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民事執行處近日再發拆除通知,
當事人賴碧珍於記者會中表示,
賴碧珍更嚴正控訴新北市政府:「市府的作為,
律師籲依法取消拆屋命令 老宅為暫定文資
法院因「本件已無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因此發拆除通知,
委任律師葉恕宏指出,
葉律師繼續說明,
雙贏方案實踐公益使用,為地方帶來新契機
本案若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第3項第1款「
房屋保留不僅將保障賴碧珍居住權,
執行處不應強拆老宅: 文資審議瑕疵已起訴、法規範憲法審查進行中
委任律師黃昱中說明,
最高法院在該案件特別闡明,倘若案件「
黃律師接著說,蔡宅及周邊環境具文化資產價值,
最後,
要求法院依法暫緩執行,在法律上當事人有理有據
黃昱中律師在記者會總結表示,本案歷時十三年,從法律層面來看,
黃律師質疑:「
記者會結束後,當事人及其律師隨即前往法院遞狀,

賴碧珍指出市府早知蔡宅有人居住,仍配合建商詢問如何開發並改造圳道(賴碧珍提供
記者會發言稿-賴碧珍:
感謝各位媒體朋友到場採訪,也感謝所有關心瑠公圳迫遷案、願意為正義發聲的夥伴站出來!
我是新店蔡金木宅的第三代人。我們家自民國102年莫名遭土地開發商提告拆屋還地,至今已歷十三寒暑,司法與行政救濟也仍在進行中。
然而,就在6月4日我們接獲執行處通知,將在6月26日上午進行強制拆除,並計畫以「街廓封鎖、高強度警力部署、斷水斷電」等方式進行強拆。在崇尚自由民主的當代社會,這種粗暴行徑不僅完全悖離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甚至無異於製造社會衝突與對立!
瑠公圳迫遷案十三年來,我們歷經訴訟內外的壓迫,箇中辛酸、無奈難以盡訴。我們世居的老屋從日治末期就在此合法存在,依法納稅、依法修建、依法申購土地,卻屢遭水利會以「業務用地」、「機關用地」為由拒絕。諷刺的是,水利會卻在民國100年將土地低價賣給從未居住此地的開發商,還以「無人居住空地」之名出售,從此我們的生活陷入漫長訴訟奔波。我們的家園、我們的尊嚴被踐踏,我們不禁要問:我們理應享有的土地優先購買權、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居住權、財產權、生存權,在哪裡?面對這一切,國家的角色為何遲遲無法伸出援手?放任財團宰割人民?
這起不公義事件的罪魁禍首,除了水利會的嚴重疏失外,我更要嚴正控訴新北市政府!市府的作為,儼然就是土地開發商的代理人!新北市政府、區公所、水利會自始都明確知悉蔡宅一家數十年來居住在瑠公圳旁。(民國100年8月),緊鄰蔡宅的原公路局第一運輸處辦公室的新持有人「李姓建商家族」,竟然向新北市府函詢,他們要開發蔡宅所在的土地,該如何配合圳道改造。旋即隔月,這塊土地就被切割成數小塊,再分別透過標售及讓售的方式,將土地移轉給建商。包裝巧妙的行政手法,完全變相犧牲蔡宅一家的優先購買權!
更令人髮指的是,新北市政府為配合土地開發商的利益,甚至刻意犧牲瑠公圳圳頭段及蔡宅所具有的文化資產價值!看看台北市,近期對於民眾提報短短二、三十公尺的霧裡薛圳第二支圳遺跡,不僅重視,更主動提升為古蹟保護。而擁有近300年歷史、台灣三大古圳之一的瑠公大圳,其珍貴重要的文資價值,新北市府竟然可以視而不見!這一切都只是為了配合建商的開發計畫,不惜犧牲在新店發展中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文化資產,拆除見證新店水利興衰及交通演變的重要常民古居。這起不公義的迫遷與破壞文資的冤案,其亂源的產生,讓人民陷入糾紛,正是新北市政府將政府的公權力角色,淪為土地開發商的代理人!
隱晦的質疑,在大罷免的政治氛圍下,蔡宅作為拔羅波罷連署站,是否也因此遭查水表?刻意漠視文化景觀的文資價值,國家公權力難道是財團與政治勢力清算人民的工具?
瑠公圳迫遷案讓我們深刻感受到法律對私有財產保障的漏洞。為何惡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可受完整保障,而合法老屋的房屋所有權卻得不到同等尊重?我們對於司法傾向財團的土地所有權,卻漠視房屋所有權的不公對待,感到深深的不服!
最後,我們懇切呼籲:蔡宅所處土地至今仍屬機關用地,在未通過都市計畫變更為商業用地前,建商根本無法進行開發。相關憲法法庭及行政訴訟案件也仍在審理中,懇請執行處暫緩執行!保障人民的司法救濟程序不受侵損!這是對於程序正義與基本人權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