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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碳費補助不應浮濫,更別忘公正轉型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

碳費制度今年正式收費,並徵收到新台幣49.7億元,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3條,包括碳費收入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途,在補助事業、中央部會和縣市政府減碳工作上應該要另定辦法,近日環境部預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補助對象僅及於事業和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尚未包含政府間補助之規範,環境部應持續研訂相關辦法。

關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任湯琳翔認為,補助辦法參考歐盟創新基金(EU Innovation Fund),希望透過政府資金的補助,協助事業與學研機構能夠有先期資金,勇於投入產業減碳技術的投資或研究。但目前的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碳費徵收對象作為補助對象,有可能發生碳費回頭補助污染者的爭議。

另外補助辦法僅寬鬆地匡列7大減碳補助項目,沒有規範項目的評選標準,這可能導致某些企業提出前瞻性、創新程度都不高,甚至是企業能力範圍內本來就可達成的補助申請案,讓這類補助案通過顯然效益有限,浪費資源。參考歐盟創新基金,其明確規範會根據申請案的減碳效益、創新程度、專案成熟度、可複製性、成本效益來做評選,目前環境部的補助辦法卻未見相關評選標準的規定。

湯琳翔強調,台灣碳費費率過低導致碳費收入有限,溫管基金用於補助的額度僅有約20億元,相較於歐盟創新基金的小型補助案一案約為250萬到750萬歐元(約9000萬到2.7億台幣),一年總額約為1億歐元。大型補助案則更是一案在一億歐元以上,去年歐盟創新基金針對61個專案提供總計29億歐元的資金。相較起來台灣碳費資源很有限,建議政府必須更集中策略性地擇案補助,不該浮濫補助。從企業提案自主減量計畫的情況來看,許多企業的減碳措施只要碳價提高就能驅動企業自行投資,根本不需要政府補助。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指出,補助辦法並未包含中央部會與縣市政府的補助規範與標準,建議補助中央或地方機關的減量或調適,因其公益性質更強,應該優先補助已經列在中央的溫室氣體減量或調適「行動方案」,或縣市政府溫室氣體減量或調適的「執行方案」內的項目,避免補助未經事前詳細規劃的項目。並建議在設定補助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的補助條件上,除了減碳量或調適目標等指標之外,可以參考加州碳交易收入將35%用於支持弱勢及低收入社區的專案,鼓勵縣市政府提出補助項目時加入專案對轄區內弱勢群體的支持,也符合碳費的公正轉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