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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宗教激狂法撤案 回頭是岸就是現在

文/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

跨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多個領域的51個民間團體,今日齊聚立法院共同譴責破壞台灣民主法治的宗教基本法,並提出聯合聲明(附件一)。儘管目前黃昭順委員已將本案暫緩審查,但我們仍然要重申,台灣是個宗教自由的國家,在國際宗教自由的報告中,台灣宗教自由的主要缺失在於對家事勞工與看護的休假保障並未落實,並未提及台灣違建廟宇就得就地合法,也並未建議少有宗教傾向的台灣16歲以下青少年,要強迫要接受宗教知識教育。

我們要求立法院四位提案立法委員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立即將《宗教基本法》撤案,而由於此荒謬的提案,我們呼籲相關委員完整公佈遊說團體名單。台灣民間社會具有豐富的自由、能量,而宗教自由的保障若在不違反法律的情形下,台灣民間團體樂見民間社會自主而多元的宗教信仰、情操,但絕非任意破壞制度,「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

守護台灣多年的民主、自由所創造的宗教自由空間,讓台灣人民的宗教自由不是建立在財務的隱蔽上,讓台灣人民的宗教行為不是建立在侵佔即可合法的國有土地上。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研發中心主任鄭英兒牧師肯定內政部制定,經行政院核定中之「宗教團體法」草案,對各宗教團體之尊重及適度規範。就「宗教團體法」草案中第九條有關宗教法人之章程應載明識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與台灣教會合作協會各教派共同建議增加第三項第五款:「所屬宗教團體及事業機構之相關事項。」希望能夠得到政府的支持。本會希望「宗教基本法」草案盡早撤案,希望各宗教團體所推行的「宗教團體法」能夠盡早通過。

尤美女委員指出這次王金平前院長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讓宗教超越且凌駕了現有法律,免受民主與公開原則規範,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是指人民在從事宗教自由的各種生活樣貌都應該被尊重,但法案中卻希望宗教基本法可以不被民主法治精神所規範,則可能成為宗教犯罪的共犯。其中關於宗教建築可以不受國土計畫法、消防法規、土地使用分區的限制,這樣的大幅放寬都可能為日後的天災人禍留下伏筆,這也不是民眾所期待的宗教自由的內涵。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指出,憲法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依據大法官釋字490號解釋,係指信仰自由,並非信仰自由可以高於其他基本人權保障,更不是讓宗教團體擁有優於一般法人團體的特權。「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團體的管理」並不相同,法律課予一般法人團體的責任與義務,除非有嚴重侵害宗教自由本質的情形,否則宗教團體仍有義務遵守。以草案第13條、第17條、第20條、及第22條為例,在這些條文中,處處可見架空民主法治的規定,好比給予宗教教育、財務自主、不動產保障特權,這都給予「宗教團體的管理」過度的保障,整部草案都在處理宗教團體,而並非在保護人,因此不宜以基本法定之。翁國彥也呼籲,若此草案成為法律,反而將使人民的其他自由權利受到過度限制,絕非符合人權保障的立法模式。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指出, 宗教基本法草案對於環境的影響甚鉅,尤其以22條及27條的內容來看,宗教團體未來在取得土地使用、蓋宗教建築等等部分皆不需受到殯葬管理條例、土地、建築、消防、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之規範,所造成的問題除了環境的破壞,國土的破碎,更會影響人民的健康安全,而在取得用地使用的部分,更有鼓勵人民以宗教之名侵占公有土地的嫌疑。根據國產署清查,非法占用公有地的宗教建築從2009年的2189筆暴增到今年4月的3220筆,面積達116公頃,相當於22座中台禪寺的大小!我們認為這個草案的問題重重,提案立委應主動撤案!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張明旭表示我國並非政教合一,且此草案已然抵觸《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以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等法律,並將造成極為廣泛之傷害,以草案第 7、9、13、15、16 及19條之規定,將讓宗教能夠合法入侵校園,讓學校成為傳教爭奪之地。而依據草案第17條之保障下,得以「社會教育」之名,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間,甚至得以使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讓學生教師權益皆受損!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施宜昕指出,當人本教育基金會知道「宗教基本法」草案即將送進立法院內政委員審查,就馬上打電話給提案、連署委員,以及內政、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委員們,要求他們重視宗教基本法的問題,我們要求所有委員都應該表態,所有提案委員皆應該撤案,讓運作宗教基本法的這些團體明白知道,台灣已經是高度民主法治的社會,宗教自由保障個人信仰與不信仰的自由,不是保障這些以宗教為名的團體或個人可以逃脫法律的審查監督。我們不能通過這個讓台灣蒙羞的法案!

民間團體聯合要求:

1.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四位提案人應立即撤案,並且完整公佈遊說團體名單!

2.執政黨、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應公開表態,說明執政當局對《宗教基本法》的立場。

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邀集內政部及相關部會,謹慎檢視既有法規缺漏。

4.行政院應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佔用公有土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資訊透明公開,並評估建物合法化後的潛在衝擊,據此研擬宗教違建的清理對策。

附件一、51個團體聯合聲明稿

聲明團體(以回覆先後順序排列):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婚姻平權大平台、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千里步道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人文煮意麵團、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看守台灣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黃國昌立委國會辦公室、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NPOst 公益交流站、社團法人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島國前進、社團法人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樹林國語禮拜堂、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綠黨、爸爸非核陣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農村陣線、勞動視野協會……(陸續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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