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社運發電機

【聲明】普利司通模式明顯違法,請勞動部協助台勞對等協商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訴求:
1. 拆分協商就是假協商!勞工應有內部集體討論機會
2. 勞工退休制度保障不足,導致「優惠資遣」太容易
3. 程序瑕疵重重,呼籲勞動部出面要求公司實質進行勞資協商

近日日資公司普利斯通關廠,5月8日(五)公司提出大解計劃書後,5月9日(六)夜班後旋即關廠並禁止現場基層員工進入。隔週一早,就把員工分群載到四個不一樣的地點,宣稱進行「勞資自治協商」,並以「優惠」方案讓多數員工都已簽名同意。普利司通工會連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的機會都沒有。

即使普利司通目前看似和平落幕,但未來可能還會有相似的關廠案件,因此,桃市產總要向勞動部提出關廠協商的三大要求:

一、 拆分協商就是假協商!勞工應有內部集體討論機會

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事業單位要在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後的10日內,進行勞資自治協商。但是在普利司通關廠的過程中,員工從拿到公司的解僱計畫,到被禁止入廠,短短不到一週的時間,工會內部根本沒有機會和會員進行集體討論。勞資雙方協商,難道不必經過任一方內部充分討論?勞工之間沒有充分討論,只能各自面對資方精算設計的方案,剩下接受與否、個別簽字的選項,這樣難道也能叫做「自治協商」?

桃市產總要提醒的是,在關廠大量解僱的協商中,無論推派的代表為誰、協商結果如何,都會適用於全廠所有員工。這種協商類似於工會和資方之間進行的團體協約協商,雖然政府無法干涉協商的實質內容,但基於普遍員工都會受影響的情況下,其協商程序應該受到嚴格保障。在《團體協約法》中,不只是協商代表與簽訂協約都需要經過集體的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協商的時間、地點也有所規範;同時,《團協法》還賦予賦予會能夠要求資方提供必要資料的權利,確保勞資雙方能夠在資訊平等的前提下進行協商。

但反觀現在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解法》),對於自治協商的規範除了「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進行」以外,別無其他。這次普利司通關廠就凸顯出《大解法》的大漏洞:如果勞動部允許自治協商可以將員工拆成四群來討論,那資方就可以把勞工拆成400個人個別來協商!這次關廠讓資方把員工分別帶到四個地點來簽約,下一個關廠案件中,資方就能把員工個別帶進小房間,單獨進行「協商」!勞工若無法交換彼此意見,討論出基層認為合理的方案再向資方提出訴求,那麼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勞工根本不可能有對等的議價能力,只能被動接受資方提案。

二、勞工退休制度保障不足,導致「優惠資遣」太容易

在2005年勞退新制上路後,新制勞工的退休金被打折,資遣費也跟著基數砍半,還設下少少6個月的上限。首先,這讓資方合法資遣員工的成本變得非常低廉,只要取消上限就能輕鬆成為「優惠方案」,但是這個「優惠」之下,新制勞工卻仍然不如相同年資的舊制勞工,年資基數直接折半。第二,我們經常看到新舊制勞工因為適用的法規不同、資遣的條件落差過大,造成關廠時新制勞工被資方差別對待。公司關廠造成勞工失業的責任明明在資方,勞工受僱於同一個雇主,雇主卻承擔不一樣的責任,這對新制勞工並不公平。桃市產總呼籲,儘速修法提高新制勞工的資遣費,不應讓新制勞工變成次等免洗勞工。

除此之外,在桃市產總協助的關廠案例中,許多資方對於即將屆齡退休的舊制勞工,會提出以退休金取代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來作為關廠補償的「優惠方案」。然而依照目前法令,不論是資遣費、勞退舊制或新制給付,都難以支撐勞工的生活所需。依照勞保局統計,台灣勞工在2025年的勞退平均月領不到7千元,顯見我國勞工退休制度根本無法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政府長期漠視勞工退休後的老年生活問題,造成雇主僅需要優於目前保障不足的法令,便可宣稱公司已經提供「優惠」方案。桃市產總要再次呼籲政府,應儘速修法改善整體的勞工退休制度,否則在未來將面臨的產業變遷、關廠協商時,勞工就會繼續被政府定錨的關廠補償水準所拖累。

三、程序瑕疵重重,呼籲勞動部出面要求公司實質進行勞資協商

雖然資方宣稱多數員工已個別同意離職條件,但是這種拆分約談、差別對待的方式,對基層勞工並不公平。只有經過集體討論,勞方才有可能與資方進行對等協商。現在資方與個別員工協商的條件,是單方給予的承諾,並不能代表資方與勞方針對關廠已經完成自治協商、達成協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應保護勞工集體協商的權利,即便個別勞工同意公司的優離/優退方案,公司仍應與工會針對關廠的配套補償或安置措施進行協商。否則《大解法》的自治協商形同個別約談、資遣員工。

其實早在2016年復興航空大量解僱的爭議中,桃市產總就已經提出應針對《大解法》進行全面修法。當時本會就已提出,在自治協商時就應該比照《大解法》第六條,賦予工會優先推派協商代表的權利,以及協商過程應比照團協法的程序保障、並規定資方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過往《大解法》都會被批評只是讓資方得以遵循合法解僱勞工的程序法而已,但是如果連關廠協商的程序保障都不夠,那麼這部法律對於接下來台灣將面臨的產業結構轉型中,可能因關廠而被解僱、中年失業的勞工來說,根本沒有任何實質保障。

因此,桃市產總呼籲,勞動部應該站出來要求普利司通公司,在目前已承諾給個別勞工的基礎之上,仍應該繼續與工會協商關廠補償的條件。此外,勞動部也應儘速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進行全面的研擬修正,保障勞工與資方對等協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