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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改革與政黨的憲政協力義務

文/陳弘儒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成員、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圖/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隨著2016的總統大選的來到以及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的成立,憲政改革是當前的政治討論的核心,然而我們也不能忘記本次憲改所產生的具體社會脈絡:去年318運動,不僅開啟了社會參與台灣經濟議題之辯論,也開啟了對於未來台灣共同政治生活的想像與討論,當時的數場憲政草根論壇,以及要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言猶在耳。公民憲政會議意味著社會成員不再是被動地接受針對政治生活之基本結構的設計與消極地參與以政黨(或政黨領導人)之意志為主的憲政改革主張。它意味著奠基在憲法以及其所欲架構的政治與經濟生活形式,應由台灣人民一同參與跟創造。這樣的構想雖理論上常見,但實踐上卻是稀少的。台灣歷經數次憲改,但從未有一次是像318運動之後由底層民間扎根,由下而上匯集意見、思辯議題、交流立場與收整看法。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的成立,也意味著這種主動參與、由下而上的憲政想像是有可能從公民社會實踐踏入憲政時刻的規範創造階段。

任何抽象的憲法規範條文都預設了某種具體的生活方式,這是規範中的社會想像。但這不僅是預設而已,具體生活方式以及對於共同未來的想像所可達成的是將抽象法規範與普遍理念的實踐空間給撐開來!在這個脈絡下,公民憲政會議不只是對於憲法改革的呼喚與意見匯集的審議方式,它是一群社會成員對於其自身具體生活方式重新尋找的過程。此類憲政會議或許不是實證法意義下的應然,但它卻是當前進行憲政改革之規範性的種子!

在當前的實證憲法框架下,「人民」往往是最後一個以二元方式表達意見的主體(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規定)。然而,若認真對待抽象憲法規範與具體生活方式之間的關係,我們就有理由思考將人民做為最後意見表達者(決定者)的制度是不是太過於粗糙,以至於忽視了公民社會的能動性。此外,最應被憲法規範所規制的行動者(例如政黨),反而是在憲法改革中擔任起議題倡議、設定與議程主導的角色(例如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章程的政黨比例),代理人問題便在此隱隱的浮現。如何確保政黨透過修憲而達成的利益與社會成員或公民社會的利益一致性,也是修憲的程序的核心問題。

或許可以從行政程序中的類比思考憲政協力義務的觀念。行政程序法中,賦予,讓行政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書或相關資料等,此為一般所稱的協力義務。從人民主權與憲政責任的角度出發,政黨也負有一種協力義務,姑且稱之為修憲協力義務:當修憲程序啟動之後,政黨作為國會多元意見的表達者之一負有看法廣納、主張形成與回應需求的作為義務。這樣的協力義務不僅包含「政黨參與」,也要求「政黨重視民間意見」,並且「促成實質的修憲審議過程」。羅爾斯曾指出, 社會合作不僅是達成成員的行動協調(coordinated activities)而已,也包含著一種互惠性的觀念,這意味著參與合作體系的成員可以藉由著遵守程序等規則,以適當的方式取得利益。簡單來說,這種社會合作就是排除了「收割」作為一種獲得利益的方式。憲改的協力義務就是一種社會合作更具體的內容與展現。本次憲改既然開端於318運動中的草根論壇,政黨沒有理由在民氣可用之後,基於自身2016的選舉考量「逃避」這一年多來的民間意見的匯集與共識,甚或算計式地不顧利益衝突直接將中央政府體制以及行政與立法之互動關係作為主要改革對象,藉以獲取最大政治紅利。

要求政黨基於其自身的憲政責任、主動參與與回應人民的憲改主張與需求是良善憲政制度得以充實運作的前提。許多公民團體在過去一年間舉辦了許多憲政議題的討論與更進一步落實之可能,其中包含了幾個具體主張,例如降低修憲門檻以落實人民主權、投票權年紀將為十八歲、國會選制改革,以及反對各政黨草率地在2016年處理中央政府體制的議題,因為涉及到政黨作為政治角力以及憲政責任間的利益衝突。因此也反對片面通過「恢復閣揆同意權」的修憲案。閣揆同意權運作的前提在於,國會具有良善運作與監督的功能,然而在過去幾年我們見到的是國會效能不彰、屢次無法執行監督制衡的功能。若可以先從改革國會選制,建構一條思辨與價值匯聚的場域,而非一個原則妥協的場域。如此不僅可將社會多元聲音傳達至(channeled)政治對話之中,也有助於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建構多元價值的集體意志。政黨作為國會意志的主要影響者,應該重視其自身在憲政秩序以及自身的憲政責任,積極將國會改革納入憲改清單之中!

將於5月2日所舉辦的「臺灣憲改藍圖會議」,便是希望針對憲改議題達成共識並付諸行動。不同於一般學術會議,此藍圖已經醞釀了一年多了。試想,我們有多少時間持續地關注憲政議題一年多之久呢?但從去年的318運動之後,人們逐漸發現到憲法規範與具體生活方式產生如此大的落差時,與仍舊期待著憲法仍然是人民的憲法時,許多人在過去一年中已透過非多數決為主導之審議方式表達自身的意見,並企求共識!因此我們希望,不僅各個政黨應該基於自身的憲政責任積極參與,也邀請有興趣的公民一同參與這場由下而上的憲政改革過程,在具體的行動中實現憲法的規範性與我們對於未來的憲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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