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恐提高冤案風險?上百法學者連署法務部抗議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法務部今年3月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原本規定只要有受死刑宣告者遞狀聲請非常救濟的動作即不可執行死刑,修正為非常救濟在請求及聲請獲准後才能不執行,除非在獲准前有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

法學界、人權團體發起連署,共有109位學者參與,廢死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司改會及台權會等民團昨天(7/31)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批評法務部在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死刑執行修法程序具有重大瑕疵,且本次修法提高冤案的風險,呼籲法務部應依照「113憲判8號判決」意旨重新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民團已在7/23將連署書遞給法務部,要求法務部正視民間抗議及意見。

防堵錯誤判決及冤案歷經30多年 修惡規則僅在一夕之間?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台灣人權及司改團體從台灣戒嚴時期1984年陸續成立,民間及法界學者投入在人權司法改革並關注死刑議題,也救援了很多死刑冤案,花了近30多年時間,才讓台灣的《執行死刑規則》相關辦法越修越嚴謹,以避免國家進行錯誤判決並錯誤執行冤枉死刑犯,然而「修惡卻是一夕之間」。

今年3/24法務部突然預告《執行死刑規則》修正,短短不到1個月之內,在4/16公告、4/18即施行。

《執行死刑規則》舊規定為目前執行死刑必須沒有再審、非常上訴與釋憲的程序進行,只要有遞狀聲請,無論受理與否都不能槍決;新規變成非常救濟在請求及聲請獲准後才能不執行,除非在獲准前有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 (修正前後對照表)

台灣廢除執行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律師錢建榮表示,目前已平反的死刑犯有7人之多,7位死刑犯平均耗費7-8年時間才完成平反,正是因為《死刑執行規則》的規範讓受死刑宣告者提出聲請非常救濟途徑就得停止執行程序,才能好好檢視判決有無問題。現在法務部修正讓受死刑宣告者提起程序時,政府照樣可以殺,如果過往沒有較嚴謹的《死刑執行規則》,7位死刑冤案者當年就被國家殺掉,「這是多麼可怕且難以想像的情境」。

台灣廢除執行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律師錢建榮

36死刑犯提起死刑憲法判決 國家殺人前須闡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

連署發起人之一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表示,法務部2010年曾發布新聞稿宣示廢除死刑是人權的核心領域,台灣政府走向逐步廢除死刑,並說要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當時144個國家或地區中,廢除死刑的國家有81個,15年後增加到113個。

2024年1月時憲法法庭公告受理死刑釋憲案,以年齡最大的死刑犯王信福為主案,合併其他36名死刑犯相關聲請審理「處理刑法殺人罪、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中條文關於死刑是否合憲」。同年9月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指出: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而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下,才屬於合憲。

本次法務部修正的方向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了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了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此舉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的執行。他批評法務部本次修正,非本於其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出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

徐偉群說,113憲判8號主文意見約1萬5千多字裡,只用48字交代死刑的合憲性,但用上萬字篇幅、約六成內容闡釋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三成內容是關於何謂最嚴重情節,可見大法官是在想盡辦法要為死刑及死刑執行設立最嚴格的程序條件,以彌補無法充分說明死刑為何合憲的虧欠;但是法務部不可能讀不懂113憲判8號的意旨,卻以113憲判8號之名,大幅放寬了死刑執行的阻礙。

徐偉群批評,法務部這次放寬修正立刻會侵犯到36位釋憲申請人的程序救濟權,且36位申請人中,有冤錯判的情況存在,法務部利用規則修訂,是否執行死刑交給檢察總長裁奪,是增加了113憲判8號所沒有的權力限制,也是讓檢察總長取得僭越的權利。「法務部的修法顯然是增加了再度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都承擔不起的責任。」

連署發起人之一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

行政權應制衡司法及執行權 不可將執行死刑權力集中在一權上

錢建榮說,以前民進黨與國民黨最大的差別是反威權及反濫殺,扁、蔡政府時期至少都未放寬執行死刑程序,但是號稱最反威權的總統賴清德卻大走回頭路,讓執行死刑變得輕而易舉,「簡單的講,就是司法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在賴政府就可以拉去殺人?」

錢建榮澄清,「法官判決完就是要依法執行」是假議題,如果民主法治國家,將國家的權力通通集中在一權的身上,要把執行死刑的權力,通通集中在法官判決、法官執行的話,的確是速審速決,但可能就造成冤判,而且會產生威權統治的情形。

他強調所謂的依法執行是指行政權監督執行權,,並藉此審核司法判決是否違反正當程序,讓權力間除了分立,重點在於相互制衡,「不然我們回到以前的年代,包青天自己判完自己狗頭鍘拉出來就可以執行掉了。」

錢建榮認為,行政權必須發揮自己能夠制衡立法及司法的權力,這才是人民期待的,之所以讓行政機關訂出《死刑執行規則》,就是要行政機關發揮行政權監督司法權的功能,反過來去檢視司法權有沒有可能違憲及違法的情形。如果行政院自訂的《死刑執行規則》,只是複誦法律規定,把目前法律規定的開啟再審及非常救濟程序獲准後即不可以執行死刑,訂在行政規則裡,根本毫無意義。

錢建榮呼籲賴政府維持過往慎重執行死刑的法治狀態,不要輕易的放棄行政權,放棄行政機關唯一能夠監督司法權、保障生命權的做法。

民團批評法務部修法程序有瑕疵 放寬死刑執行障礙要件違反兩公約

民團批評法務部本次修法程序有瑕疵,公告期間只有10天,不符「行政院秘書長 112.10.23 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規定,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60天的原則,且預告不到一個月,4/16就公告兩天後施行。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表示,目前法務部放寬《死刑執行規則》執行障礙要件是違反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有關於受死刑宣告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其意旨是要讓受死刑宣告者的程序保障權利獲得充分保障,與憲判8號文指出執行死刑的前提是必須經過最嚴密且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一致。

民團訴求法務部應召開縝密的諮詢會議後重新修正,涂予尹提到涉及到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死刑執行程序,很難想像行政機關沒有透過聽證程序來修正法規命令。他認為依照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有必要時得舉行聽證,聽證程序可以讓各方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在同個程序裡暢所欲言,才是處理跟解決問題的方式。

訴求法務部立即依照113憲判8號判決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該要召開公開透明的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和民間團體的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的法規執行死刑。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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