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洪瑞壕認為:
台灣公務體系近年來面對連年警消與基層公務員殉職,以及數起性騷、霸凌等職安事件,已經暴露在2019年釋字785號公務員健康權解釋後,行政、考試兩院並未攜手積極檢討與改革的問題,是政府人力資源運用管理的失敗,政府始終對外用「政府一體」強調國家有能、但對內矛盾的以「院際問題」及公務員身分加以區隔、消極態度應對公務員勞動權益,已經造成基層公務員對於各級政府逐漸失去信心,找不回當時投身的熱情,「相忍為國家」反而成為了入職的首要條件。
本盟必須要嚴肅表示,健康權不僅是工時問題,也是職安、性別等多面向的問題,不去看見新世代公務員對於勞動權益的重視,持續向機關讓步授權,只是在縱容勞發署霸凌事件一再發生,更是逃避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優化的責任,許多民間企業早將避免違反勞動法規與職安事件發生,列為績效指標,建置完善的體系避免違法,反觀政府不斷要求企業守法,卻從未反求諸己而是以國家之名處處逃避,這並非民主國家應有的現象,更無法在關鍵時刻發揮民主韌性,因此今天本盟的記者會正是要提醒政府,允諾納入職安法、還遷調自由、健全工時制度的改革作為,是挽回信心的開始!
基層公務員拒絕任用法修惡,還我人事遷調自由
今年2月,銓敘部推出《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21-1條修正草案,刪除「商調須經原機關同意」條文,並規定機關最遲應於3個月內放行調職,讓過去屢屢發生「商調被擋」或「過調日期無限延伸」的現象有望終結。
然而,銓敘部6月2日公布的新版草案卻嚴重倒退,也就是在原本除了由公務員、原機關、新機關3方都同意才可再延後3個月調任外,又新增2種可延後的條件(也就是最長可延後6個月),分別為「支領地域加給」、「重大專案或特殊業務期間」,這種規定形同現代蓄奴,原因如下:
1.「支領地域加給」:機關可以該員服務地區或單位性質特殊、不易找到替代人選為由,將地域加給作為綁人的藉口,延後調任時間。
2.「重大專案或特殊業務期間」:「重大專案業務」的認定極具彈性與模糊空間,機關可能將一般性業務或例行性工作包裝成重大專案,或無限期地聲稱專案仍在關鍵期,即使是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也可能被過度解釋而阻礙人員調動。
聯盟呼籲銓敘部應堅守正確改革方向,勿向持反對意見的用人機關妥協。我們提出以下3大訴求:
1. 恢復原案版本,撤回修惡草案
回歸3月27日提出之修法版本,取消原機關片面延遲人員調任的權限,維持調任人員、原機關、新機關3方協商機制,保障公務員遷調自由。
2. 精簡任用流程,縮短作業時程
修法允許商調函一送達即可啟動遴補程序,並擴大免經甄審範圍,避免程序繁瑣成為遴補人員障礙。
3. 建立新舊人員制度化交接機制
保障遷調人員可回原機關短期交接(例如至少2天公假),強化業務承接品質,並提升機關整體運作效率。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白紹煒表示:
公務員長期以來的加班問題,因現行以一小時為單位的申報制度,導致許多未滿一小時的加班時數無法被計入,勞動付出等於是被迫做功德,嚴重損害公務員的勞動權益。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明確指出,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健康權,加班勞動應受到合理補償,勞動權益不容被剝奪,於是人總在2020年才開始推動「加班餘數併計」的試辦政策,但是讓機關自己做決定是否加入試辦,機關很容易就會出現各種荒謬的理由來回絕。
以我服務的單位臺大醫院為例,起初就以試辦計畫沒有納入輪班公務員為由回絕,透過本盟和臺大醫院企業工會的多場記者會發聲後,人總才又開放納入輪班公務員,結果他們又再度以「擔心加班浮濫申請」為由來拒絕。這樣層出不窮的荒謬理由經過工會和本盟的揭露才得以順利打破,最終促成臺大醫院在今年初開始加入試辦,連帶也有許多公立醫院從善如流陸續加入試辦。
但回歸各公務機關呢? 這5年到底有多少機關願意試辦根本不得而知。又已經試辦了5年的計畫,到底是什麼原因沒辦法全面推動,人總也並未讓廣大的公務員們知悉。
去年底勞發署公務員的事情除了凸顯公部門的霸凌問題之外,也讓大眾一窺過勞公務員的辛酸,無償的付出對所有公務員的生命都是一種侵蝕,我們被困在犧牲奉獻的公僕框架裡,一再被機關的預算限制而被迫無償做功德。我們呼籲政府應該展現決心,不要再拖延,盡快檢討並結束試辦的階段,全面推動「加班餘數併計」,還給公務員應有的尊重與保障、確保公務員每一分付出都能獲得合理的補償。
台鐵產業工會理事王傑表示:
台鐵雖然於2023年公司化成為國營事業,仍被政府視為泛公務體系,目前仍有9成5以上比例的員工是具公務員兼勞工身分,工作規則上也因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然而近期從包含本人的數個案例,發現公務體系內對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病假需提供何種證明,以及未達2日之病假是否需提出證明,完全授權機關權限,結果成為主管濫權打壓工具。
以本人所在的台北站為例,台北站站長何彬豪在4月開始,逾越工作規則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要求全體員工「未來所有病假(每一日)均須提供醫生診斷證明」,更三番兩次修正規範,讓員工無所適從,本人代表所屬的台鐵產業工會多次反映未果,更導致本人在7月14日至榮總就醫、7月15日請假休養分別申請的病假,都遭到站長駁假記曠職,面臨一大過處分。
7月14日本人前往榮總就醫,事前於6月26日申請病假,事後附上就診收據,15日本人覺得身體依然需要休養,於是請假後於隔日16號補上假單,理應足認本人有就醫事實,但何站長是在差勤系統批示「不准假」,且寄出曠職通知書兩日之處分,完全無視本人是依照請假程序辦理的,即使已經有一日證明,而且明確一日為「就醫」、一日為「休養」,直接給予兩日曠職處分。
但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病假連續2日以上應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並未限定須提供特定格式之診斷證明,依據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44035534號函文回:「公務人員請公假療傷,所須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外,應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者為限;」顯然可知公假較為須嚴格審查之狀況都能放寬各種醫療院所證明。
另外銓敘部96年6月8日部法二字第0962809215號函明示:「有關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之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應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之健保特約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惟如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問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爲證明。因此病假核准應以實際情況為依據,主管應依提供資料判斷,而非僅拘泥於診斷書形式。」
另外台鐵員工兼具公務員及勞工身分,依(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意旨: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辦理傷病假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即應作為請假依據。
綜上所述,明確告知申請病假依據,可以不限詳列個人病因的醫生診斷證明,但站長仍在病假證明上屢屢刁難,也不認本人提出之政府App健保快易通截圖,執意要求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要求醫生診斷證明,因此拒絕核准病假。
而站長要求檢附載有機敏個資的診斷證明書作為病假依據,無疑是以增加員工醫療費用支出、侵犯健康個資為手段或條件來抬高正當請假的門檻,不僅牴觸比例原則,也是讓何站長增加「順我者看心情放你過關 逆我者就用生病原因羞辱你」的濫權籌碼。
本案請假意思明確、手續完備,雙方爭議僅在請假事由如何認定,何站長卻罔顧較小侵害的處理手段為適當協調,無限上綱、逕以曠職重懲。此舉不僅失衡,更無疑藉此舉報復先前對其不當治理提出異議的工會幹部,對工會活動製造寒蟬效應。
作為請假規則的主管機關銓敘部,如何在制度上說明或指出工作規則變更的程序上原則與限制,遏止濫權行為,才能適當約束臺鐵以及公務體系內裡罔顧法律、有恃無恐的何站長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