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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邊伸社宅援手、邊開迫遷怪手 林彥彤:《住宅法》未實質保障居住權

成允華 / 整理

政府以《住宅法》對人民伸出「援手」,提供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等,保障其居住權;但是政府也以「迫遷」對人民祭出「怪手」,要求強迫搬離、拆除房屋等,威脅其居住權。

我國唯一明確寫出「居住為基本人權」的法律 —《住宅法》,該如何避免這樣矛盾、弔詭的現象、真正保障人民之居住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月16日初審通過的《住宅法》修正草案,遭多個自救團體批評此只「做半套」。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他將從他投入反迫遷運動的起點講起,深談台灣的迫遷問題,討論《住宅法》須如何正視迫遷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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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紹興案對「違建」有新認知 林彥彤投入反迫遷

「一開始只是覺得奇怪,為什麼住在那裡幾十年的居民會突然被要求拆遷,還被罰不當得利,想知道怎麼一回事。」林彥彤從「紹興社區」一案開始認識迫遷議題,一開始他對居住權相關知識不了解,甚至不清楚違建的定義;後來,他去認識這一切脈絡,他說道,所有未符合建築法規的都可叫違建,但有種違建是很特別的,「例如紹興社區、華光社區,它們其實都是歷史的產物。」

林彥彤解釋,1945年後大量戰後移民隨國民政府來台,當時政府接收日本政府的財產,擁有許多公有土地;1960、1970年代,大批城鄉移民來到台北市求生,無地棲身的他們於是在公有土地上搭建房子,而國家同時也默許、仰賴這些非法住宅以解決住宅問題。

林彥彤說明,但是近年來台灣財政較為困難,政府開始以迫遷的手段對待這些住戶,他提到,住在這些社區的人通常社經環境不算太好,政府除了要他們拆遷,也罰其繳交不當得利。由於感受到當中的不公平、認知迫遷背後的脈絡,林彥彤開始投入反迫遷運動。

四類型迫遷:舊違建、都更、土徵、重劃

林彥彤持續關注許多迫遷案,而這些不同的案例有什麼樣的共同性?面對主持人管中祥的提問,林彥彤首先列出四種迫遷類型:

1.舊違建 (非正規住居)
2.都市更新
3.土地徵收
4.市地重劃

林彥彤指出,這四種制度背後邏輯不太一樣,但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這三項的邏輯較相似,皆為內政部所管,基本上是調整地目或空間使用,使空間的單位價值上升,例如農地變建地、老公寓變豪宅,價值上升使得原地主持有的坪數變少,甚至被迫搬遷。

而「舊違建」則為財政部所管,林彥彤認為,這類的爭議為「所有權」凌駕於「居住權」之上的概念。他強調,這四種類型皆可能直接侵害人民的居住權。

質疑《住宅法》未詳盡規範居住權內涵

為達成總統蔡英文宣示8年內辦理20萬戶社會住宅的政見、落實居住正義,行政院在9月1日通過草案函送立法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月16號初審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

《住宅法》的目的包括落實居住正義、透過社會住宅保障弱勢身分等,林彥彤聲明自己對《住宅法》的精神沒有太多意見,但他質疑其未能真正落實居住權,他強調,《住宅法》是我國唯一明確寫出居住權為基本人權的法律,但法條中卻未將居住權的內涵寫清楚,導致政府目前的作為顯得弔詭,「一手蓋社會住宅照顧弱勢,另一手利用開發迫遷弱勢;一手解決社會問題、另一手製造社會問題。」

林彥彤針對《住宅法》提出他認為應納入修正的部分:

一、社會住宅提供身分應包括「受迫遷戶」住宅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左為修正條文、右為現行條文。
住宅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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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左為修正條文、右為現行條文。

《住宅法》修正草案第4條,提供一定比率的社會住宅予12類身分者,其中包括低收戶、身心障礙者等,林彥彤提出,希望在這12類身分中加入「受迫遷者」。

他指出,因為在財產權至上的邏輯下,受迫遷的舊有違建住戶完全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他認為,沒有產權的迫遷戶也該被保障。

林彥彤也提起紹興社區受迫遷的經驗,當時的地主台大雖然相對較願意嘗試給予保障,但台大也提出,目前沒有法規能讓他們去保障這些迫遷戶。林彥彤說,若能將受迫遷戶納入12類身分中,對於願意改變的行政機關會是很有利的工具。

林彥彤指出,但內政部認為受迫遷戶定義不夠明確,所以這項主張未被採納。

二、《住宅法》應明訂迫遷三要件、禁止租屋歧視原則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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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左為修正條文、中為現行條文、右為說明

另外,林彥彤認為《住宅法》修正條文第55條(現行條文第45條)簡略,針對「禁止迫遷」與「禁止居住歧視」的規範不夠詳盡。

林彥彤解釋,居住權要保障的是「長期穩定的居住狀態」,若政府要其強制搬離,則必須符合三要件,他提出:

1.重大且必要之公益目的、必要之最後手段。
2.真誠協商、真正溝通。
3.國家要確保受迫遷者能找到相應其原本生活水準的住宅。

林彥彤提出,應將此三要件直接寫入《住宅法》第45條條文中,他說,雖然不可能解決所有台灣迫遷問題,但這會是對行政機關的重要宣示,也會是未來行政機關訂定後續相關辦法的參考,更能賦予受迫遷者訴訟上的基本權利。

另外,林彥彤坦言「禁止租屋歧視」是棘手的問題,因為即使在法規中規範,實務上也難以防範房東租屋時的歧視現象,「但是希望將原則性的精神修進條文中,作為其他部會執行相關政策時能思考的方向。」

而對於《住宅法》修正條文第55條(現行條文第45條),內政部目前僅採納將兩公約的內涵納入條文。

盼《住宅法》訂中心思想 相關修法得以依循

林彥彤談到,現今土地與居住相關政策分散、缺乏中心思想,而《住宅法》是實務上最有可能納入中心思想的法條,希望能在《住宅法》中訂定立法精神,使相關修法得以遵循,可惜內政部對此抗拒很大,此次修法僅採納反迫遷連線提出的一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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