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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國家語言個屁!轉型正義面具下的殖民真面目

文/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 Talum Ispalidav Takistaulan

今天(4/11)代表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出席記者會,inak ngan hai tu-paun tu Talum Ispalidav tangka sia Istanda Takiscibanan. 我是來自高雄桃源kalavung部落的Talum,大家好。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是由各地的原住民族青年組成的一個平台,過去我們有許多夥伴——應該是說,在我以及其他夥伴的生命經驗裡,姓名的錯用跟誤讀已經是一個普遍發生的現象,幾乎我們身邊每一位原住民朋友都要遇到以下情況其中一種:比如明明叫做Savungaz,卻因為台灣社會的不理解,常常被尊稱為撒小姐;比如Umav Ispalakan,她的氏族名翻成中文就是伊斯巴拉淦,有人跑來問她說為什麼要叫做「淦」很不好聽,但那就是中華民國規定要她翻譯的名字,結果是她要被使用中文的人來為難;像是我自己也曾經在領取包裹的時候被要求只簽中文姓名,不要簽族語拼音名。我想請大家想一下,這些看起來好像很微不足道的例子,反映出的是一整個世代的姓名都被殖民者拒絕肯認的現況。今天我們反覆出現這些不被理解的狀況、讓原住民族族人使用自己名字的挫折經驗上,包含今天我們成大的同學要被迫去面對整個國家行政機關因為自身的怠惰——我要再強調一次,原住民族人今天無法使用自己的名字、被迫面對這種誤讀誤用跟挫折導致的身心衝擊,不是因為《姓名條例》限制族人,而是行政機關肆意解讀跟行政怠惰造成的結果!

今年初我們有些夥伴已經提起行政訴訟,我想在這邊我們即便不說所謂釋字399號保障姓名是人格權好了,我們即便不說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揭示的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好了,在法規給予合法權利之前,我們原住民族在這塊土地上生活與實踐文化的權利與權力本來就先於殖民者的統治,過去我們在講對等夥伴關係、我們在講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揭示的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來發展自治的精神,它的最基礎的本質,就是原住民族個人的名字應該被最起碼的看見與尊重,成為一個選項,而不是只能跟中文並列出現、不知道為什麼竟然也無法被當成使用的一個附庸的角色。

我是布農族,我的名字來自於我的阿公,我的氏族Ispalidav是一支從南投擴散到高雄台東的氏族,而我的家族Takistaulan經過三次遷徙,從原本更接近中央山脈的獵場遷移到現在的桃源里,這一個遷徙的文化脈絡同時代表了我的氏族名的歷史、以及我個人與我家族之所以會來到南部生活的歷史。但如果我的名字翻譯成中文,我來唸給大家聽,我會叫做 搭魯‧伊斯巴利達夫‧大幾絲道藍 ,完全失去了這個氏族名本來的意思,還會因為中文表符文字的意義解讀,讓名字變成另外一個不相關的意涵。

如果大家花點時間看一下四月一日憲法法庭對原住民身分法判決違憲的內容,第一點就肯認了原住民族人格權與身分自我認定原則,而這個原則本來就與集體權發展息息相關,白話來說就是我們本來就可以決定我們自己是誰;第二點,大法官判決限制原住民小孩取傳統姓名來取得身分的門檻違憲,明文指出「我國原住民族本無姓之概念或傳統,而採『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不同取名制度。要求子女從父或母之姓,此姓為漢姓,而非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取名」,意思就是說,從原住民身分法系爭規定違憲的角度看回來,我們要呼籲中央機關尤其是內政部,去理解這個很基本的邏輯:如果連大法官都知道原住民身分法以「翻譯成漢字的原住民族傳統名」是違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概念的話,那為什麼今天我們仍然要強制族人並列中文姓名?為什麼要繼續使用不是我們傳統文化概念的、被強加於認同之上的姓名?更好笑的事情是,我們之前甚至有朋友要改名,把原本的漢名後面加上長輩的族名,結果被行政單位拒絕,說是因為不夠傳統。這真的是極荒謬的事情,行政單位到底是憑甚麼用僵化的想像跟刻板印象來認定原住民族姓名?

我想提醒大家這件事,當國家語言發展法聲明「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卻忽視原住民族人連名字都無法平等被對待、只能當中文姓名的附庸的時候,我們看見的是殖民者的虛偽與整個行政機關的偽善,內政部甚麼時候會因為某個漢人的姓名很難習慣或很難念或不熟悉,來拒絕漢人取名?遇到不懂的漢名怎麼辦?問啊!用嘴巴問啊!原住民族人不同族群要彼此認識,同樣也是用嘴巴問啊!這一個荒謬的邏輯、中央機關堅持的這個邏輯,包含要讓社會熟悉之後再來推動所謂族語拼音單列證件的選項,請問那些生冷漢字名有要讓社會先熟悉嗎?我們是用難易度來決定大家能不能取甚麼名字的嗎?這是中華民國與台灣社會的潛規則嗎?於法於理,這都違背了原住民族權利的實踐,更是違背了原住民族先於國家的自然主權脈絡,因此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在這裡有幾點呼籲:

一、不論從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來看,國家本來就應該尊重原住民族集體權與個人權利的實踐,國家語言一律平等的前提在於國家願意在最基礎的、代表個人認同的姓名權上,給予最基本的尊重與肯認。

二、今日之個案並不只是單一個人的生命經驗,我們從原住民族身分法系爭規定判決違憲的脈絡來看,比起要求社會先熟悉原住民族姓名,內政部不如先試著理解大法官「翻譯成漢字的傳統名不符合傳統文化概念」的判決理由,於法於理,國家都應該承認與實踐台灣多元族群與語言存在的事實,而非用荒謬的邏輯搪塞族人的訴求。

三、原住民族各族群的命名文化與語言本身本就無法以中文或漢字「翻譯」,以漢語的聲韻完全無法呈現不同語言的文化意義,遑論其排列或者字數等問題。這並不只是意義上的誤差,也是民族意願上的誤讀,中華民國從未徵詢原住民族姓名可否被「超譯」的意見——而原住民族也從未同意。在這個層面上,行政機關不斷拖延的每一天,都是對原住民族意願持續殖民與違背自身宣稱的「與原住民族平等的夥伴關係」的每一天,原住民族權利實踐與單列族名的選項,不應被行政機關片面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