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

同樣是人,為什麼障礙者的文化權利沒有保障?

圖 / anjan58

文 / 管中祥

文化部計劃完成新版的「文化政策白皮書」,和過去不同是,他們在各地舉行分區會議,開放公民提案,希望能結合民間、第三部門與公部門形成協力治理的網絡,讓公民共同書寫,成為公民文化運動。

目前有二十多項民間提案,其中「用『無障礙』與『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權』的核心價值,作為提升文化包容力的驅動力」一案,點出了身心障礙者在現有文化空間使用及文化參與上所面臨的窘境。

提案指出,台灣社會習慣用醫療、復健或福利的角度來看待、解讀身心障礙者,卻鮮少從「多元文化」的觀點正視身心障礙社群的主體性。所以他們主張,制定文化政策時須廣泛諮詢障礙者、障礙研究學相關工作者、學者;所有公部門招標或委託的場館和活動,必須將「無障礙軟硬體相關服務與措施」做為承接業務或執行活動時的必要條件,同時補助獎勵障礙者或團體赴國外學習,受獎者回國後加入文化平權推動工作。

文化是一種身份認同,也是一種權利,不論是文化展演、文化觀賞,甚至大眾娛樂都應該是受到政策保障。例如,現在原住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設立,或者央廣及市政電台製播的新移民節目,便是透過制度保障特定族群的文化權利。不過,文化的差異並不只是種族或族群問題,不同的性別、階級、年齡皆不相同,不同的身心狀況者的文化權利也須保障。

例如,幾年前國家戲劇院及音樂廳整修時就被批評座椅設計未能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有關輪椅觀眾席位規定。國家戲劇院總共有1524席座位,依法得設置12席的輪椅觀眾席,但卻只有5席的無障礙觀眾席,而國家音樂廳共有2064個座位,也僅只有6個輪椅席,並且被安排在視線較差的位置。換句話說,即使身障者從家裡好不容易穿越車水馬龍的都市叢林來到國家戲劇院或音樂廳,卻可能因為空間的設計而無法參與文化活動。

這樣的情況並不只發生在具有高雅文化特徵的文化空間,日常生活裡的大眾娛樂也是如此。

不論是花錢付費的收視戶,或者是享用公共電波資源的電視觀眾,如果你是視障者,並無法和明眼人享有同樣的收視權益。或許有人覺得奇怪,視障者明明看不見,怎麼可能在和明眼人一樣看電視。雖然視障雖然看不到,但卻聽得到,如果畫面中的動作、場景不能「看」,是不是至少可以滿足他們「聽」的權利呢?

英國、美國、韓國的媒體主管機關都要求業者提供「口述影像」服務,讓視障可以「聽」電視,或者,透過隱藏性字幕或手語讓聽障者能夠「看」到對白或了解劇情發展,這都是障礙者的文化權利。

不過,即使是藝文空間的設計,或者電視節目的輔助工具都只是基本人權保障,至多也只是文化政策中基礎的視聽服務。既然文化部希望政策透過公民共同書寫,成為公民文化運動,那麼,未來在政策制定上,對文化主體也得更加開放,讓不同的文化群體諸如性別、階級、年齡、障礙者共同參與,不但較能滿足不同群體的文化權利,對於文化的想像也會更為多元、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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