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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對「教師會會務假」入法 全民買單

文/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新聞稿

教育部今天(17日)上午9:30將召開《教師法》修法最後一次討論會議,研議「教師會會務假」入法。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家盟)、全國校長協會(全校協)等教育團體表示,正職老師長期請會務假,改由代課老師代打,等於是醫院將婦產科醫生換成助產士,產婦應該要接受嗎?尤其,不用教學,全職處理會務,豈能你請假、我買單!

教育團體指出,我國工會法禁止校內工會。但不少甚至是全教總、全教產的縣市教師工會,都設置「工會學校支會」,已經有違法疑慮。實務上,更常見的是各「學校教師會」地位形同「工會」支會般的運作,工會組織更常常毫不避諱的自稱是「一套人馬,兩塊招牌」,請參見附件一。

教育團體並不樂見,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工會幹部會務假應該逐案、核實審查的前提下,竟還有特定團體試圖遊說立法,打算「包裹式一次核給」教師會會務假。

如此作法,在「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的現狀中,難保不讓教師工會藉由混沌不清的組織運作,巧妙規避最高行政法院強調的「核實給假」、「逐案審查」標準。試問,教師會屬人民團體,全國5萬5千多個人民團體會務假是否也要全民買單? 請參見附件二。

教育部10月30日《教師法》修法第二次討論會議,當時版本會被過度解釋擴及學校層級教師會,推估全國3,600多所中小學將有會超過7,200名教師會正副理事長適用。

今天會中提出新版本,適用範圍限縮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理事長、理(監)事或會務幹部,推估仍有近百名教師會幹部適用,請參見附件三。

教育團體強調,教師請假需求,現有教師請假規則都有法律保障,不必再為少數工會幹部利益加碼「包裹式一次核給」,尤其,地方政府經費拮据,8成6到9成為人事經費,更要捍衛學生權益,因此,堅決反對《教師法》惡修,避免教育經費被教師團體了。

《教師法》修法,你不知道的5大真相:

其一,會務假入法,全民買單。

窮先窮教育,苦先苦孩子《教師法》這本教育帳是怎麼算的!會務假所需經費究竟要多少?

教師薪資平均60,000元計算,100人*60,000*14.5(加考核及年終獎金)=87,000,000(「教師會會務假」一旦入法,每年全民恐將買單8千七百萬。)

國家付給老師薪水卻是辦人民團體業務,不必上課,要問問納稅人同不同意吧!

其二,正職老師長期請會務假,改由代課老師代打。

據了解,倡議明定會務假的學者強力地主張是:教師會理事、監事、或會務幹部都明訂給予會務假,而且固定(整學年)減課式的會務假是最保障學生權益的,可以安排固定代課老師,學生面對的異動比個別逐案會務假來得小。

真相是這樣嗎?真相是學校正式老師免上課,卻找找薪資2萬的鐘點教師來代課。

況且,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家長依法是孩子的利害關係人,監督學校提供專業穩定的師資,是確保孩子受教權的第一要務。

其三,偏鄉、特教的學生受教權,雪上加霜。

全台灣中小學有1/3是偏鄉學校,偏鄉中小學老師平均年資不超過5年,代課老師年年換,且平均每年招募3次以上才能找到老師。

偏鄉地區、特教領域的正職老師不務教學正業,卻為了人民團體而長期請會務假,學校是否真的能夠找到適合的代課老師?

其四,直接預設給假,迴避審查「必要性」了。

依據《教師法》第18-1條: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覈實給予。

不過,為了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教師不能在教學期間執行非教學相關的業務,教師是否要請非必要的會務假,必須接受把關,以避免違背教師法及各縣市教師聘約。

簡單來說,教師請假應該「覈實給假」而非「包裹式一次核給」!教育部研議的法案如以定額方式約定請假時間,即有違法之虞。

其五,教師會屬人民團體,教師法一旦對教師會大開方便之門,全國5萬5千多個人民團體都應一視同仁,比照給予會務假,「包裹式一次核給」,不用上班,全職處理會務假。

歸納來說,家長和校長團體認為,教師組織爭取會務假歹戲拖棚,是教師參與公共政策的最壞示範,畢竟,教師在追求自身利益之際,仍應肩負社會責任與專業良心。

教育部應優先保障教育經費用在刀口上,教師課稅後減課,每周5天16節,平均授課至多2天半,會務應該利用課餘時間處理,實不需要再請公假,這種錢一毛都不該花!更不該用人民辛苦納稅錢買單。

對於教師會會務假衍生的5項爭議,教育部不能閃躲,一定要為孩子堅持,捍衛《教師法》修法回歸到教育的初心和良心。

對於教師會會務假衍生的5項爭議,教育部不能閃躲,一定要為孩子堅持,捍衛《教師法》修法回歸到教育的初心和良心。

附件一、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成員對照表

全國教師會第八屆理事長暨幹部名單(103年)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第四屆理事長暨幹部名單(106年)
1理事長 張○○理事長張○○
2秘書長 劉○○政策部主任兼國會聯絡人 劉○○
3副秘書長 林○○法務中心執行長 林○○
4諮商輔導處副主任 林○○法務中心研究員 林○○
5諮商輔導處副主任、教學研究部副主任 殷○○專業發展中心副執行長、政策部研究員 殷○○
6社發部主任 詹○○社發部主任 詹○○
7教學研究部主任 李○○祕書長 李○○
8教學研究部副主任 陳○○專業發展中心研究員 陳○○
9網管人員 徐○○網管人員 徐○○
10秘書 蘇○○執行秘書(組織部、社發部、法規中心、集體協商、諮商輔導處) 蘇○○
11秘書 楊○○執行秘書(出納、政策部、文宣部、大專、幼教委員會)楊○○
以上11人是完全相同的

資料來源:教師團體網站http://www.nftu.org.tw/Profile/Profile04.aspx

附件二、一張表看懂教師會VS 教師工會「差異」

教師職業工會教師產業工會教師會一般人民團體
會務假勞資談判,全民買單(勝)勞資談判,全民買單(勝)教師法研議入法,全民買單(大勝)
研習工會會務運作等課程工會會務運作等課程工會會務運作等課程
補助單位教育、勞動等政府機關(勝)教育、勞動等政府機關(勝)教育、勞動等政府機關(勝)大多自籌
會費爭取政府代扣會費(勝)爭取政府代扣會費(勝)爭取政府代扣會費(勝)自行向會員收費
運作借調老師,全民買單(勝)借調老師,全民買單(勝)借調老師/「學校教師會」形同「工會支會」(勝)自聘會務人員
會務資源利用學校空間設備(勝)利用學校空間設備(勝)利用學校空間設備(勝)大多自籌租用
會務時間大多利用在校時間(勝)大多利用在校時間(勝)大多利用在校時間(勝)公餘私人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校長協會

附件三、《教師法》修法,新增「教師會會務假」入法

  第三十三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甲案: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之理事長、理(監)事或會務幹部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其請假假別、時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理事長或會務幹部,經核定長期公假處理會務者,學校應聘用代理教師,有不得已事由者,始得由申請公假處理會務教師以外之現職教師代課;且其公假處理會務所產生之聘請代理或代課教師之費用,應由教師組織自行負擔。

同時擔任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及教師工會、教師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長、理(監)事或會務幹部者,不另行給予公假處理會務。

乙案:不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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