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教工會
日前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因不滿高教工會在聲明中揭露中信金集團入主後逼退興國教師的行徑,遂對工會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對此,高教工會於去年10月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如今,這起明顯帶有報復性質的濫訴,已遭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缺乏合理基礎,構成「打壓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中也載明中信金融管理學園應在裁決書送達十日內將決定書主文刊登於該校網站首頁。
然而至今已將近一個月的時間,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卻持續藐視裁決結果,未將其違法事蹟向大眾公布!高教工會在記會者上要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不該再繼續知法犯法,並且同時呼籲勞動部應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立刻予以裁罰!
本次違法濫訴事件源於高教工會在2024年六月時針對國民黨提出之《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修正發出聲明,指出修正條例恐導致讓退場私校全面淪為財團禁臠之惡果。聲明發出之後,中信金融管理學校隨之對高教工會發出律師函要求撤消該聲明,否則將對工會提起訴訟。針對此事,高教工會也於去年七月召開記者會,重申堅守高教公共化之立場,並在同年八月接獲起訴狀後,即刻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
從高教工會接獲律師函至今已將近一年的時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終於做出裁決。裁決會認定中信金融管理學校向工會提告一事為「無理由」,其行為超出澄清或回應工會言論之必要,認定具有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的動機與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同時亦是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的張鑫隆老師認為:「人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然任何權利並非無限制的保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亦基於憲法勞動三權之保障而創設」。張鑫隆老師並從日本的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來看,不當勞動行為的判斷應就雇主提起訴訟的意旨、目的、提訴的態樣、時期以及對工會活動之影響具體加以檢討。
本次裁決認定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提起訴訟之行為「顯不相當」,因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係從兩個層面進行判斷:其一,工會言論是否正當;其二,雇主是否具有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動機。裁決書指出,高教工會的言論均屬正當且有所依據,針對主要具有爭議的興國教師全數逼退一事,裁決會也對比了教育部大學校院課程資源網103學年度與106學年度之課程及師資,發現103年任教之教師均未出現在106年的名單中,證實了當時興國教師全數離退的事實。因為工會的言論均為對政策所為之評論,也非無所憑證,因此裁決會認為學校提出民事訴訟一事欠缺合理的基礎。
與此同時,裁決書亦檢視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先前透過律師函發表之言論,如:「(高教工會)蠱惑私校教師繳交會費,再以不實言論,顛倒是非混亂視聽、「並在各校校園組織活動,已造成多校停辦退場,容非適宜」。裁決會認為這些言論已與工會論點澄清無關,「而有不相當之個人攻擊、誹謗與中傷,難以認屬為妥適言論」。最終裁決會認定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具有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之主觀認識,因此做成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
裁決決定書中也明確的指出了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應於收到裁決結果的十日內將決定書主文公告於其官網。然而勞動部的公文日期為6月24日,發文至今已一個月過去,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卻依然沒有依裁決主文規定於官網公告裁決結果:
「相對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次日起10日內,將本裁決決定書之主文,以標楷體20號以上字型公告於相對人網站首頁3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交勞動部存查」。
高教工會表示若校方在收到裁決書後立即改正,現在都已經接近完成公告30日的最低要求了,但事實卻是中金院官網首頁仍然僅刊登各種歌功頌德的內容為學校擦脂抹粉,卻不敢將自己違法濫訴、打壓工會的事實公告給學生、家長與社會大眾知道。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顯已超出裁決決定書之期限,視公權力與法制於無物的行為,高教工會也呼籲勞動部應立即依工會法第45條規定對中信金管理學院進行裁罰並限期改正: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中金院違法濫訴在先,藐視裁決認定在後,妨礙名譽的刑事提訴部份更是一開始就被法院裁定為「不受理」。由於刑事自訴人依法規定不能為非法人團體,因此法院自然不會受理學校所提之妨礙名譽的刑事告訴。民事提訴違法、刑事提訴不合法、不依法執行裁決結果等行徑,再再展現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法治觀念實在是令人擔憂!
在本案中,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提告,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委任律師均為弘律法律事務所同時為該校財經法律系的主任劉邦繡律師。大學教師專注於教學與研究,仍能頻繁承接學校多起法律委任,實屬罕見。高教工會過去即曾遭遇部分學校聘任律師,為謀取律師費,鼓動校方提出不必要訴訟。而此次,劉邦繡律師身為校內法律系主任,更於個人頁面標示專長為「刑事訴訟法」,卻未能阻止學校提出違法的民事訴訟,甚至明知無法成立仍進行刑事提告,實令人難以理解。高教工會認為,此類在形式與實質上均站不住腳的訴訟行為,無疑是對校產資源的濫用。劉邦繡教授未能以其作為律師的專業與大學教授的良知,把關公共資源使用,更反向成為濫訴的執行者,令人深感遺憾。
另一方面高教工會批評的對象為中信金集團,然而卻是由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提告,這一錯置的主體,在裁決書中也數次被提及。大學本該基於學術自主將校產與資源投入在教育與研究事業上,如今卻由學校出面,為財團興訟,更令人質疑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究竟還保有多少大學的自主性?過去高教工會也曾發布新聞稿揭露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聘用多位退休高階官員與(前)立法委員,「生官比」居於全國之冠。
然而統計10位具前高官、(前)立委身分的「教師」,近三年平均每週授課時數僅3小時,遠遠低於大專院校專任教師平均每週8至12小時的授課時數。另一方面該校聘用的不受任何法律保障的「編制外教學人員」(專案教師)比例,同樣高居大專院校第二高(占非兼任教師人數3成以上)。在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前高官立委教師群們僅須負擔遠低於平均授課時數的教學工作,學校的教學人力卻大量依靠勞動保障較差的專案教師。中金院不將資源用於改善違反教育部規定的專案教師比例過高的亂象,反而用來打壓工會,這也令人懷疑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是否真有「用心辦學」的決心。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作為已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超乎「捍衛名譽」的攻防範圍,這也代表了提告已非基於事實的爭辯,而是對於工會的恐嚇與攻擊。高教工會肯定本次裁決對於保障高教勞動者的團結與監督的重要意義,也重申強調監督高教勞動環境的決心不會因資方濫用訴訟手段而動搖。
工會也再次要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應立刻中止以興訟迫使勞動者噤聲的惡質作法!校產累積自學生繳交的學雜費與政府補助,學校不該將應運用於教育事業的校產挪為用打壓工會的資源,應該即刻用在改善校內浮濫聘用專案教師的現象。並強調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亦應即刻公開刊登裁決書於學校官網,以正視聽,不應繼續藐視裁決結果,勞動部也應基於主管機關權責立即對該校裁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