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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伴盟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之聲明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明天(2025/7/25) 立法院將針對大法官人選進行投票,我們再次呼籲朝野政黨開放良心投票,依據大法官在憲政與人權的高度上評價是否適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參與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運作,並向全數被提名人提出本聯盟關切的重要人權提問,最終在本月16日收到回覆意見,針對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蔡秋明、蘇素娥、詹鎮榮、林麗瑩、蕭文生、陳慈陽、鄭純惠回覆民團提問問卷中,有關跨性別與多元家庭的內容,伴盟聲明如下:

伴盟肯定本屆大法官被提名人正面回覆民團問卷,並多正面表態支持性別認同自主決定權、廢除強制手術、保障事實結合關係等性別議題。

惟從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回覆內容,亦可見在某些議題上仍欠缺實質、嚴謹的論理,尤其涉及性別與家庭議題,在未能充分思辨下,部分被提名人比較像是直覺式地認為理所當然就應如此,或者甚至僅引用目前的普通法院見解,未能提出屬於被提名人本身的思考及意見,我們期待這樣的回覆或許是囿於對議題的研究時間尚短,如被提名人未來擔任大法官,理應要能提出足以使人信服、具備憲法高度的論證。

在具體權利保障路徑上,伴盟期許大法官被提名人能更加細緻觀察並理解跨性別者與多元家庭之異質性與多樣性,不以單一醫療證據衡量跨性別者之性別認同與性別變更,也不將事實配偶(結合)關係僅當成類似婚姻關係之衍生產物,應融入國際人權法觀點,從保障脆弱群體之角度論證憲法權利暨其法律保障。

【關於性別變更】

本屆大法官被提名人多正面支持性別認同自主決定權為憲法權利,亦多認為不應以強制手術作為性別變更要件,是值得肯定的。

關於針對以「性別認同」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蔡秋明被提名人與數位被提名人均主張至少應適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顯示部分提名人已認知性別認同就如性傾向一般,屬於基本人格權,值得肯定。但就如同其他部分被提名人,在論及公共設施近用區別問題,以及最後得出須有專業醫師診斷證明始能變更性別登記之結論,其論證過程,很遺憾地,竟沒有任何一位提名人真正切實地運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以得出上開結論。

事實上,若被提名人認為應該採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就應以該標準檢視所謂公共設施近用區別的問題,也就是說,現有共同空間以男女二元性別區分的使用規則,具有何種極為重要的公共利益需要保護,且保護的手段,是必須透過要求「變更性別登記須提出醫師證明」來達成,我們認為被提名人至少應該釐清「提出醫療證明」與達成「維護公共空間男女二元區分使用」有何直接關聯,期許未來大法官在衡平人民基本權時,應負擔嚴謹說理義務而非任憑「直覺」跳躍得出結論。

作為長期捍衛多元性別人權的倡議組織,伴盟每年接觸與服務大量的跨性別者,我們深知,在順性別之外,存在非常多元且經驗各異的性別主體,他們對自身性別的歸屬經歷深刻的自我探索,且清晰的理解到自身性別認同雖然和出生時被指定性別不符,但這不是一種疾病。我們實務工作的經驗,也和國際精神醫療領域的發展和見解相符,世界衛生組織出版的《國際疾病分類》(ICD),在2018年發布的第11次修訂本中,已經將跨性別類別從精神與行爲障礙一章中刪除,改置於性健康章節。這個改變正式將跨性別去病化,並肯認跨性別也就是人類性與性別多樣化的一種狀態而已。

我們殷切期許憲法法庭在決定涉及性別認同基本權案件時,必須充分瞭解人類性與性別的最新發展趨勢,尤其是在精神醫學已經去病化的此刻,要求每一個跨性別公民變更性別登記的前提是絕對必須取得醫療診斷證明顯然欠缺科學基礎,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更值深究。我們認為此條件不僅加深跨性別者屬於疾病的污名,也是強迫欲變更性別的跨性別者進行非自願的醫療行為。

【關於事實配偶關係】

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多認為事實配偶關係應受保障,惟其論述內容似均將事實配偶關係當成「類婚姻」或「準婚姻」看待,侷限於無婚姻登記名義而有類似婚姻外觀之結合關係中,個人單點權利(如財產權)如何受到適度保障;且部分被提名人更有提及上開事實配偶關係之單點權利保障,不應影響「真正的」婚姻關係,或認為事實配偶關係為次於婚姻關係者。

伴盟認為,事實配偶關係為多元家庭彰顯,有其獨立內涵本質,並不能僅以準婚姻觀之。選擇進入事實配偶關係者,固然有部分是客觀上受限於法規或其他因素而無法進入婚姻者,但也有部分是有意識拒斥婚姻之特定樣態,選擇建構與婚姻不同之親密關係,此等事實配偶關係與婚姻關係有本質上之差異性,如僅以類推適用婚姻關係規定之方式作為法律保障手段,顯然有所不足,亦不適當。

如將視野拓展到國際人權法,被提名人似均忽視了比「婚姻」概念更寬廣的國際人權法上「家庭權」之概念,而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81點更已明確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根據 CEDAW 第 29 號一般性建議,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維護事實結合關係中婦女及其子女的經濟權利;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33點也建議政府修法承認多元家庭,並建議採取措施蒐集未經登記的非婚同居結合之統計數據。 可看出事實結合關係作為多元家庭一環,有其獨特樣貌,並非依附於婚姻之衍生產物,而是可以作為獨立之關係類型,有受到國家立法保障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