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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樹團針對北市金華國中砍樹案訴求、並回應北市文化局8/6新聞稿

(2025.8.5上午拍攝,圖片由護樹民眾提供)

文/金華國中校友護樹團、新北看守土城愛綠協會、台灣樹人會

金華國中移除整排校樹案,昨天(8月5日)才在居民、校友、退休老師及張志豪議員、簡舒培議員陳情下暫緩一天,但隔一天文化局突然公告已審查完樹保資格,結果為不通過,不給予陳情人再次補件及討論、釐清的機會,也未通知陳情人,急著允許工程砍除辛勞淨化空氣並承載回憶、陪伴學子半世紀的整排32棵校樹。

看守土城愛綠協會正向中央研究院申請調閱更全面的台北地區空拍影像,該資料對於釐清歷史街區與地景原貌具有關鍵價值。這些影像將有助於我們深入了解特定區域老樹的存在。

看守土城愛綠協會再次訴求:

1)校園老樹具有環保、固碳、自然文化景觀、校園歷史意義等重要價值,尤其金華國中操場周是校園師生的共同記憶,甚至台灣民主化運動歷程的重要文化地景,也是重要生態資源。

2)依法台北市學校的潛在老樹應先按程序透過樹保委員審查,在評估老樹年齡及價值前,請校方暫緩移植移除。

台灣樹人會秘書長潘翰疆進一步說明:

1.針對學校出示民國64年的畢業冊顯示來否定50年樹齡的認定,這個屬爭議點, 我們護樹團體主張「沒有拍到,不代表不存在就否定」,因為在畢業紀念冊本來就是以拍人為主,剛好樹路徑才有機會拍到,那只有看某一年的畢業紀念冊,沒有看到樹的相片, 就這樣草率的否定樹齡50年的存在非常的草率。

2.對文化局本身 在執行樹木保護條例的審議部分,也令人質疑。從母法的精神,樹保審議本來就要經過樹委會的認定,這是法律明文。文化局本身並沒有行政裁量權來決定案件樹木的客觀物理條件,或是一些珍貴、社會人文的樹保條件,依法是由樹委大會認定,文化局應該是把收集到的資料依程序上做成具有完整性的資料,然後給現行的幹事會到樹委會來審核。

3.現在的金華國中砍樹案,突顯了現存很大的問題——護樹團體一直強烈反對,像是撫遠街公園砍樹案的情形,就是移除比移植還要容易。在移除與移植審議作業要點裡面,只要有一兩位專家學者的背書,就可以判一棵樹木的死刑,那我們希望這個有重大瑕疵的要點應該廢除,否則,應該要增加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

另針對文化局去禁制駁回申請老樹的樹齡鑑定。我們護樹團體強烈表達譴責,希望能夠回歸樹保條例依法辦理的認定程序。

4.關於樹保法2-1條,目前正在修法,就是為了要回應 在申請受保的過程之中,如果被開發單位砍樹的這個窘況,那是經過某次的樹委大會中,文化局長肯認的會議決議,然後施行了這樣一個很很審慎的修法過程。現在修法進度預定是 到今年12月。如果在今年的12月前還沒修法成功之前,又發生「提出申請『受保護樹木』後,卻仍被砍」的這種木柵砍樹案翻版,那不知台北市政府如何面對社會大眾、交代市府在護樹方面的努力和成績。

新聞稿參考資料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之”審議”相關條文

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市政府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劃分如下:
一、文化局:
(一)本自治條例之督導及協調。
(二)受保護樹木之列管。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罰。
(四)私有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

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處理關於受保護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認定、協調、爭議
及重大違規事件,得設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樹委會)。
前項樹委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包括群體樹木、綠籬、蔓藤等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受保護樹木認定事項。

二 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及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之審議事項。

三 年度表揚保護樹木成效卓著人士之審議事項。

四 樹木保護政策及推動方向基本原則之擬定。

五 處理其他關於受保護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鑑定、協調、爭議及重大違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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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樹人會秘書長潘翰疆說明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的”審議”,”認定”

依法屬於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之法定職權,文化局之法定職掌也並無”審議””認定”相關文字

文化局8/6新聞稿所稱,對於樹齡50年之審議認定意見,就相關之航照圖歷史圖資與金華國中校方提供畢業紀念冊等文字,依法定職掌與程序,應送交提供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認定”

文化局短短一天擅自審議,不予認定或駁回,已侵犯樹木保護委員會法定職權,未依法行政,違法濫權,應屬無效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