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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僑外生權益保障,豈容互踢皮球? 全教總:僑外生權益現漏洞,跨部會合作、修法刻不容緩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日前(5月6日),民眾黨立委麥玉珍質詢僑外生實習與工作議題,勞動部長洪申瀚多次強調「僑生實習由教育部、僑委會主管」。此說法令人質疑:作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勞動部真能置身事外?

僑外生來臺就學多參與產學合作,例如產學攜手計畫、新南向國際專班及113學年度啟動的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這些計畫已形成可觀的教育與勞動市場量體。以產學攜手計畫為例,僑外生於技術型高中為建教生,受《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範;於科技大學則以技術生身分接受訓練,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建教專法第4條、第6條、第11條及第29條明定勞動部需參與法規制定、勞動檢查及權益保障,技術生階段更由勞動部直接主管。洪部長,如何能說僑外生實習與勞動部無關?

此外,僑外生課餘工讀受《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雇主聘僱需經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工時每週不得超過20小時(寒暑假除外)。勞工主管機關負責許可審核與勞動檢查,確保僑外生勞動條件合規。從許可核發到違規處罰,勞動部的角色顯而易見。

僑外生產學合作涉及教育與勞動權益,勞動部、教育部及僑委會應依職權協同合作,而非推卸責任。全教總呼籲,鑑於僑外生參與建教合作規模日增,現行建教專法已不符現況,教育部應儘速修法,明確納入僑外生適用規範,強化其來臺就學與勞動權益保障。勞動部亦應積極履行監管職責,確保僑外生在建教合作與工讀中獲得公平對待,共同打造友善的教育與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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