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民進黨的文字遊戲 「例假」、「休假」、「休息」傻傻分不清楚?

文 / 高若有(台大工會成員」)

人們以為凡假日都一樣,其實不然。除病、喪、婚、產、育嬰等因特定事由請准的假以外,假日分為例假日、休假日、休息日三種,三者對抗挑戰的堅硬程度並不相同。

為求方便但不失一般性,以下假設例假日為週日、休息日或第二個例假日為週六、除非特別說明否則假設工作日上班八小時。半形方括弧中的數字代表對應的《勞基法》條號,注音符號參見註解。

這篇文章暫不處理責任制與變形工時。這兩項制度都是《勞基法》用例外來自我弱化,政府應該要盡可能限縮其適用範圍才對。

【例假日】

現行《勞基法》規定一週一例假,對多數勞工而言就是星期天。例假日最受法令保障,具有「穩定、完整、昂貴」三項性質。

穩定性:確保勞工勿連續工作太多天,因此鑲嵌死鎖星期制、不可任意調動 [36],且唯遇突發事件才允許停休 [40]。內政部 1986 年以函釋 [ㄅ] 自毀穩定性,替「勤 12 休 2」開後門,但 2000 年制定《勞基法》時並未解決這項漏洞。直到最近因媒體報導,該函釋才在上週廢止。

完整性:即一定要放到假。若遇停休,事後必須補休 [40],就算停休當日只出勤一秒、事後也必須補完整假日。因為只要停休,勞工就無法充分運用其假日 [ㄆ]

昂貴性:表示就算遭遇緊急事件,老闆也必須多付工資才能要求員工停休。例假日工資需加倍發放 [40],而且當天只要出勤一秒就必須以正常工時(八小時)計薪 [ㄇ]

【休假日】

休假日來源有二:法令明定日期的國定休假日 [37],以及依年資累積的特別休假日 [38]。除勞動節直接寫在《勞基法》外,其餘國定休假日的法源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國定休假日原有 19 天,去年 12/9 勞動部卻修改《細則》刪去 7 天,僅剩 12 天[ㄈ]。今年 4/8 立法院退回該項修正命令,但如今蔡政府又要再砍該 7 日。這之中有若干問題,可概括詮釋為紀念日與節日定位未回歸勞動本位。此處不表。

休假日法定保障低於例假日。

穩定性:特休日期需勞資協議,無穩定性自不待言。國定假日的穩定性也低於例假日,除緊急事故同例假日外,只要勞資合意就可以停休 [39],也可以與工作日互換調假 []。

完整性:特休日缺乏完整性,若年底前未休完可用金錢補償 []。國定假日的完整性略低於例假,若勞資合意停休則不必補休 [39]。

昂貴性:停休需付雙倍薪、計薪工時無條件進位到八小時,同例假日 [39][]。

【休息日】

現行法令根本沒保障休息日。休息日純粹是個算術騙局!就是個騙局!

目前實時單週 40 工時、單日 8 工時。因此若不加班,剛好五天可以花光一週的工時,空出來的星期六就稱為「休息日」。但如果老闆突然心情好,叫你週四在家睡覺、週六來上班,那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或者老闆突然心情差,叫你週六來加班,加班的規則是和週五晚上加班一模一樣的。

休息日不具穩定性、完整性、昂貴性中的任何一項特質。它只是個算術巧合,甚至不是任何法律上的「日」,其本質是長達 86400 秒的下班時間,就這樣。就這樣!

【民進黨想法制化的休息日】

由於休息日的模糊效果,長期俗稱的「週休二日」其實是「一例假一休息」。最近蔡政府打算推動週休二日的法制化,正規路徑當然是「一週改為兩例假」,簡單明瞭,只要修改《勞基法》一個字就好 [36]。

但政府偏偏不肯,倒是想出個「一例一休」的怪招把休息日法制化,並賦予嚴重打折的穩定性、完整性,再用加碼的昂貴性作為平衡,簡言之就是以價制量邏輯。實際內容請見表格 [][]。

民進黨立委則紛紛提出稍微好一點的「一例一休」版本。例如蔡培慧主張休息日加班需補假,補足其完整性;鍾孔炤主張休息日需勞方「行使團結權與協商權」(但實際內容不清楚)才能加班,大概是把打兩折的穩定性調高到三成,之類的。

民進黨堅持一例一休的理由,不外乎是宣稱某些勞工需要固定週六加班多掙點錢。至於多掙多少?倘若一例一休後週六要加班、一週二例後週六不加班,前者每個月多上 4 天班,但可多賺 31/90 ≈ 34.4% 的基本月薪。與現行週六加班多領 19/90 ≈ 21.1% 倍基本月薪相比,倘若能落實核發加班費,其實是蠻多的。

倘若某月每週六都神奇地發生突發事件,無論實施哪個制度都要加班;那當月「一例一休」與「一週二例」會分別多賺 31/90 ≈ 34.4% 倍與 4/15 ≈ 26.7% 倍的基本月薪,但後者可以補休四天。

【結論】

本次假日爭奪戰有兩個戰場:七天國定假日與週休二日。

七天國定假日毫無疑問應該恢復。更長遠來說,需推動三個目標:

(1)國定假日法制化,不可任由行政命令修改。

(2)紀念日及節日回歸勞動本位,釐清定位不明的日子如解嚴紀念日等。

(3)改革特休。台灣的特休上限並不低,但要等到在同一公司年資 10~25 達年間才穩定增加。相比於公務員或國外,資淺者的特休實在過少。在這個轉行、換工作頻繁的苦勞時代,特休制絕對必須調整,否則年輕人與貧窮者(這兩個詞也漸漸邁向等義)根本休不到。

週休二日有三個類型:現行一週一例、民進黨版一例一休、勞團版一週二例。現行絕對是最差的。民進黨版對假日保障低於一週二例,但勝在多給錢。既然沒有大獲全勝的版本,於是爭論回到幾個老問題:

(1)在既低薪又過勞的時代,那個問題比較優先?它們的解方拮抗嗎?

(2)解決低薪,該調高固定薪資,還是用加班和獎金來補?

(3)勞動法一直有難以落實的問題,但資方違法的情形在不同面向並不一致。例如未發加班費根本常態,但例假日停休就相對罕見。考量此因素,可否估計「一例一休」與「一週二例」落實的程度?

以上是我對勞工法定假日的理解。如有錯誤,煩請朋友指正。

【註解】

ㄅ: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
ㄆ:勞委會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ㄇ:同ㄆ
ㄈ:《勞基法施行細則》未修改者:元旦、除夕、春節三天、二二八、兒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
ㄉ:《勞基法施行細則》於去年底遭刪除者:元旦翌日、青年節、教師節、光復節、蔣誕、孫誕、行憲。
ㄊ:勞委會台86勞動二字第 028692 號函
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ㄌ:同ㄆ
ㄍ:左上欄的 1.583:前兩小時薪資 4/3,逾兩小時部分薪資 5/3。故加班費 4/3*2/8 + 5/3*6/8 = 19/12 ≈ 1.583。
ㄎ:中上欄的 1.583:前兩小時薪資 7/3,逾兩小時部分薪資 8/3。故加班費 7/3*2/8 + 8/3*6/8 = 31/12 ≈ 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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