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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判決出爐!交通部首次劃設風場航道就被認定違法

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交通部在110年4月26日公告彰化風場航道處分,該公告於6個月後正式實施,其附件《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內容包含「漁船不得於彰化風場航道之北向巷道、南向巷道及分隔區進行漁業行為」、「漁船應由東、西側緩衝區、彰化外海近岸航行區通行,並儘量避免進入南北向巷道及分隔區。」及「所有穿越及航行彰化風場航道之船舶應向彰化VTS報到」等禁漁、禁航及強制報到等規定,違反者將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為維護漁權,我國201位漁民陸續委任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下稱漁環中心)協助提起訴願。112年1月16日行政院訴願決定,認定禁漁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撤銷該部分規定。

漁民針對禁航、強制報到等規定續提行政訴訟。交通部雖於114年3月17日主動廢止彰化風場航道,但定6個月後才失效,且亦未同時公告新的彰化風場航道航行規範,漁民無法確知新的規範是否又會侵害漁民權利,因此,漁民仍繼續訴訟。

今日(114年5月15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撤銷彰化風場航道關於禁航及強制報到之限制。等於漁民對於彰化風場航道的所有主張包含撤銷禁漁、禁航及強制報到,都被訴願機關及法院接受了。

彰化漁民黃超群表示,今天我們漁民只是要求一個生存權。這麼多的開發案,我們海上的漁民始終是被犧牲的一群。我們不是反對國家建設,不是不願意配合,但要給我們漁民生路。風場要做,航道也要開,還不准我們進出作業,這就剝奪了我們的漁權和生存權。很感謝漁環中心還有律師團,協助我們打這個訴訟。未來風場航道除了彰化以外,還要繼續往北開通,台中、苗栗、新竹,往北整個周邊的漁民都可能會受到影響。希望法院今天這個判決,能夠讓政府願意尊重還有保障我們這群善良漁民的權益。

協助本案的黃馨雯律師指出,本案為交通部第一次因應離岸風力發電設施之新建而劃設之風場航道,涉及利害關係人漁民權益事項,不僅在「航務行政」上為我國重要指標性案件,在「淨零排放公正轉型」的法制上,更是我國及國際上重要公正轉型的案例。本件涉及的法學問題包含人民權利限制的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等等,因此如何將上述基礎法學原則,套用在風場航道劃設、公正轉型等新興行政領域上,定會成為未來法學珍貴的參考資料。

漁環中心主任鍾瀚樞表示,近沿海漁民是我國周邊海域最主要的使用者與利害關係人,漁業也是我國重要的一級產業。然而,從風場開發到航道劃設,海上作業漁民的知情權與決策參與權一直受到漠視。作為海洋國家,在台灣從事漁業的漁民卻彷彿是一群隱形、沒有歷史的人。這項判決不僅肯認了漁民作業與自由航行的權利,更是對台灣近海漁民與漁業尊嚴的肯定。我們呼籲交通部航港局、經濟部、環境部與農業部等機關,重新正視對台灣漁民與漁業發展的保障,同時也應積極處理各類開發案對漁民生計、漁業永續與海洋生態所造成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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