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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強制手術違憲!要求監察院調查內政部違法失職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

內政部函釋違憲,歷經數年苦等無果

即使司法已多次判決強制手術違憲,但現在台灣行政實務上,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登記,仍須提交已摘除性腺器官的醫療診斷證明,今(7)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等團體赴監察院陳情,請求調查內政部怠忽職守,明知相關規定違憲卻遲遲不願修正,並由監察委員紀惠容出面接受民團陳情。

依照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簡稱:內政部97函釋),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需出示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並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民間團體多年來奔走倡議,認為內政部要求當事人摘除性器官方能變更性別登記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嚴重侵害跨性別者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衛生福利部也曾請內政部尊重當事人意願,不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要件,然而十多年過去,內政部仍堅持不變更上開函釋內容。

從2021年伴盟義務代理跨性別當事人小E未提交上述手術證明而變更性別登記以來,迄今已累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6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內政部97函釋違憲,而且前大法官詹森林及現任大法官暨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於憲法法庭出具之意見書也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摘除性器官不應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必要條件,如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指出:「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事件,審查重點在申請人本於自主性認知而對外展現之性別樣貌已持續相當時日,其性別認同趨於穩定,高度可能不會再改變,申請人原有與其性別認同不符之身體外部性徵是否業經移除,並非與事務本質密切相關之重要事項」。

然而,從第一件宣告強制手術違憲之小E案判決迄今,長達三年半的時間,內政部即使面臨法院一再明白認定內政部函釋違憲,仍堅持不撤銷也不變更上開函釋,僅以後續會修法作為藉口,放任違法違憲狀態持續。但每當被問到修法進度,內政部就只是一再推託「有在持續開會中」,曾有法官在開庭審訊時直言:「有開會不叫做有進度,開會頂多稱之為各抒己見!」內政部的代表也只能苦笑。

面對人權缺失,內政部消極不作為

內政部如此明確的人權缺失,態度不只是消極怠惰不作為,最讓人憤慨的莫過於在一個案件中,新北訴願會曾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因此撤銷戶政機關原處分,要求另為適法處分,沒想到當戶政機關函詢內政部,內政部竟然繼續卸責,於回函中一方面仍直接指示戶政機關「於行政院法制化作業完成前,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仍依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即內政部97函釋)辦理」,另一方面又含糊其辭要求戶政機關針對具體個案應依訴願決定辦理。然而,訴願決定就是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因此撤銷戶政機關原處分,戶政機關到底要如何既按照內政部97函釋辦理,又同時依訴願決定辦理?內政部這種態度,明顯是要將決策責任完全甩鍋給基層戶政機關。然而在戶政一條鞭的公務體系文化中,收到這樣語焉不詳明顯甩鍋的上級回函,基層戶政機關當然不敢做出違背內政部97函釋的「適法」處分。

內政部拒絕撤銷內政部97函釋,卻將責任推給進度不明之修法會議,於個案中又完全不擔負任何決策責任,要求下級戶政機關自行面對行政爭訟與人民爭取合法權益之壓力,於跨性別當事人獲得勝訴後,又以判決效力僅及於個案等看似冠冕堂皇之理由,實際上卻是悍然拒絕對已經違法違憲的函釋進行行政自我糾正,其違法失職可見一斑!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江孟真表示,聯合國人權機構已明確表示強制手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甚至構成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是一種基於性別認同與性取向的歧視。在台灣,已有六部國際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2014 年 CEDAW 結論性意見、2017 年及 2022 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均認為應廢除強制手術。早在2013年,衛福部就召開過「性別變更登記」會議,決議將性別變更程序與醫療干預脫鉤。然而,行政部門至今仍未落實此一政策方向,顯然消極不作為。

民間司改會司改會的法案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律師提及,司改會性別小組開始關注免術換證,始於2023年的「小那案」。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法律上決定個人性別之歸屬,最初雖以出生時外部之生理性別特徵為斷,惟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除了小那案以外,也有多起勝訴判決,顯見廢除強制手術已是司法穩定的見解。

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專案小組組長暨酷兒翻越主編有靈指出,台灣跨性別社群約有四分之一是非二元性別,意即無法全面被定義為男或女之一,非二元社群中,又有將近八成支持免術換證。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摘除性器官,等同迫使他們在性別認同和生殖權之中做出抉擇,將跨性別者視為「不應該生育」的治理對象。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理事長吳伊婷表示,過去十幾年來,他們都用各種不同的方式推動免術換證,請政府不要再忽視跨性別者的權益,讓他們的性別認同困在情緒與經濟的困境之中。儘管司法已累積多起勝訴判決,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有等待訴訟的資源與時間。

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成員上揚呼籲監察院傾聽學生的聲音,督促內政部更改過時的函釋。上揚以伴盟於2020年的調查為例,指出有將近五成的跨性別學生在校園中遭受不友善對待。在台灣,許多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制度,從廁所、宿舍到部分課程設計,都仍以二元性別為框架,此舉不僅侵犯人權,也剝奪學生基本教育權。

跨性別已去疾病化,內政部應早日變更函釋

伴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世界衛生組織2018年發布的國際疾病診斷標準(ICD)第十一修正版,已經將出生指定性別與性別認同性別不一致視為人類自然且多樣的狀態,此狀態不是一種疾病,只是需要醫療機構給予肯認支持的照護。聯合國於2017年發布的建議書,則認為性別承認流程應以申請人自決為依據,禁止強迫醫療或醫學介入。

伴盟秘書長簡至潔最後呼籲,內政部明知97函釋違憲,也知道法院已經有新的穩定見解,卻放任97函釋持續存在,讓跨性別者只能在「被迫依照函釋進行手術」與「歷經漫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二者擇一,這是對人民基本權嚴重侵害,也是對民主憲政原則的蔑視,希望內政部早日回歸正軌、改弦易轍。

監察委員紀惠容今日輪值,仔細聆聽記者會後,邀請民團與跨性別代表進入監察院陳情,民團肯請監察院依職權調查,要求內政部立即撤銷違憲函釋,保障跨性別者人權。

附件: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 監察院陳情函

記者會發言內容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民間司改會關注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國法化與司法實踐。其中,在跨性別人權上,2022年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86點都有提到,審查委員會要求廢除強制性手術作為變性的先決條件。

民間司改會性別小組從2023年底,因為高雄一件「小那案」被最高行政法院發回而開始關心免術換證議題,當時最高行政法院其實說得很好了:「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法律上決定個人性別之歸屬,最初雖以出生時外部之生理性別特徵為斷,惟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

但直到去年7月高雄高分院,小那案才迎來勝訴。期間我們四度號召高雄地區性別研究所的學生進行法庭觀察,希望法律上「強制手術」違反人權的想法,在審判過程中充分被討論與理解。

本次來到監察院,正是因為,除了小那案之外,其實性別變更登記不應以手術為要件,透過一件又一件的訴訟,已成為我國司法實務穩定見解。但內政部還是不願意變更強制手術的函釋,導致跨性別者必須要付出漫長的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再請求戶政機關依該勝訴確定判決變更性別登記。

內政部未能與時俱進遵循人權標準,怠惰情形明顯,因此我們呼籲監察院積極調查。


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的專案小組組長 有靈

我想從台灣非二元社群經驗和跨性別身體自主權的角度談起性別變更要件的議題。

首先,「非二元性別」的意思是,性別認同無法被全面定義為男或女的人。依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和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所做的問卷調查,台灣跨性別社群大約有四分之一是非二元性別者。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在2023和2024年也做了非二元社群問卷調查,從此發現非二元社群大多數人的性別轉換計畫並不包含性器官摘除或重建的手術。在去年的問卷中,我們也發現台灣非二元社群有將近八成的人支持免術換證,跟近幾年所累積的行政勝訴案例一樣,認為台灣不應該把手術當作換證要件。

雖然已經有免術換證的非二元社群和司法判決共識,內政部卻仍然指揮戶政依循強制手術的函釋規定。性別器官摘除手術本來就是一個非常重大和不可逆的醫療行為,這個重大決定應該奠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和身體自主權。

在非二元酷兒浪子社群中,我們接觸到了一群較少被重視的人:有生育計畫的跨性別和非二元者。雖然很多人認為跨性別男性都痛恨自己的性器官、一定很排斥懷孕,也有很多人會把跨性別女性的生育力當作一種本質上的威脅存在,但台灣現在就有些跨性別和非二元者想要實現他們的生育計畫。遺憾的是,台灣的性別變更制度目前是把「跨性別等於絕育」的性別框架形成法律規範,使得這群人在性別承認和生殖權益做出抉擇。在此,我想請問:以絕育當作換證門檻的代價是合理的嗎?當台灣政府將一群人視為「不應該生育」的治理對象,我們憑什麼說台灣是個尊重人權和自由的國家?

正如最高行政法院在小那案的判決理由中所指出:強制手術的內政函釋「嚴重侵害申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在今天的記者會,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要來一起請監察院依法調查、要求內政部不再怠慢、立即撤銷強制手術函釋!謝謝。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 江孟真

人約盟的核心工作,是透過人權機制的推動、監督與落實,確保人權保障在台灣得以真正實現,並讓台灣成為一個人人平等、尊嚴與權利皆受保障的國家。

跨性別者性別變更權利與國際人權標準

在聯合國人權機構,無論是基於條約或憲章所設立的機構,都已明確表示:要求跨性別者必須接受性別重置手術,才能合法變更性別,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甚至構成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這樣的規定,根本上是一種基於性別認同與性取向的歧視,嚴重侵犯個人人身整全性與自決權,聯合國機構強烈建議各國廢除此類規範。
不僅如此,歐洲人權法院亦持相同立場,指出強制醫療干預作為性別變更前提,侵犯跨性別者身體自主權與自決權,並呼籲各國確保跨性別者能夠基於自身認同,依法變更性別,而不受不必要的限制。

台灣的人權承諾與國際審查機制的要求

回到台灣,目前已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等六部核心人權公約具備國內法效力,並已完成多次國際審查。
國際審查委員多次明確要求台灣政府,應確保跨性別者的人權,並以法律保障其自由選擇性別認同,且不應設置不必要限制。相關建議可見於:2014 年 CEDAW 結論性意見、2017 年及 2022 年 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在這些文件中,審查委員會均直指台灣政府應廢除「須經性別重置手術才能完成性別變更」的歧視性規定。

台灣政府的政策進展與落實落差

早在 2013 年,衛生福利部即召開「性別變更登記」相關會議,決議將性別變更程序與醫療干預脫鉤。這項決議也被 2014 年 CEDAW 國際審查專家引用,內政部當時亦在行動回應表中承諾將考量多方意見,尋求符合人性、尊重跨性別者權益的適宜作法。
然而,至今行政部門卻仍未落實這一政策方向,未取消強制手術作為性別變更登記的要件,甚至忽視法院判決對此議題的見解,形同怠惰不為,使跨性別者仍面臨法律與行政體制上的不公對待。

監察院應履行人權保障責任,積極展開調查

因此,人約盟及夥伴團體今天召開這場記者會,呼籲監察院延續 2018 年針對性別多元者權利侵害的調查關懷,針對性別變更登記制度的不當規範,展開更深入的調查與監督,確保跨性別者的權利獲得實質保障。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吳伊婷

我們作為台灣早期推動免術換證的其中一個組織,過去十幾年我們一直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推動免術換證。也曾經在2013年差點就成功了。

現在,就如同當年一樣,差一點成功,而且其實都卡在內政部,一直都是這樣,這一步我們走了12年了。

現在在我手上的標語,是我們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從成立一開始就拿的標語,這張標語就如同我們一直停滯不前的跨性別人權一樣,沒有任何的前進。

今天我們在監察院前面,敦促政府真的不要再忽視我們的權益,有無數的跨性別者/間性人他們因為政府不願意承認他們的性別認同而被困在情緒與經濟的困境中,而這些困境正是這個不友善的社會轉移給我們承擔的成本,這些困境正是這個政府不作為的結果。

感謝這幾年我們的友團伴侶盟與夥伴們在法律上的堅持,讓台灣開始有免術換證的勝訴案例,但是不是每個人都還有那些等待訴訟的資源與時間。

在這個不友善的社會,隨著時間一天一天過去,跨性別與間性人持續在等著免術換證,等著國家承認他們的性別認同。請政府加油,請社會加油,然後,請不要叫我們加油,是社會讓我們承擔這些不友善的結果,而不是我們願意的。


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 上揚

我是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的成員上揚,目前就讀世新大學。我們是由跨校性平會學生委員、學生性別組織,以及長期關心性別議題的學生組成,致力於推動學生權益與性別平等,在各場合中展開性別平等倡議行動。今天我們站在這裡,希望監察院能夠聆聽學生的聲音,督促內政部正視97年函釋中,過時的性別變更要件規定,該要件不只阻擋了跨性別者在行政體系和日常生活中,以自己認同的性別身分存在,該制度複製的性別想像,不只將學生塞進性別框架的過時想像中,也排除了多元性別學生近用學校資源、參與事務與受教育的基本權益。

首先,我想先以學生角度,描述跨性別和非二元認同學生在校園中的生活處境:根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2020年進行的《跨性別人權現況調查問卷》,有47.68%的跨性別者曾在校園中遭遇不友善對待。此外,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於同年發布的《台灣同志學生校園經驗調查報告》也指出,與順性別學生相比,跨性別學生、非二元性別學生及正在尋找自身性別認同的學生,在校園內更容易經歷歧視性政策與不平等待遇。

我們必須認知到,在台灣,許多跟學生權益息息相關的校園制度,仍然以傳統的性別二元思維運作,導致跨性別與非二元學生在求學歷程中被迫面臨許多困境。從學生遞交給行政人員基本資料上的性別登記欄位,再到校園中性別二元化的廁所空間,乃至於以男女二元為空間規劃基礎,至今大多學校仍在分房機制上便宜行事的校園宿舍,或者是仍以性別二分的校內課程,都在在顯示,不論是跨性別學生、非二元學生,又或是順性別認同學生,我們每個人仍被迫與二元化的框架共存。 當一名學生因為性別身分而在宿舍空間中焦慮,擔憂他人眼神如何審視自己,我們又如何期待學生們能夠安心學習?當一名學生因為體育課的性別二分課程設計而抗拒運動,乃至於放棄運動時,我們如何期盼學生能夠潛心發展潛能?當一名學生因為校園內沒有歡迎他的廁所空間,無法解決人體基本需求時,我們該如何期盼他能在舒適的環境自在發展?當一名學生因為身份註記,抗拒和行政人員打交道時,我們又如何確保學生的尊嚴?現行校園中的性別框架不只侵犯人權,更直接剝奪學生的教育基本權。而內政部在97年函釋中過時的性別想像,便是在反覆鞏固、再製性別框架,使我們誤以為性別的區隔等同於生殖腺的區隔,拒絕開拓性別界線的多元視野,阻礙學生的自在發展。

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當事人,前往戶政事務所進行性別變更登記,內政部卻仍無視法院相關判決,指揮戶政不得辦理變更。其中申請遭受駁回的,便包含跨性別學生、非二元學生、被性別框架所侷限的學生們。 於是,我們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便站在這裡,希望內政部正視司法判決,立即修正過時的規定。並呼籲行政體系正視校園中學生的性別經驗,唯有讓制度跟上性別平等的腳步,才能讓校園真正成為所有學生都能平等成長的所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