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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反同婚立法、還政於民憲改行動」請停止鼓吹針對跨性別的騷擾與暴力

文/吳馨恩

中華世界大同幸福勞動聯盟於11/1211/13在凱道,辦了一場「反同性婚姻立法、還政於民憲改行動」,希望婚姻平權訴諸公投,實質上就是反對婚姻平權。這個月是跨性別月,11/20是國際跨性別紀念日,世界各地包含台灣都有相關活動,為紀念跨性別者遭受暴力或歧視自殺而死,希望社會上能終止對跨性別者的暴力對待。 然而這些人反其道而行,大肆宣揚鼓吹針對LGBTQIA的歧視、騷擾與暴力,該活動所發布的文宣中,出現了第1點「女性廁所出現男人,妳報警不再有人理妳」 2點「三溫暖女性房有人掏出男性生殖器也是合法」 的說法,顯然是針對跨性別族群,特別是備受爭議的「依認同使用廁所/更衣室」議題

有些事情必須釐清,法律上從未規範「長什麼性器要使用什麼廁所/更衣室」,也就是說第1點跟第2點本來就是合法的,也很多女性會因女廁爆滿而上男廁、異性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共用廁所或清潔人員出入異性廁所,這些本來就不違法、也不該違法。而且無論是什麼性別、在什麼廁所,只要涉及偷窺、暴露、性騷擾與性暴力,報警或申訴一定會處理

不僅如此,跨性別一向是最容易在廁所、更衣室等隱私空間受到侵犯的族群。許多歧視者會以「預防犯罪」、「保護婦幼」的名義對跨性別者施以性與身體侵犯,從偷窺偷拍到暴力驅逐甚或性侵犯都有,根據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威廉研究中心做的一份調查,68%的跨性別人士在廁所裏受到過語言騷擾,9%的人表示至少經歷過一次身體侵害。因此,跨性別族群比多數人更注重空間與身體隱私,多數跨性別者並不會任意暴露身體(不是單純裸露)等侵犯他人的行徑

依法而言,跨性別女性(出生性別為男性,心理認同女性,簡稱「跨女」)進入女廁,即使是進入女裸湯,如果有個順女(出生性別與心理認同皆為女性,簡稱「順女」)感到不舒服,這並無法成立性騷擾,因為根本沒有「侵犯行徑」(言語或肢體)與「性別歧視」,否則男人也可以申訴沒穿胸罩的女人、小乳房的女人也可以申訴大乳房的女人性騷擾了。強調「感到不舒服就是性騷擾」是針對異性戀男人處於社會優勢,經常傷害其他性別的感受,而不是合理化對弱勢族群的偏見與歧視

相反地,如果該名順女對跨女說出「好噁心」、「妳/你怎麼可以出現在這裡?」之類的歧視羞辱,或者是惡意「性別錯稱」使用跨性別者不認同的性別稱謂/代名詞/名字進行稱呼,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點所定義的「敵意環境性騷擾」,可罰鍰110萬;若強制跨女離開女廁或去男廁,則可以依照刑法強制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有侵犯身體界線「驗明正身」的舉動,更可能有性騷擾、強制觸摸罪、強制猥褻罪或強制性交罪的刑責與民事賠償。 因此,該活動打壓跨性別如廁權就是鼓吹針對跨性別的性騷擾與暴力,以及整個強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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