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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行政訴訟法修法記者會

文/台灣陪審團協會

司法院去年提出《行政訴訟修正草案》,並於今日排審。草案修正重點有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等。台灣陪審團協會針對該草案提出以下四點訴求,供立法院審議時參考:

一、 反對廢除地方法院行政庭
司法院規劃將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雖修正草案第二百三十二條授權得使用遠距開庭或巡迴法院。就目前遠距開庭使用頻率,可預見未來法庭還是以實體蒞庭為大宗,更遑論巡迴法院部分未見其配套細節。

如未來均以實體蒞庭為大宗,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僅有台北、台中、高雄等三院,勢必提升人民訴訟成本,影響訴訟意願,一定程度上限縮人民救濟權。如司法院要達成「為提升裁判品質、培養行政法院法官人才」等目標,應是全面檢討公法專業法官的選任、培養以及法官配置模式,而不是使人民配合法官,來回奔波辛勞,用大量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去堆積出合適的行政法院法官。

二、 「以被就原」模式應真正落實到部落裡面。
該草案提出「以被就原」模式,允許具原住民身分之原告「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換言之,原告仍需至上述三間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訴訟。如係為路途遙遠之原民部落著想,「以被就原」法庭審判應於該原民部落或居住地進行。

三、 應逐步先擴大法律扶助
本次草案列出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包括環境保護、土地爭議、都市更新等案件,雖強制律師代理乃是為保障人民面對公權力不法侵害時,但在未考量人民經濟負擔的情況下,等同變相減少訴源,提高人民面臨公權力不法侵害之救濟門檻,應採取同時、逐步擴大提供法律扶助,已達促進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之目的。

四、 最終目標應廢除行政法院制度,回歸一般審判權
行政法院係為民事、刑事訴訟外,審理「行政訴訟」的法院,常有審判權衝突爭議,令人民無所適從,且行政法院審判結果多偏頗行政機關,備受爭議,顯無法達到保護人民權益之宗旨。再者,就歷年來大法官釋字及新修《法院組織法》來看,民事及行政訴訟並非兩種不同之訴訟種類,因此陪審團協會認為,行政法院不僅無法保護人民權益,更造成人民敗訴機率極高,浪費珍貴的救濟機會及司法資源的情況下應予以廢除,行政訴訟案件應回歸普通法院審理,無須特別對待被告機關乃是行政機關之訴訟案件。

台灣陪審團協會呼籲立法院為民意機關,審酌人民對公權力不法侵害時,請求救濟之《行政訴訟法》,應考量以上四點訴求,仔細考量修法方向是否會對人民訴訟權益帶來不便,甚至成為阻礙門檻,勿讓人民面對公權力不法侵害時求助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