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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端午前判決出爐 中龍鋼鐵環評訴訟 居民勝訴定讞

(圖/中龍鋼鐵開庭(左起鍾瀚樞許心欣陳建三),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提供)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趕在端午連假之前,最高行政法院正式公告判決,中龍鋼鐵提出的上訴駁回,更一審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做成的居民勝訴判決獲得最高行政法院肯認,歷經七年漫長爭訟過程的中龍鋼鐵廢棄物環評行政訴訟至此定讞。長期協助在地環團與居民投入此案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以下稱環權會)表示,中龍鋼鐵作為台中第二大固定污染源與台灣碳排放量第四大的公司,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儘速重做環評,並應積極降低空汚與碳排放總量。

環權會委任的訴訟代理人陳建三律師表示,行政訴訟卷證特別繁雜,作為原告唯一的律師,必須獨自面對對方龐大的律師團,心理壓力不小,本案可說是歴盡艱辛。幸而環權會與居民在歷次的庭前討論中提供各種意見與協助,也感謝多位法官認真審理,釐清案情,甚至提出進步見解,環團及居民方的訴求才能三度獲得法院認可。

本案原告,也是在地青年江定鏞表示,當初擔任本案原告時還是大學生,如今已出社會工作多年。因為參與此案,過程中他跟家人都承受莫大壓力,當時擔任靜宜大學尋根樹社長的定鏞說,可能也是受到那時候的社團指導老師,已故人權工作者林淑雅老師的影響,那時候環權會的瀚樞跟我約在學校籃球場碰面討論這件案子,覺得義不容辭,就答應擔任原告至今。定鏞表示,非常感謝本案律師和環權會守護大肚山居民的生存空間和環境永續的努力。

七年前在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會協助促成此案的爭好氣聯盟發起人許心欣表示,中龍鋼鐵當年廢棄物超量,超出原環評量10%,本該進行環差或重作環評,但中龍卻便宜行事,用最簡便的變更內容對照表就要闖關,當年我們在環評會上指出問題,也有二位民間環評委員也這麼認為,但最後台中市環評會竟然就這樣放水讓中龍過關,對此,我們深感不滿,找了幾位居民向市府訴願(最後只有一人符合資格!其他均應距離中龍超過十公里而不適格),要求撤銷環評結論,結果當然是被駁回,因此進入第二階段-提告台中市政府,最後市府敗訴,得撤銷中龍通過變更內容對照表的環評結論。

但中龍鋼鐵不服,繼續上訴,感謝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長期以來的協助,準備各方面證據說服法官,對抗中龍的律師團。許心欣強調,正告台中市政府、台中市環保局以及環評委員,環評不要隨便亂審放水護航,她也呼籲中龍鋼鐵,依法重作環評很難嗎?非要搞到動用律師團卻無法說服法官,還被法官在判決書指責連有力的證據都提不出來,這樣敗訴是有比較光榮嗎?

環權會台中辦公室主任鍾瀚樞表示,由於中龍鋼鐵一再不服法院要求其重做環評程序的判決,七年來,本案已經二度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法院也已三度認證:居民及環境組織主張合理、合法且高度正當,再三肯認行政權與開發單位都應落實環評法制。環權會因此呼籲: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與環評委員會應正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書上的指摘,環評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應「盡其查證義務與判斷義務,以免構成判斷怠惰之違法」。

鍾瀚樞表示,台灣要能真正成為環境法治國,除了透過法院積極行動回應環境公民團體的法律動員與倡議之外,主管機關、環評委員會以及開發單位都應該積極踐行並落實環評法制的相關規範,因此呼籲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應要求中龍鋼鐵儘速重做環評,且環評審查程序應積極落實,莫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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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2025.5最新):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江定鏞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2023.1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書

本案歷程簡述:

位在台中市龍井區的中龍鋼鐵,是台中第二大的空污固定排放源,也是全台灣碳排量第四大的公司。

環保署於104年3月19日執行該公司「第二期第二階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案環評監督業務時,發現其103年時的廢棄物產量實際上為296萬6,784噸,超過環評承諾數量每年270萬9,858噸過多,因此要求其依法再提出環評變更申請。中龍鋼鐵申請時採用最容易通過的內容變更對照表申請環評變更,並且刻意將部分廢棄物更名為「資源物質」,規避相關法規監督。

106年7月24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評委員會第47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中龍鋼鐵公司所提廢棄物增量的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案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會與在地居民認為本案有嚴重瑕疵,委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協助提起行政救濟。先由本會時任專職律師郭鴻儀提出行政訴願,而後接續委任陳建三律師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做成環評處分的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參加人為開發單位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首先在109年3月25日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本會公開呼籲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與中龍鋼鐵公司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依法重做環評,不應再提起上訴。但中龍鋼鐵公司不服判決,堅持上訴。

兩年後,最高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24日判決發回更審,於是全案回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歷經將近一年半的審理,112年10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再次宣判原告居民勝訴。(延伸閱讀:中龍爐碴案公民勝訴 環評程序正義伸張)中龍鋼鐵仍然對更一審判決不服,堅持再上訴,因此本案又再次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114年5月28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全案定讞。