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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抗議!大社降乙編又拖三年,中央漠視,市長不能「恬恬」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

三年前,高雄市政府都委會通過了大社石化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案(俗稱大社降乙編),但送到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後,至今被拖了三年尚未完成審查。地球公民基金會與大社環境守護聯盟今天與多位高雄市民及學生,聯袂到高雄市政府前陳情,高喊口號:「降編一拖拖三冬、市長袂當佯恬恬」,共同呼籲高雄市長應積極向中央爭取,不能再「恬恬」(tiām-tiām,註1),高雄市議員張勝富、吳益政、林于凱也到場表示支持與關心。

大社環境守護聯盟召集人吳忠穎表示,三年前(2019年)的3月22日,高雄市政府已作成將大社工業區降為乙種工業區的決議,後續遭到內政部以各種理由,不斷退回再審,一再拖延到今天,三年過去,居然遲遲未決議。他強調大社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是明文寫在1998年高雄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裡,是行政機關的承諾,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而2019年3月22日,高雄市已決議通過降乙編,代表高雄市政府希望藉由將大社工業區降乙編重新進行都市和產業的規劃,這是地方自治權的展現,中央政府應尊重高市府決議,別再上演中央與地方權限之爭。吳忠穎召集人強調,陳其邁市長身為高雄人的大家長,在選前與選後曾向居民承諾支持大社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但聯盟認為陳市長不能只有口頭承諾,卻沒有積極向中央爭取大社工業區降乙編,作為市長不能「恬恬」,應該要替高雄人向中央爭取。大社工業區降乙編已跳票三年,高雄人拒絕成為癌症難民,拒絕癌症、拒絕空氣污染,我們要呼吸乾淨的空氣!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拿出《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說,這是2008年大社鄉公所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也是高雄縣市在2010年合併前所做的最後一次通盤檢討,其中有關「大社的發展定位與規劃目標」載明:「大社鄉將以發展成為大高雄都會區的門戶及綠色廊道為主要目標」,王敏玲質疑十二年前地方政府作成的通盤檢討根本被中央當作空氣!王敏玲副執行長指出,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明文規定:「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為直轄市之自治事項,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553 號解釋(註2),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也就是說,內政部僅有合法性的審查權--變更為乙種工業區的決定,應尊重高雄市政府。法律是站在高雄市政府這邊的,呼籲高雄市政府積極作為,不能坐視中央拖延與漠視地方自治!

高雄科大海洋環境工程系主任沈建全教授表示早在民國82年經濟部就承諾大社石化工業區要與中油五輕廠遷廠計畫一併遷移,中油後勁廠已於民國104年關廠,後勁地區空氣污染立即改善,現在正在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台積電即將進駐,後勁人迎來環境與健康改善及土地增值、就業機會增加等,而大社石化工業區降為乙種工業區卻仍然停留在半空中,政府背信忘義施政怠惰莫此為甚!沈建全教授說,經濟部與工業局須為此負最大的責任!而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委員會,一拖已經3年,連一個初審會議也開不完,不顧程序正義與曲解行政程序,違背當初政府承諾,根本是上下交相賊。另外大社工業區廠商一再以勞工就業胡扯,不顧當初污染社區數十年,而被迫承諾須與中油一道遷廠,完全無恥!我們要求政府立即兌現當初大社石化工業區須遷廠之承諾,以撫慰無數受到污染損害健康、生病甚至喪失性命居民之憤恨。

租屋在大社的樹德科大學生陳明義表示,他來自台北市,在高雄住了快四年,因為距離及房租等因素,跟很多同學一樣,在大社區租房子住。猶記得有一天晚上他到朋友家,正準備進屋時,看見聳立的工業區大煙囪就在朋友公寓的後方,煙囪不斷冒煙,他說:「在台北沒有看過這種狀況,當下其實有點想要離開……」。陳明義表示,他在高雄以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有一陣子常跑高雄市區,經過大社的經建路,石化工業區就在那裡,除了石化廠排放的臭味外,因緊鄰著大大小小的工廠,看到很多大型貨車絡繹不絕的往來,對摩托車騎士的安全很有威脅感。高雄空氣本來就不好,但那邊基本上就是雙倍:「每次騎車經過都要憋住氣!」他感受到高雄與北部環境品質有很顯著的差異,每次騎車回去,臉上都會有黑黑的污垢,臉部常出現痘痘,他認為也與空污有很大的關係,因此今天他的多位同學以「憤怒」的妝容來現場表達年輕人對高雄環境的不滿,希望政府重視。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於2020年11月10日召開本案的第三次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依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附帶條件規定,擬變更特種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部分,行政程序並無疑義;惟考量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所提贊成或反對意見仍有爭議尚需釐清,建議請高雄市政府及經濟部工業局依下列各點辦理,由高市府彙整,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到營建署。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向高雄市府副秘書長王啟川遞交陳情書,並表達希望市府積極面對,安排時間讓民間團體與市民了解市府相關處置情形。

註:
1.恬恬tiām-tiām,指安靜無聲。出處: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2.引自釋字第553號第二段「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 (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解釋日期: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