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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委託私人辦理學校亂象不斷 縣府應善盡輔導監督義務

文/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宜蘭縣教師會

近年來全臺各地興起實驗教育風潮,本縣早期推動慈心與人文兩校公辦民營辦學,成為現今委託私人辦理學校的濫觴,縣府多次引以為傲,發文自詡為實驗教育領頭羊。今年七月,本會在教審會提醒縣府:應適時掌握委託私人辦理學校辦學情形,善盡輔導監督之義務。經過三個多月的持續追蹤,我們認為情況並未改善,藉此公開呼籲各界協力督促縣府解決以下問題:

委託契約將屆,人事管理規章仍未核定?

委託私人辦理學校的特色在於「辦學者與經營主體」,其人事管理規章最能展現有別於一般公立學校的經營型態與治理結構,應是委託私人辦理學校最重要的計畫章程之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經查人文國中小107年7月25日簽訂現行委辦契約,113年7月31日即將屆滿,惟該校人事管理規章迄今未獲縣府核定。試問:縣府過去5年無法輔導該校完成人事管理規章之原因何在?

受託人承諾挹注的額外辦學經費,是否確實到位?

委託私人辦理學校立法意旨之一在於鼓勵私人興學,在縣府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之後,受託人可引進民間資源,挹注政府預算之外的辦學經費。翻查本縣三所委託私人辦理學校的經營計畫書,皆清楚陳述各自的中長程財務規劃,或於行政契約載明每年度應編列的額外辦學基金數額。本會數次向縣府要求確認各校受託人承諾的額外辦學經費是否到位,迄今無法獲得完整說明,吾人不得不懷疑教育處並未落實應有之財務稽核?

雖已設有額外收費機制,正式課程仍有高額自費活動?

現行委託私人辦理學校依規定可在事前充分說明並取得家長同意,經由校內費用審議小組與相關會議討論,再陳報縣府核定後,的確存有額外收費空間。不過,該筆費用性質應確為落實辦學理念之所需,且不得咨意追加費用,避免造成排擠效應,以維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具備的公共性。

據悉,人文國中小今年年中辦理30多天國際教育行動學習,為該校之正式課程,其衍生費用應受《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可收取費用及審議小組設置與審查要點》第3點納管,學校需開立正式收費單,並繳入公庫辦理支用。惟查縣府核定該校111學年度可收取費用清單之中,並未包含此筆費用品項,實際收支動用情況更是未明。縣府是否知悉該校在原先已核定替代方案之外,正式課程仍有高額自費活動?倘若如此,辛苦建立的額外收費監管機制,不就淪為無用武之地嗎?更重要的,縣府若對於額外收費問題不斷允許「例外再例外」,無疑是棄守最基本的監督義務。

綜上,本會再次公開提出呼籲: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雖具一定價值,但也存有不小的風險挑戰。除了仰賴受託單位展現團隊自律精神,縣府實應積極落實平日該有的輔導與監督,謹慎維護本縣推動實驗教育得之不易的成果。

※新聞聯絡人:本會理事長葉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