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外稿, 教育

面對隨機殺人事件─人權法治教育的幾點反思

文 / 林佳範(師大公領系教授)

隨機殺人事件,在媒體的強力報導下,引起社會的恐懼與不安,廢死與人權,很容易又成為社會怨氣發洩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人權與法治教育,不僅難以進行,甚至被扭曲,學校或老師該如何和學生談此事件,茲提供幾點反思如下:

一、人權保障在保護誰?很多人在此時會質疑,主張人權者僅考慮到「加害者」的人權,而忽略「被害者」的人權,但真的是這樣嗎?根據定義,人權不是指能超越種族、國籍、宗教、性別、階級等等,只要是人而其人性尊嚴,都不可被侵犯或踐踏者,這裡的「人」不應區別「加害者」或「被害者」,不是嗎?在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告能請律師辯護或保持緘默等權利,僅係保障所有的人,能有一個公平的審判程序所必要者,並非獨厚任何人。因此,在未被公平審判認定其罪責前,任何人在法律上皆假定其無罪,既然法律上仍未定罪,其所謂「加害人」仍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尚非法律上罪犯,前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並非在保護「罪犯」。

二、廢除死刑在保護誰?廢除死刑就不是前揭所謂「公平程序」的問題,而係縱放法律上的「罪犯」,不是嗎?已經被確定罪責的罪犯,不是應被伏法才對嗎?那人權保障不是在保護罪犯嗎?首先,人權保障主張廢除死刑,並非即意謂罪犯不需被處罰,其仍需為其行為負責,甚至被剝奪其自由,而死刑乃進一步剝奪人最基本的生命,不僅在誤判情況下難以回復,手段上殘酷與嚴厲,而與人權的核心價值相違。廢除死刑使受死刑宣判者得以免死,表面上在保護受刑人,但如同人權的普遍性主張,其係在保護所有的人,皆不應被恣意的殺害,縱使以國家法律或社會正義之名。廢死所主張的人權價值,當然反對加害人的殺人行為,也譴責國家的同樣行為。

三、治亂世用重典好嗎?為避免隨機殺人事件,增加「殺十二歲以下兒童,處死刑」的罰則,好嗎?這種想法,似乎是很多人的直覺反應,其欲使用重典來嚇阻犯罪,但事實是我們仍有死刑之宣判且有執行,仍無法阻擋類似的情形不斷發生,其似乎不是有效的答案。再者,我國在〈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一項即已有針對兒童犯罪之加重處罰規定,且若無正當理由而限制被害人係十二歲的兒童,亦擾亂刑法的罪責相當之原則。最後,這種強調刑罰的威嚇思想,與建立在人權保障價值的近代刑法理念所主張之「刑罰謙抑」原則相違背。

四、主張人權,可以避免隨機殺人事件嗎?人權價值,強調每個人的人性尊嚴都必須被尊重,當然亦包括社會的邊緣人,如精神病患、更生人、失業的人、社會上弱勢的人、被社會孤立或拋棄的人等等。會有隨機殺人的行為,其往往已喪失在社會中的歸屬感或社群的連結感,不管是在家庭、社區、學校、職場等社群,當有人已逐漸脫離社群,不管是何原因,伸出我們的手,一聲問候或一個笑容,讓他們感受到社群的溫暖,而不是對立或仇視,協助他們能在社群中受重視或被尊重,重新建立他們在社群的歸屬感,若有精神疾病者,協助其就醫或獲得照護,或許可以避免或降低這種隨機殺人事件。

近代人權法治的價值,反對製造社群間的仇恨、對立、殺戮、傷害,適逢社會遭遇重大治安事件如隨機殺人,人權或廢死的主張者,反而成為社會出氣的箭靶,可是,雖然困難,面對有關人權價值的扭曲理解,更必須加以澄清。甚者,透過價值的對話或討論,降低社會的對立或仇恨,才是彰顯與落實人權所主張之尊重與包容。關心周遭的邊緣人,在社會中拉他們一把而非在法律上加重處罰,才是社會安全的保障,這是人權的主張,但你可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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