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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暨藻礁公投推動聯盟聯合聲明

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藻礁公投推動聯盟

今(20)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31號判決,認定內政部海審會針對觀塘工業區(即第三化石氣接收站開發案)申請海岸管理法特定區位許可案件,除第5款之「最小需用原則」以外,其他要件均未審查,自屬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摘要略以「被上訴人所屬海岸管理審查會(下稱海審會)審議結果,以系爭申請案與當時尚在審查中之工業港、工業區相關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案件,及當時尚未提出之工業港申請海岸管理法特定區位許可案件,係屬相關,故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應視上開其他案件日後之審查結果而定,就此本應由被上訴人自行審查之事項,除第5款之「最小需用原則」以外,其他要件均未審查,被上訴人依該海審會審議結果,未經審認系爭申請案確實合致該2款之全部許可條件,即以原處分予以許可,自屬違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暨藻礁公投推動聯盟共同呼籲:*

1、本件內政部重為處分時,應不予許可。
2、桃園市政府應依照當年農委會(現為農業部)委託的研究計畫結論,應將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育區,擴大為包含大潭藻礁在內的南桃園藻礁生態,合併現有的觀新藻礁共同劃設為「南桃園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
3、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經濟部應降低對化石燃料之依賴,檢討目前過度倚賴化石氣的能源政策。
4、環境部應立即退回三接二期的環評。

附: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