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抗議修法「微罪不記點」 行人路權團體快閃抗議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大聲呼喊「停止殘害交通、還我交通法治、立院退回惡法」,今(17)天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及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號召近百人,在立法院前發起快閃過馬路行動,手舉牌繞行中山南路、青島東路十字路口,抗議行政院修法限制民眾檢舉十種「罰鍰1200元以下輕違規」、由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的「逕行舉發」不予交通違規記點,呼籲退回惡法。

日前(3/7)行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將十種輕微違規樣態列為不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包括在「人行道、行人穿越線、路口、消防栓、學校出口」、「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等處違規停車,以及「併排、快車道臨停」等;另刪除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的規定,預計下周在立法院排審。

不滿行政院及交通部忽視反對聲浪,甚至營造「民間共識」的風向強行通過草案,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今日串聯全台七縣市(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雲林、高雄)的大馬路口,聯合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下一代學生行人路權聯盟、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余爸爸、臺南市人本交通促進協會及親子團體,在同一時間進行十分鐘的過馬路舉牌抗議行動。接下來將擴大抗爭,下周六(3/23)將在台北市舉辦街頭遊行,要求立法院在取得共識前應退回修正法案,召開公聽會逐條研議。

「很多地方沒有人行道,我們已經必須走車道,車道上再放任違停,不論是行人、障礙者、推娃娃車的家長都會很困難」,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理事長陳愷寧表示,交通部長王國材去年曾在吸引兩萬人上街的「還路於民大遊行」上鞠躬道歉,承諾「將以行人路權的改革跟交通安全,當任內最重要的事」,如今才過了半年交通法治卻更怠惰,工程教育沒有任何計畫,執法已經在走回頭路。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劉于濟指出,全台灣人行道和無障礙空間都非常不足且障礙重重,尤其是身心障礙停車格在草案提出之前已常被占用,如今再放任違規停車要讓身心障礙者怎麼出門,呼籲交通部不應以1200元為區分的一條切式修法。

記者會上也有駕駛團體代表發言,臺北市多元化計程車產業工會發言人譚傳紹表示,由於目前道路設計規劃不良,一個職業駕駛很可能在一天或一周內就因為去年新增的記點制遭到吊扣駕照而影響生計,因此團體才向交通部要求希望有喘息空間。他強調,職業駕駛和行人路權的目標方向一致,沒有駕駛開車是為了違規或為了撞死人,兩邊會有立場衝突主因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多年的行政怠惰,道路設計並未跟上現況。

「交通局都承認,民眾檢舉不只是警民合作還有嚇阻效果」,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李明賢批評,在人行道、斑馬線、公車站、消防車入口等處違停通通不得檢舉,未來的違停狀況絕對更嚴重,呼籲立法院應退回草案並召開公聽會,交通必須從工程端、教育端努力,最後才是執法端。

「行政院推出這樣的法案後,國會裡一點反對的聲音都聽不見」,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批評,過去民間和各黨派都呼籲政府應重視交通安全,但現在「反對交通安全」似乎成了「國會最大黨」,在國會中完全執政。

王婉諭強調,台灣每年有超過三千人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去年更有超過53萬人因交通事故受傷,交通部數據從未減少更遑論達到每年5%下降的目標,去年好不容易通過《交通安全基本法》修法,如今卻限縮檢舉幅度欲取消「輕微違規樣態」,但這些違規都實際影響交通安全,呼籲行政院撤回法案,也希望立法院各黨團和人民的交通安全站在一起,退回法案。

時代力量籍新竹市議員廖子齊提到,自己在臉書上寫文章表達廢除記點制度的嚴重性,立刻收到貨車駕駛私訊,希望議員體諒職業駕駛的生活真的無法一直被記點,他則回應記點制度可以有配套措施,假如證明是政府並未提供良好環境時,應給予緩衝機會,「記點制度必須存在,真正刻不容緩該改善的是工程問題」,盼中央和地方不要再互踢皮球。

聯盟提出五項訴求,包括退回修正草案、改善道路工程、規劃配套措施、建立駕駛人回訓制度、改革交通執法。聯盟認為道路應規劃合理上下客區、臨時停車格、避車彎、卸貨區等,從根源解決職業駕駛需求,也應建立合格管控駕駛人的措施,排除不適任駕駛。此外政府若拒絕民眾檢舉,則應扛起責任評估人力需求,改善執法量能不足的問題,否則只是淪為作秀。

※3月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7條之1,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第31條之1第2項)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
5.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
6.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
7.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8.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
9.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
10.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

二、修正第63條:

1.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2.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3.修正第63條之2: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行政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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