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
報告指出,高碳燃煤企業仍能進入永續指數與ESG基金,
永續金融如何把關?防範制度設計的漂綠風險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表示,
曾虹文指出,
進一步比較兩檔持有燃煤排碳大戶的永續ESG基金,
曾虹文強調,永續金融不能只問金融機構「有沒有ESG制度」,
高污染、高碳排、高用煤企業,為什麼可以進入 ESG 基金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張趙表示,報告比對台灣 52 檔境內 ESG 基金的持股,觀察期間內至少 7 檔基金曾持有仍在燒煤的排碳大戶。以元大臺灣ESG永續ETF(
張趙指出,一檔股票進入 ESG 基金要經過指數編製篩選、投信的指數選擇、金管會審查,
二、投信的指數選擇與商品設計。
三、金管會的審查監理原則,
四、
我們要求,ESG 商品名稱、投資邏輯、實際持股和投資後管理應為一致;
永續金融評鑑應從檢驗制度是否完備走向實質轉型成效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柯乾庸表示,
這其中有兩個核心問題。第一,評鑑能確認金融機構「有沒有做」,
第二,現行評鑑可以檢視金融機構是否建立議合制度及執行情形,
呼籲金管會補強永續金融評鑑,參考世界基準聯盟等國際評估架構,
永續金融概念發展與國際趨勢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專案研究員黃郁琳表示,早在《
對企業而言,這表示淨零不能只停留在目標宣示與短中期減量,
對金融業而言,
從金融監理角度而言,則是需要各項制度與政策工具有更好的銜接,
台灣目前已有相應的政策工具,包括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串接永續金融制度規範鏈,讓企業轉型表現影響資金決策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簡凱倫律師表示,
對此,臺灣並非沒有相關制度雛形。「
因此既有相關制度雛形存在,
另一個規範鏈整合的思考,在於直接對「永續」、「環境」、「
政策建議與訴求
綠盟、
一、建立ESG與轉型商品分類標準,
二、將企業實際排放、用煤、
三、讓議合結果與投票、投融資及基金持股決策連動。
四、改革永續金融評鑑,將重大高碳曝險、
唯有讓企業的實際減碳、脫煤與轉型成果真正影響金融決策,
補充說明:綠盟也將本次調查資料納入「排碳大戶觀測站」,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