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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移工入會仲介阻擋?勞動部應認定為雇主代理人!
2025-08-12 @ 11:00 上午 - 11:3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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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時間:114年8月12日(二)上午11點
地點:勞動部
主辦單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訴求:「移工仲介」應納入工會法35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如有妨礙、支配介入工會運作之情事,亦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近日桃園市政府接獲基層工會申訴,在基層工會招收廠內移工加入工會時,竟然遭到仲介公司介入,移工加入工會,經過理事會審核告知公司後,竟然在當日就有「移工管理員」跑來工會辦公室,要求拿回十幾份的入會申請書,工會幹部詢問是何人指使,結果移工管理員表示是仲介公司,同時,本案中雇主也承認自己有「關心」這些移工入會。
在雇主和仲介公司聯手「關心」移工入會,甚至針對性的對入會會員召開說明會後,果然工會事後陸續收到移工會員的退會申請,不同人的退會理由還「一致」寫上移工已經有仲介,所以不需要再加入工會。
對於本案,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桃市產總)已經協助基層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希望雇主這種打壓工會的案例可以被認定為不當影響、妨礙工會運作,但是在工會法35條第一項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政府單位卻認為「移工仲介」在工會法中並非「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桃市產總認為,這樣的解釋完全會讓移工仲介有權無責,甚至可以肆無忌憚的打壓、妨礙移工加入工會的權利,所以桃市產總召開記者會,呼籲作為台灣最高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勞動部,應該主動將「移工仲介」納入工會法35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才是真正符合實務狀況。
甚至在「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召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中,第二條服務項目部分,第一款、第六款都直接提到仲介公司要協助雇主進行管理以外,在第三款也提到,仲介要將雇主之工作規則及生活管理事項讓移工熟悉與了解,顯然在工作管理上有相當之責任和權利。
桃市產總認為,本案不應該被視為特殊個案,而應該放置於「移工仲介」在勞動場域中跟移工的關係來看待,許多公司,「移工仲介」就是會參與移工的生活管理、懲處甚至留用的決定,為什麼平常介入管理,卻在工會法的視角中不用被看成「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所以桃市產總希望勞動部立刻作出解釋,將仲介公司納入工會法35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所包括之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