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灣汽車貨運暨倉持業產業工會
訴求:
1. 訂定安全運費,並應與基層勞工代表團體、本會協商。
2. 業者違規,上游業者應連帶被開罰。
3. 有關工時認定及業務範圍,應要求業者詳實紀載並明確規範。
4. 交通部應盤點客運、貨運業者運能,若人力無法負擔,應要求限期改善。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草案,將進一步明定營業大貨車也須遵守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之相關規定。然,此修正實務上根本無法改善職業司機的過勞情形,因此本會今日至交通部前召開記者會。
本會理事長林映辰表示,無論客運業或貨運業,皆處於「低底薪+加班費」的結構性勞動困境中,駕駛除承擔高度事故風險與工作壓力外,仍須仰賴長時間勞動才能維持生計,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基層收到的運費太低,因此本會主張需要訂定安全運費,交通部應與本會協商,讓司機能在安全的工時下獲得符合該行業的薪資,否則面對現行產業削價競爭,最終都是基層受害。
同時,交通部應負起更具體的監督與管理責任,全面盤點客運、貨運業者之實際運能與人力配置狀況,對於人力明顯不足、無法負荷業務量之業者,應依法要求限期改善。若仍拒不改善,則應依《公路法》第47條規定,採取限期改善、停止部分營業,乃至廢止營業執照等處分,避免業者持續以剝削基層司機、超時勞動的方式維持營運,將風險外包給勞工與社會大眾。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陳俊志:「就以現在客運業缺人、低底薪、高工時,甚至時有因過勞發生事故的問題發生,此次交通部的修正,就算納入其他營業大型車,根本無法改善過勞駕駛的問題,若交通部倉促透過修法限制工時,卻未同步調整薪資制度與完善勞動保障配套,反將導致駕駛實質收入下降,使年長司機提前退職、在職司機轉行求生,進一步加劇缺工問題。人力流失將使剩餘駕駛工作負擔更形沉重,最終形成「缺人—加班—過勞—離職—更缺人」的惡性循環,不僅無助於行車安全,反而背離本次修法的原始目的。
本會總幹事林昶志說明,實務上,上游出貨業者對於運輸任務之下發與執行情形具有完整紀錄及管理能力,且多設有各項作業規範,更應能掌握出貨流程,更應負起相應之管理責任。因此,凡發生違反駕駛工時及休息時間相關法令情形,不應僅由承攬運輸之業者承擔責任,發包業者亦應列為共同受罰對象,以杜絕層層轉包、責任下推的亂象。同時,亦應具體載明其工作項目與作業流程,避免實務上僅計入「實際駕車時間」十小時,而將待命、車輛整備、交接、路線準備、行政作業、貨物整理、加油、酒測、量測生命徵象、車輛安全檢查及一級保養等必要勤務,概以「休息時間」名義排除於工時計算之外。關於工時認定與業務範圍,應要求業者詳實紀錄,並建立明確、可稽核之規範,以確保勞動權益落實。
交通部運輸組副組長出面接受陳情,但對於各項訴求皆沒有明確回應,僅表示運費問題由簽訂雙方訂定,工時認定交由勞動部,且無法處理連帶開罰的問題,對於運能也並未打算以法規要求限期改善。
本會呼籲交通部應正視基層實務上遇到的問題,並應介入處理,而非修法作秀毫無實質幫助,並呼籲基層司機盡速加入工會,以捍衛自身權益。
感謝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桃市產總今日到場聲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