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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侮辱國旗罪才侮辱台灣人民,呼籲最高法院審酌憲法第七條「黨派平等」

文/聲明人:劉珮瑄、陳妙婷

十年前,我們在雙十節前夕割下中華民國國旗紅色部分,使其變成「國民黨黨旗」,象徵揭露「黨國不分」的歷史現實。當時高院為此停審聲請釋憲。十年後,因憲法法庭癱瘓被迫續審,高院便以「侮辱中華民國及其人民」為由,改判我們拘役十五日。

我們必須反問:高院直接將國旗視為全民意志的化身,任何異議都成為對全體人民的褻瀆,那本案真正受傷的恐怕不是「國家尊嚴」,而是「民主韌性」。民主國家最寶貴之處,在於允許內部批判,而非團結一致。國旗只是一塊布,絕非信仰;它應承受人民檢驗。

何況現行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源於1928年「舊刑法」第167條,不存在於更早的「暫行新刑律」,與「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相同,起初都是國民黨完成北伐後,用以打擊北洋餘黨的工具。1935年現行刑法沿用該條文,也只是國民黨為了打壓江西蘇維埃等政敵,與「維護國民尊嚴」無關。

更諷刺的是,中華民國國旗本身就是國民黨黨旗的延伸。我們切掉紅色部分,只留下青天白日,並非侮辱人民,而是揭穿「黨國不分」歷史現實。若高院認為這樣就是侮辱,便承認現行國旗與國民黨黨旗高度相仿,這本身就是在侮辱全體台灣人民。

此外,高院還說「言論自由不是沒有邊界」,卻忽略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與第七條「平等權」難以二分:言論自由確保每個人有發聲資格,平等權保障聲音能被聽見而不被扭曲。鄭南榕當年主張「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時,同時也主張台灣獨立,即此原則的實踐。

美國 Texas v. Johnson 焚燒國旗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國家不能藉著禁止和國旗有關的意見表達之作法,宣揚政府自己對國旗的特定主張;若揮舞國旗是言論自由,毀損國旗亦是言論自由。該案同時考量被告詹森是社會主義者及麥卡錫主義歷史,突顯出國家不得只保護主流聲音,邊緣異議更應受保護。

若藍營人士揮舞國旗表達「忠黨愛國」意識形態能受保護,台獨人士毀損國旗表達異議卻被法律懲罰,那並不是「有邊界的言論自由」,而是「不平等的自由」。

因此,我們呼籲最高法院再次停審釋憲,但不僅限於高院過去聲請依據的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更要將侮辱國旗罪的歷史及社會不正義,是否侵害憲法第七條「黨派平等」納入考量。

我們不侮辱中華民國,我們揭露黨國不分的歷史。我們割下的,是黨國威權遺緒,而非人民尊嚴。

聲明人:劉珮瑄、陳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