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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立院審查性防法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回應

文/數位女力聯盟

本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兩部修正草案進行實質審查。

此次修法,雖未能符合民間團體制定專法的期待,但推動效率尚可評點。

在此,我們密切關注,數位性私密影像在未來能否迅速有效的受到處分,以立即先行停止在網路上點閱、散佈、甚而下架的問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第八條針對兒少性私密影像犯罪,設計有三項措施以法律明定網路平台業者的義務,包括:

第一、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第二、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第一項措施後,應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一百八十日之義務。

第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性影像之用。

這三項措施,希望對於手無鐵的性私密影像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有效的停損機制。

然而,對於成年被害人而言,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條設計裡,少了前述「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的機制。這是行政院提出法律草案為德不卒之處。

這一項機制的目的在於協助被害人移除或下架散布於網際網路之被害人性影像資料,避免該影像一再於網路上流傳,造成二次傷害。並且,若沒有法律規定,被檢察官、法院扣押以作為證物的資料,是不能備份出來以作其他用途的,儘管理由極具正當性。再者,這些作為證物的影像備份出來後,才有辦法在被害人手中未持有的狀況底下,提供以作為PhotoDNA比對之用,以達到全面移除、下架的效果。

因此,我們期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條,比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第八條,增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機制。

本會要提醒政府機關,對於性私密影像犯罪被害人而言,第一時間最大的身心傷害,來自於對於影像散佈的恐懼。作為被害人的協助者,若不能第一時間中斷散佈所造成的傷害,至少應對儘速中斷散佈作努力。

因此,我們呼籲性私密影像犯罪之成年被害人,同時應有「取得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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