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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民團質疑:監察院長趕結案大清倉?

文 / 松菸護樹志工團、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等團體

監察院長違背社會期待的言論與行為,自王建煊時期就爭議不斷,昨(6日)第四屆監察委員李復甸於媒體投書,表示『監察院以「盡速有效處理本院第三、四屆,調查意見函請改善及糾正未結案」為名,張博雅院長下令把前兩屆查過的案都清倉結案,引發反彈。調查官不敢違抗院長命令,為了卸責,簽結報告上乾脆劈頭就寫「105年1月14日奉院長核定……辦理。」』。李復甸委員痛批:『年初選舉國民黨大敗,眼見行政院5月即將全面改組,政黨輪替之後更可由監察制度發覺先前行政上的缺失與官員之違失,亟予改正。監察院急於將前屆委員所查案件簽結,難道真的為護航將被輪替的人與事?監察委員被稱為今之「御史」,當有其嶙峋風骨,也該盡到憲法賦予監督政府行政,芟除貪官汙吏的責任。監察院迅速結案,是在做倒店清倉大拍賣嗎?』

今(7日)上午九點,針對臺北大巨蛋弊案長期將監察院當作「開封府」陳情的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團體,齊聚監察院大門口陳情抗議,針對張博雅院長要求將前兩屆監委所查案件「清倉結案」的荒唐行為,痛批張博雅院長根本「莫名其妙」、「倒行逆施」、「干預辦案」、「違法亂紀」,並高喊口號:「違法弊端要徹查!」、「失格院長快滾蛋!」、「無法結案應嚴辦,胡亂清倉很難看」

公民團體向張博雅院長喊話:『身為院長應保持客觀中立,並積極維護監察院尊嚴與威信,立即停止「清倉結案」的荒謬行徑,別為掩蓋某些案件弊端,任意將前兩屆委員調查案件全面清倉,縱放違法失職的行政官員,否則監察院將成助長台灣社會吏治敗壞的元兇!』

上午9:50現任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也發佈新聞稿表示:「監察院錯了!」兩位委員聯名表示,張博雅院長的錯誤作為,將造成:一、有行政干預之嫌;二、會被質疑有吃案之嫌;三、監察權可能崩盤。也直言監察院全面結案的動作,是黑箱作業!
違失該查仍須查,清倉結案為哪樁?(完整新聞稿如附件一)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認為: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監察委員之產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雖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惟依同條第5項,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法第12條明定監察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同法第23條糾舉案,準用該條規定;監察法就糾正案、調查案,雖未明定院長不得指使或干涉,惟由憲法就監察委員獨立性之要求,理當不應介入。是張院長若如第四屆監察委員李復甸教授投書所述「下令把前兩屆查過的案,都清倉結案」,恐有干涉個案之嫌。

又張院長於103年8月1日上任,在104年1月27日召開的103年度工作檢討會指出,監察院對臺北市政府大巨蛋案所提糾正案,陳列39項違失,近來獲得社會高度關切及認同,這是對監察權行使績效的肯定,監察院對於調查案及糾正案所列行政機關的各項缺失,應持續列管、積極追蹤,並要求各機關在2至3個月內回覆改善情形。 同年8月21日監察院新聞稿:「臺北市政府多次向監察院函復大巨蛋案改善情形,惟仍有下列2項缺失:一、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後,同意其重提投資計畫書,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之違失。二、該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議約條文內容,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或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前揭新聞稿指出的2項缺失,迄今仍未見改善,過去將大巨蛋糾正案列為社會對監察權行使績效肯定之政績,目前問題尚未解決,豈能倉促結案?

另98年9月10日監察院098教正0018糾正案,糾正工程會及台北市政府「後」,關心大巨蛋爭議之民間團體仍繼續蒐集、提供更多新事證,向監察院陳訴該案弊端,就人民其後提出之陳訴內容,自應詳加調查,做出適法處置,不應止於98年糾正案改善情形之追蹤。 況大巨蛋案諸多爭議涉及總統馬英九台北市市長任內之決策,從「轉型正義」角度,若馬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無法在馬總統任內查明,至少該留待下屆總統上任後,繼續釐清,而非在政黨輪替前之敏感時機,倉促結案。

「失格」院長讓「開封府」蒙塵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游藝表示,監察院是全國最高監察機關,當人民有冤難申的時候,常常是幫人民討回公道的最後一道防線,監院彷若現代「開封府」,監委則有如現代「包青天」。根據監察院所公告103年監察統計資料分析,97年8月至103年底,共接獲人民書狀14萬0288件。其中「陳情書狀」11萬9686件,扣除「同一案併案處理」與「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的案件後,據以派查共有2934件,調查後「認無違失函覆陳情人」僅118件。換言之,立案調查的案件至少有百分之96是有違失的,顯見行政機關違法濫權的狀況非常嚴重,亟需監察院積極運作予以制衡,彰顯公平正義的重要性。
游藝表示,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第四屆監察院共通過糾正案1158件,313件尚未結案,其中受社會關注未結案件有:美河市弊案(101交正0017)、林口A7合宜住宅土地強徵案(101內正0020)、蘭嶼核廢料輻射外洩案(101財正0035)、北市違法解聘蕭曉玲教師案(案號102教正0005)、建國百年夢想家案(102教正0018)、毒澱粉案(102財正0058)、兒童受虐案(102內正0027)……。
游藝表示,以大巨蛋為例,98年監院提出糾正,北市府歷經數年均未有任何改善,卻在103年第四屆委員卸任前,遭監院以「函請行政院自行列管」的方式結案,至今相關爭議仍持續上演,但監察院糾正案早已無人聞問。
張博雅院長不積極依據監察法所賦予之職權,盡力為人民討回公道,卻倒行逆施、反其道而行,要求將前兩屆監委所查案件「清倉結案」;這麼多社會關注、不公不義、需要監察院積極查辦追究責任的案件,若真的配合張院長下令清倉結案來辦理,可預期都將如大巨蛋案般石沈大海、音訊全無,此舉無異是讓「開封府」蒙塵。游藝痛批:『張院長若志不在此,何須當個「失格」又尸位素餐的院長,趕快告老請辭歸鄉吧!。』
行政院裝死,監察院裝瞎,誰來糾正?

游藝表示,2009年監察院以「大巨蛋議約大幅修改BOT契約」、「變更協力廠商同時變更投資計畫書」為由,糾正臺北市政府,同時明列契約修改的「39項缺失」,依據監察法規定,北市府應於兩個月內完成改善,若未改善監察院可提出糾舉或彈劾,但監察院提出糾正已經六年半,北市府至今都還沒完成任何改善,監察院也毫無任何作為,去年8月挨轟時僅回應「已於103年7月11日函請行政院自行列管」,難道整個糾正案歷經六年毫無改善,最後竟然不了了之無人受罰?難道大巨蛋BOT契約的簽約者馬英九總統,其轄下的行政院敢「列管」馬總統在馬市長任內孵的黑心大弊蛋嗎?
游藝表示,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彈劾)或第十九條(糾舉)之規定辦理。」
游藝痛批,監察院本應依監察法對台北市政府相關違失人員,進行彈劾或糾舉,卻在無任何實質改善的情況下「函轉行政機關自行列管」,問題是,監察法有賦予監察院「函轉自行列管」的法源依據嗎?當行政院「裝死」不處理的時候,監察院只能「裝瞎」視而不見嗎?如果連監察院都不遵守監察法,那監察院還有存在的必要嗎?呼籲監察院不要遇到總統就轉彎,趕快依法究辦大巨蛋糾正案未改善的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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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新 聞 稿

針對前監委李復甸投書〈監察院倒店清倉大拍賣〉一文,我們有幾點說明如下:

一、有行政干預之嫌:
今年1月中旬由張博雅院長發出對已卸任委員的調查報告,全面檢討結案的簽文,我們事先都不知情,我們是在一份文件的附件中意外發現,因此分別在委員會表達關切並討論,委員(不只我們兩人)紛紛要求院方說明。因為事涉行政權是否干預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我們強調應該在談話會、院會中公開討論。

二、會被質疑有吃案之嫌:
上周二多位委員當面再向張院長表達這個做法不妥,要被檢驗,但仍無法阻止監察院全面結案的動作。 連任的資深委員指出第四屆委員要卸任前,很慎重地檢視自己的調查報告是否要結案?留下來的調查報告是卸任委員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改善,或者人權尚未獲得伸張,不能草率結案。甚至還把未結的案件「託孤」給連任的委員,因此「不應該結案而被結案,比應該結案而未結案,影響更大」。換言之,不應該結案而被結案,會被質疑有吃案之嫌。 我們也以江國慶案為例,說明這是經歷第三、第四兩屆監察院接力、合作才洗刷的冤情案件,還江家公道,如果只求結案率,一旦被結案,基於一案不兩查,這個冤情就沒有機會洗刷。何況無法結案並非調查官怠惰,有時是因為啟動調查時間太晚、人事更動、證據被破壞或隱藏,導致案件遲延無法在限期內釐清。

三、監察權可能崩盤:
院方面對委員的質疑強調是行政人員執行不當引起的誤會。但事實上,上周召開的財經委員會、內少委員會卻變成清倉結案大會,其中一天提出的結案案件有28件。在震驚中我們才發現,原來監察院的委員會奉命發文給所有的調查官,問他們是否結案?這種做法調查官能不提出結案嗎?難怪調查官人心惶惶,擔心不結案有考績問題,對內已形成寒蟬效應。對外的挑戰更大,監察院的簽文要求3年結案為原則,有委員就問如此一來,行政機關只要拖過3年就過關了,監察權還有用嗎? 更可議的是委員會根據張院長的簽文,發文給調查官詢問是否結案的公文,連委員會的召集人都不知道,行政介入至此,實在令人遺憾。從張院長批可的簽文,到委員會發給調查官結案的公文,在在涉及監察權的行使,但做為監察委員,我們都沒被告知。事後發現也阻擋不下,連要求在公開會議中討論也未見安排。 因此我們要說這件事情,監察院是錯了!是黑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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