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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與死刑(一):基督宗教反對死刑?

圖、文/基督宗教與死刑之錯綜複雜的迷宮地圖

基督宗教反對死刑?

沒錯,這幾乎是當前天主教與基督新教主流教派的共識。

天主教這方面可以列舉出的明確證據,包括有1999年一月,天主教教宗若望保祿二世(Pope John Paul Ⅱ)前往美國聖路易訪問期間,在公開演說時的最高層脫稿演出,直斥死刑是「殘忍且不必要的」刑罰。緊跟著,是美國主教們發表的一系列聲明,要求暫緩執行死刑,如果沒有開門見山擺明主張全面廢除死刑的話。2001年,美國天主教主教團更發表了「支持生命文化的教牧方案」(Pastoral Plan for Pro-Life Activities)。在這個同時,教宗和美國天主教的主教們更數次在死囚處決前,籲請美國仍舊保有死刑的州政府予以特赦,其中還包括了惡名昭彰的連續殺人凶手提摩太.麥克維(Timothy McVeigh)。

天主教會官方的種種聲明與立場,並不是得來全不費功夫的、天上掉下來的啟示。從有死刑以來,神學界一直都有反對死刑的聲音,少數,非主流,但並非不存在。特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鑑於在納粹德國和史達林治下的蘇維埃,死刑活脫脫作為國家暴力的具象表徵,教會官方在1992年第一版的<天主教教義問答>(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的2266與2267條,這樣說:

「大公教會的傳統教導體認合法的公眾權威有權也有責依著罪行的嚴重程度施以刑罰,好懲奸罰惡,在至為嚴重的案件中,不排除死刑的施用。」

「倘若不流血的刑罰便可以充分捍衛生命,公眾秩序,及人身安全,免遭侵害,公眾權威應當自我節制,只使用不流血的刑罰,因為這些刑罰更能切合公共利益的具體處境,且更符應人性尊嚴的要求。」

1995年,教宗更在<生命的福音通諭>(Evangelium vitae)進一步直接指出,縱使公眾權威必須施以夠重的刑罰來維護公共秩序及人民的安全,並讓加害者有機會獲得重建:

「刑罰的本質及範圍必須仔細地評估並裁定,且除非絕對必要,換言之,除非(動用死刑)再無他法捍衛社會的情況,否則不應走到處決加害者的極端。不過,現今由於刑罰體制持續穩定改進,這樣的情況若不是事實上根本不存在,也非常地罕見。」

秉持這樣的見解,1997年的<天主教教義問答>2266條不但取消了原有的「不排除死刑的施用」,2267條更修改如下:

「在假定了犯罪方的身分和責任得充分確認的情況下,大公教會的傳統教導並不排除訴諸死刑,倘若這是唯一可能有效捍衛他人生命免於不法侵害的話。

不過,如果非致命的刑罰便得以充分捍衛他人生命免於侵害者之手,當權將自限於非致命刑罰,由於這些刑罰更切合公共福祉的實際情況,且更與人性尊嚴相符。

事實上,今日政府己有可能有效預防犯罪,讓犯罪者無法再造成傷害,而不需要確實剝奪他贖罪的可能。絕對必要去處決加害者的情況,如若不是事實上根本不存在,也是非常罕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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