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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顧職安!消防法處理職安毀憲亂政!消防員職安應回歸《保障法》或適用《職安法》!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出席《消防法》研商會議會後聲明

歷經本會國殤日抗爭後,本會昨(30)日由理事長黃鈺翔、理事張詠惟、黃升、顧問朱智宇出席消防署《消防法》研商會議,就《消防法》條文以及是否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精神納入《消防法》進行討論。

本會反對《消防法》增修職安相關條文,應開放適用《職安法》或回歸《保障法》才是正道,請職安署、保訓會別再互踢皮球!

有關消防署提出於《消防法》增修職安相關條文,本會表達強烈反對!10/12政院會議中,鄭文燦副院長裁示是以「開放職安法、修訂保障法、修入消防法」三方案併陳予內政部討論,然而今天會議上職安署、保訓會並未有任何方案,開會通知也僅調查是否贊成將職安修入《消防法》方案,顯有引導式調查的問題。

本會必須要提醒,消防法所載明之任務是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才制定本法,因此並不是為消防人員職安所立,會中也有多個消防機關反對放入《消防法》,本會主張仍應開放適用《職安法》或回歸《保障法》,但出席職安署、保訓會代表仍互踢皮球推卸責任,並未依照政院裁示提出草案版本,難道是無視10/12鄭副院長的裁示,上意無法下達嗎?

而保訓會黃秀琴處長離譜表示「保障法是救濟法」、「我們(保訓會)沒有量能做(職安)」推諉保訓會應作為全國公務人員保障責任,更表示警消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不同,以此主張將職安修入《消防法》,本會認為保訓會出此一言,不僅凸顯內政部長林右昌聲稱消防人員做為公務員,受國家相關的保障根本是保障不足,更是毀憲亂政的說法!

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以及救濟權利,作為公務人員警消在政府特別權力關係下多有桎梏與要求,但卻在法源保障上不能擁有《保障法》法律位階保障?若保訓會認為自己仍是全國公務人員保障機關、公務人員保障仍應回歸保障法討論,請拿起機關責任提出草案與基層團體討論。

本會支持相關罰則課以刑責,提出應以營業額作為加重裁罰基準,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企業設置專責防災人員

《消防法》有關管理權人(負責人)未盡相關防災減災責任之罰則,本會支持應課以刑責並提高罰鍰,並提出各項罰鍰應以營業額規模作為加重裁罰基準,防止企業「不怕罰」,另提出將各類工廠完整納入設置防火管理人要件,從企業端減災,以及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應」予以停工處分。

而有鑑於明揚大火案中,未有設置專責防火管理人一事,以及考量我國化學品列管機關龐雜,本會除主張具一定規模以上、超過管制量30倍以上之企業設置專責防災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並建議列席經濟部代表應修正《工廠輔導法》由管理權人於場所內組成專責防災小組,由企業營運端要求,應聘消防、化學、環保等應變與防災人員組成專門部門,專責進行防減災事項。

請政院儘速召開下次會議,本會不惜為訴求再起抗爭!

最後,本次會議所討論與職安、公安議題為本會重點三項訴求內容,尤以開放消防員適用職安法更是切身與消防員未來職安保障有關,但從會議討論上可見,顯非消防署可全權處理,本會將於今日發函要求行政院,依照上次(10/12)會議決議,盡速召開院層級會議,請行政院、考試院不要唬弄基層,本會將不惜為訴求再起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