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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性私密影像犯罪 法務部修法閉門造車令人失望

文/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基於前(10)月Deepfake AI換臉製作非真實性私密影像並以此營利之案件,引起府院及各界高度重視,法務部部長承諾於一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

民間團體殷殷企盼法務部在研擬相關草案規範時,能廣納民間實務界的觀察、意見與建議,然而苦等一個月,我們全然未曾接獲任何諮詢的邀約,所提供給部內的相關國外立法例也未獲重視。

今(17)日法務部終於公布其閉門造車的修法草案,結果根本令人錯愕!我們不禁要提出以下質問:

處罰刑度還是過輕:
惡意外流真實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仍維持在最重兩年以下之刑度,與現行刑法§235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310加重誹謗罪相同。如今這類犯罪案件數量逐年飆升、日益嚴峻,其刑度難道不應調升以期達致遏阻效果?

散布/未散布,傻傻分不清楚:
在被害人不知情狀況下偷拍而沒有外流,其刑度竟比惡意外流真實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更重,達4年6個月,合理嗎?

神邏輯!虛構的比真實的更嚴重:
散布被害人非真實的合成性私密影像,其刑度達五年以下?為何散布虛構的性私密影像會比散布真實的性私密影像,可責性更高?

只抓癡漢放走流氓:
當代不肖人士濫用網路平台的便利性,公然散布或供人上傳真實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以賺取不法獲利,然而這種惡性重大的行為竟然無條文可以處罰!?

這樣的修正草案結果,令我們大失所望,誠摯地希望行政院討論研議之際,能充分地聽取民間團體的意見,讓罪與責能得到相應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