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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在吵甚麼?(上):跟青少年性交,兩情相悅也犯法?

公庫特約記者/何宇軒

前言:今(2015)年的同志大遊行中,在各團體提出的訴求裡,出現一項要求廢除刑法第227條的標語;因為該法條內容與未成年人的性行為有關,因此引發爭議,甚至有其他團體,如「信心希望聯盟」製作影片表態反對,且將該訴求認為是同志大遊行整體的主張,引起其他社福、社工團體投書抗議。

本文將簡單說明刑法第227條的內容,並整理各方說法、同志遊行主辦單位聲明,初步釐清爭議;在後續報導中,也會進一步訪問相關學者、團體,做更深入的討論。

 

【關於遊行,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Q:同志大遊行中,有看到廢除刑法227的布條,所以這代表所有同志團體以及遊行主辦單位,都同意這樣的訴求嗎?

A:不是的,同志遊行的初衷,就是讓各種少數、多元群體的訴求都能夠展現出來,所以本來就會看到很多不同的訴求,但這不代表參加的團體都同意每一個訴求。那以這個議題來說,它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

Q:可是信心希望聯盟的影片說,遊行前導車有掛宣傳布條,這是不是代表遊行主辦單位其實還是支持的?

A:主辦單位表示,提出訴求的「人民民主陣線」是擔任當天遊行路線「藍線」前導車的車長,主辦單位不會去限制、干涉車長要掛哪些標語。車長的職務是由主辦單位安排,主要在遊行當天負責前導,以及事前聯繫各參加團體、確認遊行路線等;其他團體報名時,也都是自由報名或是由主辦單位調度,所以並不代表報名該路線的團體,都要為現場所有出現的訴求背書。

 

【關於法律,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Q:刑法第227條的內容是在講甚麼?

A:簡單來說,若當事人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即使對方同意,也是犯法的。如果對方未滿14歲,當事人受的處罰會更重。

Q:那與刑法第227條規定有關的「刑法第227條之1」、「刑法第229條之1」(簡稱227-1、229-1)內容又是甚麼?

A: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當事人自己的年齡是在18歲以下,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為通常發生在小情侶的情形(一人未滿16歲、一人18歲以下),所以227-1俗稱「兩小無猜條款」。有關性侵害的犯罪,原則上都是公訴罪,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告,檢察官都會主動調查;但有個例外是若犯227條的當事人未滿18歲,則檢察官不會主動介入。

Q:有人說如果廢除刑法第227條,表示對青少年強制性交都無罪,是真的嗎?

A:不是的,刑法第227條只規範「雙方合意」的情形,至於「強制性交罪」另外規定在其他法條,即使第227條廢除也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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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大遊行的宗旨是要呈現各種多元的議題(此為情境照,圖中人物與本文探討法條無關)。何宇軒/攝影

 

【各個諮商、社工團體怎麼看?】

以下節錄同志諮詢熱線、勵馨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在公庫的投書,並附上完整內容連結:

 

※同志諮詢熱線:性保護與性自主不是非存即廢,應聆聽未成年者意見

性保護與性自主不可能一刀兩斷、或非存即廢,必須細緻的討論與研究。現行法律將不同階段未成年視為一體,禁絕所有性資訊接觸,只是讓所謂的未成年在青春期摸索得更辛苦、更地下化。熱線主張,刑法227相關的討論,應該廣泛聆聽未成年者的主體意見,正視其真實處境。

→完整聲明:「同志諮詢熱線」對「信心希望聯盟」散佈不實謠言之抗議

 

※勵馨基金會:刑法第227條「部分」除罪化

在許多案例中,可能因為雙方皆未滿16歲,造成兩人互為加害人和被害人,互相提起告訴,兩敗俱傷。

又因為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將男孩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女孩則成為了受害者,不但僵化了社會對男女關係的性別刻板印象,亦導致兩名未成年人與其家人關係惡化,並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

勵馨認為,需要將「未成年人」觸犯第227條的第三、四項除罪化,即18歲以下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發生合意性行為,不該以刑法處罰,而應導入教育、社政資源,健全情感教育之教導與危險性行為之預防。

因此,勵馨並不贊成全面廢除刑法第227條,而是希望將227條第三、四項除罪化,讓未成年人不會因為兩情相悅發生的性行為而成為罪犯。

→完整聲明:勵馨基金會呼籲:兩小無猜除罪化,非全面廢除刑法227

 

※婦女新知基金會:應全盤檢討「妨害性自主」所有條文

現行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各項條文原本就有種種缺陷,必須透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有條文整體性的修法來解決,而非單一條文的修法

刑法第227條,甚至所有違反性自主的規範,在目前的架構與設計上有許多的問題。需要思考整個與性相關的犯罪行為如何加以規範,也需要重新檢討「性的同意能力與自主」之判斷準則,是否因應時代變化而下修、或改以什麼狀況做為判準。

但若只因質疑年齡界線的合理性,就試圖用廢除227的單一修法,也會造成保護不足的問題。

→完整聲明:婦女新知對廢除刑法第227條之正反雙方意見的回應

 

【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釐清⋯⋯】

綜合以上可以看到,刑法第227條不是單純廢止或維持這麼簡單的問題,即使它可以達到所謂的「保護」,但在實際適用上,仍會其他問題需要解決。讀者可能也會有疑慮,像是「如何判定青少年有足夠的性自主能力?」、「既然已經有刑法第227-1,為何還要廢除227?」針對這些進一步的討論,公庫記者將在後續報導,訪問相關團體與專家學者,與讀者深入介紹。

 

繼續看下去:刑法第227條在吵甚麼?(下):保護兒少好棒棒?律師、老師有話說⋯⋯

 

【附註:刑法條文】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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