對本案以紀念物,紀念牌形式進行不義紀念,表明市府改善決心,並警示行政端未積極介入,將可能造成兒少嚴重受害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