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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不慎成遊民──日本同志用法律解決關係問題

圖:女同志山川真弓因分手時無法請求之前跟女友合買的房產,「全部的財產只剩這樣。」(出自ホウドウキョク「LGBT LIFE」

文/宋瑞文

「(指著幾包塑膠袋說)這是我當時的所有財產。」「是垃圾吧。」在富士電視台的網路同志節目裡,身為女同志的山川真弓,分享自己因為交往時沒做好財產分際的經驗談,她在分手時被趕出和前女友合買的屋子,因為是以女友名義購買的關係,無法請求財產權,一時居無定所、淪落網咖,為避免這樣的憾事,她和老同團體事務長永易至文一起介紹,如何利用法律解決和(同性)伴侶之間的種種問題,這也是老同運動的一部份。

圖說:以伴侶契約書(準婚姻契約書)達成接近於婚姻的種種權利義務關係。(出自「LifePoint」)

不管交往或老後,該處理的權利義務問題,不少日本同志組織都有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也可以在諮詢後進一步做成法律契約。以「LifePoint」這個同志組織來說,可以諮詢的契約種類就有伴侶契約書(作為民事契約的一種)、任意指定成年監護人契約書(參考前作「日本老同運動之成年監護制度」)、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書、遺書、死後贈與契約書、尊嚴死公證證書、養子緣組(以領養關係建立家人身份)等等,另外還有醫療意思表示書,以備伴侶醫療場合之用。而且不只同志組織在做,一般行政書士事務所也歡迎同志顧客前往洽詢。

以伴侶契約書來說,不管是一般夫妻的義務項目、性忠貞的有無、繼承權的行使等等,都可以透過契約來規範,而且比法律強制的婚姻權利義務自由度更大「可以讓彼此不感到壓力,只就有必要成立的項目來訂定」「離婚也比較容易」;要達成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除了訂定契約,在日本還有養子緣組等法律方法,但各有利弊,「沒有標準答案。」

圖片:一般夫婦也會利用契約,規範收入管理、照顧親人、育兒等事項。不過,日本民法規定,(關係良好的)夫婦隨時可以取消契約。(出自ホウドウキョク「LGBT LIFE」

既然是法律允許的權力,運用契約經營生活的(異性戀)夫婦也大有人在。據報導「滋賀縣草津市一對夫婦,在結婚時便委由行政書士訂定契約,內容有16條,包括生活費、回娘家、外遇賠償金等。」「東京都羽村市的一對夫婦,每年在結婚紀念日都會更新契約,意見不一的時候,會再冷靜地商量。且太太在契約最後加上,『夫婦要尊重彼此的隱私,不可以指揮對方的生活方式。』」

在台灣,也有同志運用法律制定和另一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名的例子像是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不過,日本的狀況不見得適用於台灣,比方台灣沒有的、因日劇「逃避雖然可恥但有用」而受到注意的事實婚制度等。

日劇「約會~戀愛是什麼呢?」男女主角訂定鉅細靡遺的婚姻契約書。(出處:富士電視台官網

或者是台灣也有,但內涵不完全相合的成年監護制度,目前台灣還不能在意思能力健全(意識正常、未失智)時指定監護人,台灣在立法上雖然進步到可以指定社會福利機構為監護人(同志團體應該也能擔任),但實務上幾乎都是親屬擔任,日本卻有4成4為第三人,論者指出,「(台灣)需要讓家務事從無償的親屬間義務中解放而出,從其個人而非親屬出發。」

關於如何利用法律,來定義同性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決可能遭遇的種種問題,台灣雖然偶爾有活動座談論及,但尚無機構常態提供諮詢、直接做成法律文件,而日本則是不分異同,或者由行政書士,或者由具備行政書士的同志團體服務。顯然,台灣同志團體若要比照辦理,需要雇用專業的法律人才。

日本老同團體推薦的法律文件「醫療意思表示書」,在自己遭遇意外或急病無法表示意思之時,委由他人(如伴侶)代行。(出自ホウドウキョク「LGBT LIFE」

雖說婚姻是終身大事,但瞭解並仔細考慮過其中權利義務的人,並不算多,反之,像作家瓊瑤與其繼子女,在決定其夫之醫療決定時的紛爭,倒是時有所聞(參考上圖「醫療意思表示書」);而不受現行婚姻法律保障的同志,若要利用契約替代,在跳脫婚姻神話的狀況下,勢必要「三思而後行」,未嘗不是一件好事,換個角度想,或許真正履行了──婚姻作為終身大事的意義與份量。

*本專欄「台日同志新聞」,出自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專案,由公眾集資完成,作者於每年3~4月間募款,歡迎來年繼續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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