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怪手開進稻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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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陣狂風驟雨似的摧殘後,除了短時間不可磨滅的心痛外,有幾位居民受傷、一位老婦人昏倒、及已無機會收成的稻田。

影片提供:大暴龍

2010.6.9,相信對苗栗竹南大埔的居民絕對是個永難忘懷的日子。

6.8下午,縣府運來水泥拒馬阻斷大埔地區通外道路,並施行交通管制,當地居民發覺後,緊急連絡立委、議員前來協調,縣府態度強硬不予理會,直到傍晚才開放一條通道供民眾出入。

6.9凌晨三點多,警備車載來二百多名員警,同時到來的是二十多輛怪手、鏟土車,還有救護車,帶頭者按圖索驥,四處佈置警力與怪手,時間一到同時出動,令不及防備的居民手足無措,無法相互支援,接到訊息的媒體在外圍即被擋下不得進入。

怪手直接開進休耕或再一個多月就可收割的稻田,或開挖或推土,甚至只是在稻田裡繞幾圈就開走,部份居民隱忍不敢阻止,按耐不住的居民責罵員警和工程人員,招致而來的是稻禾被鏟除得更徹底,及與員警在稻田旁追逐後,立即被優勢警力制服受傷,一位憤怒的農民提言要放火燒怪手,換來的是稻田被鏟成平地,幾乎看不到還站立著的稻禾。

一位婦人孤身站在怪手旁不肯離開,遭十幾位男、女員警包圍,僵持一陣後即被拉走,旁邊一台攝影機持續記錄整個過程,搜證員警好奇地問:「她是你的誰?」,只聽到一句男孩子微弱的聲音:「我母親!」

在一陣狂風驟雨似的摧殘後,除了短時間不可磨滅的心痛外,有幾位居民受傷、一位老婦人昏倒、及已無機會收成的稻田。

6.8晚間,縣府相關主管人員即已悄悄進駐自救會長家對街的民宅,好整以暇的在淩晨時分發號施令讓居民措手不及。其實這兩天的「封路」、「整地」行動,縣府儘可對外宣稱「依法行政」,因為該走的行政程序都已走完,針對尚未繳交權狀的農民,縣府也將補償金提撥至專戶,只要農民改變心意即可領出,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縣長劉政鴻2008年在內政部都委會第689次會議上,當面向委員與民眾承諾將「從優從寬」補償,但至今卻以公告地價徵收民宅及土地,在民眾質疑未兌現承諾及抗議聲中,2010.1.25仍強行舉行動土典禮,今年5.17,縣議會提案通過,在未與居民達成共識前,暫緩全部徵收作業,但在6.9即以整地之名,示警意味濃厚地針對不願繳出權狀的農民而來,更是未遵照縣議會做成的決議!

自古以來,農民視土地為第二生命,而糟踏破壞作物更是被視為刻意挑釁,因為代表要讓農民無法收成、沒有飯吃,難道出身農家,強調為農業爭取權益的縣長劉政鴻忘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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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翰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http://www.facebook.com/benla 管中祥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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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這就「王法」

  • http://www.facebook.com/benla 管中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潘翰疆留言,管中祥代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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