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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 「維護龍發堂堂眾健康權倡議」連署書

主旨: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共同倡議維護龍發堂堂眾基本權益及健康權。

說明:不合法收容機構無法維護身心障礙者基本權益

台灣在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身為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免於剝削、暴力與虐待、尊重隱私及有權享有可達到之最高健康標準、適應訓練與復健等權益。而龍發堂長久以來以自創民俗療法模式收容大量精神病患,其居住環境簡陋、封閉、無個人隱私,建築物不合法,逃生消防、無障礙設施等設備未健全,環境安全堪憂,堂眾未接受精神相關訓練及復健,漠視精神障礙者基本權益。

囚禁式安置違反心理健康人權

1948年《世界衛生組織憲章》前言便開宗名義表示享受可能達到最高標準的健康,為基本人權之一。WHO提出健康與人權是緊密的「正相關關係」,違反人權所造成的健康危害,包括:性別暴力、奴役、凌虐、有害的傳統及文化等造成健康權的侵害,因此,需提昇福利人權以改善造成健康不佳的脆弱因素,包括:安全飲用水、食物與營養、受教育、獲得資訊的權利等。而龍發堂缺乏感控管理處理流程及機制,堂眾未接受現代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治療,居住環境浴廁設備不足且不符衛生標準、飲食及飲水衛生不足,缺乏醫療、護理、社工、感控、職能等專業人員,於今(106)年爆發第二類法定傳染病阿米巴痢疾、肺結核及上呼吸道等多起群聚感染事件,忽視堂眾之健康及基本居住權益。

政府積極作為以維護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權

精神疾患或其他心智功能受損者等易遭致其他人權受侵害,如:個人自主性、公民參與權、隱私權、人身或遷徙自由、基於其心理健康狀態所生之歧視或汙名等,國際人權法中亦有規定「免於精神虐待,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等之處遇的權利」,其中包括身體或精神的惡意對待,為人權公約所嚴厲禁止的,我國的精神衛生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則為保障之依歸。高雄市政府為改善良好品質之精神治療及照護內容的可取得性及保護精神疾病患者免於受到不人道及有辱人格之待遇,歷經前高雄縣與本府各局處輔導合法化,包括:「寺廟興辦計畫」、「開豐紀念基金會附設向日葵康復之家興辦計畫」;惟龍發堂態度消極,故衛生福利部核定「開豐紀念基金會附設向日葵康復之家興辦計畫」150床於105年3月31日失效。

聯合聲明團體:台灣精神醫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台灣臨床心理學會、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團體心理治療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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