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日日春敗訴、迫遷在即 要求北市府徵收文萌樓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2006年因性產業歷史記憶地區及反廢娼運動中心而指定台北市市定古蹟的「文萌樓」,6年前(2011)由投資客夫妻林麗萍、劉順發以330萬買下後,向經營文萌樓11年的妓運團體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提告民事訴訟「無權占有」,要求日日春協搬遷。最高法院在5月16日判決日日春協會敗訴,屋主代理人蔡玉奎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判決出爐後確定可以把日日春協會趕走,可說是為林、劉兩人「出一口氣」。

日日春協會5月26日前往台北市政府前開記者會表示,最高法院判決投資客勝訴形同「對古蹟判下死刑」,法院僅針對私有財產權作判決,無法彰顯公有古蹟使用權的重要性。協會秘書郭姵妤認為,由於文萌樓能夠被指定古蹟,就是在於其過往反廢娼運動中心的歷史脈絡,屋主勝訴後隨時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協會搬遷,嚴重侵害古蹟軟體價值,徒留硬體空殼。協會要求台北市文化局應立即徵收文萌樓,維護古蹟內涵存續。

日日春協會秘書郭姵妤(左)、文化局接陳情代表(右)

古蹟文萌樓 因人而指定

位於大同區歸綏街的文萌樓,1941年時是公娼館所在地。1997年時遭當時的市長陳水扁廢娼,性工作者組成自救會抗爭,就在文萌樓作為抗爭基地,捍衛工作權。1999年自救會轉型成日日春協會,在文萌樓持續推動性產業相關政策研究,並在2006年推動文萌樓為市定古蹟。協會秘書郭姵妤表示,文萌樓之所以被指定為古蹟不只是硬體屋殼空間多有歷史價值,而是身為公娼運動基地的軟體價值。「文萌樓、日日春協會與公娼運動,三者密不可分。」

日日春協會質疑,新屋主林麗萍夫妻兩人是看上古蹟容積移轉獲利約1800萬,而非維護古蹟價值。尤其林麗萍是甲金不動產負責人,經營房地產投資買賣,也經營「容積買賣119網站」,專營古蹟容積買賣及道路用地容積買賣,應向大眾開誠佈公說明 買下古蹟的目的是什麼。

文化局「三階段論」回應日日春敗訴

台北市文化局局長鍾永豐在判決出爐後,剛好在台北市議會接受議員質詢,他表示後續會要求屋主善盡古蹟維護責任,如果屋主不作為,可以與屋主協議價購或強制徵收。日日春協會批評,文化局長的「三階段論」就是拖延的過程,文化局首先要求屋主林麗萍負起管理維護責任,早在2014年就「演過一次」了,由於林麗萍計畫不當,當時遭文化局判賠30萬,林麗萍提起行政訴願後,直至去年台北市政府勝訴,才確認林麗萍管理維護不當。

第二階段的「協議價購」,郭姵妤提到,屋主代理人蔡玉奎透露去年文化局就與屋主進行過協議價購,屋主認為訴訟還在進行,也不想在日日春協會還在使用文萌樓的情況下交給文化局。據悉文化局以500萬價格談協議價購,日日春認為屋主協議破局是因為與預期獲利1800萬差太多。

郭姵妤呼籲文化局,文萌樓已經是處在最危急的時刻,日日春協會作為長期經營管理維護的團體,將無法繼續在文萌樓告訴大眾性工作者在這個歷史基地抗爭的故事,而不管是要求屋主盡管理維護責任或是進行協議價購都已經做過了,文化局長鐘永豐仍以拖待變,協會不能認同,要求文化局應一步到位的強制徵收。「鍾局長沒有從過往6年經驗學到教訓嗎?」

日日春協會成員庄島以良子表示,等到判決書正式收到後,屋主隨時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權力,而且對於趕走日日春協會的態度是很明顯的。「法院僅針對私有財產權作判決,很可惜無法針對公有古蹟使用權作判斷,我們還會找鍾局長詢問如何因應。」

以良子說,政府應展現保護公有古蹟的立場。古蹟雖然有其價值,然而大眾或投資客都是順著私有財產的利潤邏輯來取得,應思考保存古蹟價值不只有市場買賣,否則即便是協議價購也只談利益,無法彰顯古蹟內涵價值。

延伸閱讀:《燦爛時光會客室》第二十五集:投資客驅趕日日春?妓運古蹟文萌樓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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